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说明:

  债权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通过齐商银行收购了天津市国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权,其中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空港商务园西区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相关费用缴纳后,按法院流程需要到天津不动产交易中心过户,债权人拿着青州法院开具的助执书,到天津空港经济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查询答复天津市国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房产所有者,此企业已经逃走失联并欠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要求提供核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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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债权人又到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同样出具了助执书,得到的答复是,债务人在此经营时欠缴税费,税务局无法进行核税,会尽快找到已走逃的企业,缴纳欠税,什么时候找到?怎么去找?没有答复。债务人苦等几个周,再次询问电话始终没有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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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作为欠税的主体,为什么要牵连到已抵债的房屋过户上?

  债权人因债务人未缴纳税费而无法实现债权权益的损失又由谁来负责?

  欠税应进行追缴,但同时应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已逃走的企业无法找到,不能追回其欠税,是谁的责任?肯定不是债权人的责任啊!债权人就应该无辜遭受无法过户的损失吗?如此追税,是谁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呢?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既然有法可依,希望有关部门找到合适的处理方案,既能继续追缴欠税,同时不影响债权人的权益,马上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