光华通讯社记者赵平 罗莉 肖艳艳综合报道 2021年3月8日,记者在北京采访了上海的企业家蒋洪海和袁林宝,蒋洪海是上海君涵木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袁林宝是上海田丰旅馆的所有者。他们两个不是来北京参加两会的,而是来申诉的。蒋洪海告诉记者,他刚向最高检和最高法提交了控告材料。袁林宝说,他这些年一直奔走于京沪之间,他已经21次向上海和中央有关部门寄出了几百封投诉信,也向最高检和最高法提交了材料。他们到底有什么冤情,要在两会期间闯北京呢?记者接下来对他们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记者了解到,上海君涵木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叫蒋君,蒋洪海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上海市青浦区田丰旅馆的法人是曹同秋,实际经营是袁林宝。蒋洪海和袁林宝说:“我们是被招商引资的企业,2003年上海市司法局下属青东农场利用其农场2号地块出租,招商引资,开始建开发区。我们也就前去投资购房租地办木业公司和开办旅馆。2009年青浦区政府418号文件对我们这些招商引资来的企业建的厂房、住房、办公场所等建筑物和企业用地、经营状况、经营范围、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情况总体认可现状,要求夏阳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区规土局、建交委、卫生局、环保局、房管局等部门,研究为工业厂房和商业用房办理房产证,最终实现该区域企业的合法开发和规范运营。2015年10月28日,青浦区夏阳街道办事处光天化日之下关押旅馆工作人员,对田丰旅馆实施暴力强拆。2016年1月31日凌晨,一群身份不明人员闯入君涵公司厂区实施强拆,蒋洪海听到消息后,赶到公司制止对方违法行为,遭到这伙不明身份人员殴打,被夏阳派出所民警带走,并进行了严刑拷打,关押拘留,并编造寻衅滋事罪名判刑7个月。”
  接下来记者将对蒋洪海和袁林宝分开采访,更方便让大家看明白他们反映的问题和事情来龙去脉。

  制止违法遭遇判刑
  企业被拆损失惨重
  蒋洪海告诉记者,2003年,上海市青浦区出具红头文件公开招商引资,开始建开发区。2月28日,上海君涵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君涵公司)与上海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面积约16亩,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0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后2009年4月18日,君涵公司与上海天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载明 :根据市府、区府对青东农场2号厂区地块处置精神,该地块从2009年1月1日起划拨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现夏阳街道授权上海天佳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该区域的相关事宜,并确认原甲方(上海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上海天佳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君涵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继续有效。
  2016年1月31日凌晨5时许,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员闯入君涵公司厂区实施了强拆,蒋洪海听到消息后,驾车来到公司,为保护公司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想要进入厂区阻止该非法行为,反遭到不明身份的人员殴打推搡及车辆冲撞。7时许,青浦区夏阳派出所民警将其带至该所,进行了严刑拷打,强迫蒋签字按手印。7月2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蒋洪海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8月25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 沪0118刑初831号刑事判决书,蒋洪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沪检一部刑申审通【2020】22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该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明显存在包庇,且枉法。
  一、君涵公司合法建筑所依据的法律和原则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属于合法建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规定确立了 建筑物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认定是违章建筑, 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2、君涵公司是由市区政府的红头文件招商引资而来,签订合同,缴纳租金,且在2003年开工建设,无违反当时法律规定。
  二、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必须是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拆除,否则,违规就是违法。
  1、行政主体认定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程序的合法性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首先, 认定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必须有自然资源部门的立案登记并调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于违建的认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据上可见,要认定建筑物是违法建筑物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其他任何部门都没有这样的行政处罚权和认定违章建筑的权利。
  2、拆除违章建筑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否则,违规就是违法。
  君涵公司的合法建筑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在假日的凌晨遭到身份不明人员的强拆,其强拆行为违法。
  三、人民法院认定蒋洪海为进入拆违现场不顾阻拦,强行驾车任意撞击路口道闸和城管车辆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认定错误,采用伪证,且侦查、公诉、审判程序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蒋洪海进入公司保护自己合法财产不受不法侵害,属于行使合法权利,于法有据。而人民法院认定控告人为进入拆违现场的事实,于法无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据此,蒋洪海有权知道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有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蒋洪海从未见过什么鉴定,侦查机关明显剥夺了他的知情权,应当认定为伪证。
  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二十七条,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蒋洪海一再声明遭到刑讯逼供,可法官却熟视无睹,反而将未经庭审质证的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认定蒋洪海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审判程序违法,判决亦显失公正公平,存在枉法裁判。
  四、法律赋予蒋洪海的合法权利遭到青浦区人民法院的剥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而蒋洪海多次向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复制案卷和庭审录音录像,均被拒绝,足以证明,青浦区法院不敢给予蒋洪海复制庭审录音录像和案卷,庭审显然存在藏污纳垢,见不得光的勾当,其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也剥夺了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蒋洪海要求平反自己的冤案,依法追究被公检法徇私枉法者的法律责任,还自己公道,还家庭公平,还社会公理,还国家法治,还人间正气。
  记者翻阅蒋洪海提供的材料发现,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夏阳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月31日强制拆除原告上海君涵木业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西庆路1号房屋的行为违法。既然2016年1月31日这伙强拆君涵公司的人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在君涵公司和蒋洪海的财产遭遇不法侵害时,蒋洪海出面阻止合理合法。既然这次强拆行为属于违法,无论是公检法还是政府官员此时都失去合法执行公务的理由和身份,那么蒋洪海进入自己的厂区,行使合法权益,阻止违法者,怎么能叫寻衅滋事呢?蒋洪海说,他根本就没有开车撞击道闸和城管当时违法开进他厂区的车辆。他说,这些都是诬陷和编造的伪证,他说,他被抓走后车辆被扣押,他出来取车时拍了自己被扣押车辆的照片,他自己的车辆毫发无伤,怎么可能撞击过道闸和城管的车辆呢 ?



  以上照片是蒋洪海车辆发还时现场拍摄,车辆前后左右毫发无伤,怎么能说他开车撞击执法车辆和道闸呢?
  关于蒋洪海遭遇刑讯逼供的申诉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驳回,其依据是蒋洪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说明蒋洪海入所时身体健康状况正常。大家乍一听这个证据很充分,其实存在很多疑点。一般公安干警送人进看守所,都是公安人员填写登记表,而不是被羁押人自己填写。看守所不是招待所,自己不能登记。另外看守所属于公安系统,他们是一家。蒋洪海当时已经失去人身自由,在那些特殊场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而法院可以让公安提供监控来举证蒋洪海没有遭到刑讯逼供。就像病人控告医院误诊,医院有举证义务一样。
  蒋洪海说,违法强拆,给他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巨额的经济损失,当时公司财物全部被毁,价值数百万元,原材料上百万元被直接填埋,业务合同无法履行,自己被非法关押造成企业瘫痪,合同未到期,企业遭灭失,损失数千万以上。失去人身自由,家里人还得到处找人请律师为自己的事情奔走,家庭损失,公司损失,经济损失,精神伤害不是简单几句安慰话就可以抚平的。他强烈要求中央有关部门,重视此案,依法调查,重新审理,澄清事实,平反冤案。追查有关人员责任,赔偿他和君涵公司的一切损失,还法律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