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贪腐官员的落马,让很多人欢呼雀跃,以为中国的反腐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其实中国现在的反腐只不过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已,无法从根本上消灭腐败,一个许宗衡倒下了,还会有千千万万个许宗衡站起来。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意思:只医治疼痛的部位,不追究病根。比喻处理问题不从全局考虑,不究其根本,什么地方有问题就在什么地方解决,临时应付。
  
   中国想要彻底杜绝腐败,其实也不是没有一点希望,新加坡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在半个多世纪以前,新加坡也曾经历过腐败肆虐的日子,上个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新加坡和许多其他东南亚国家一样,贪污腐败横行无忌。李光耀回忆说:“腐化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腐化已成为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
  但如今的新加坡却能在国际组织的清廉排名中经常名列前茅,廉政建设世界闻名。
  
  “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这是新加坡反腐掷地有声的口号。
  
  新加坡在惩腐反贪上采取打击与预防并重、标本兼治、双管齐下的方针,这些政策在廉政立法上也得到了体现。新加坡的主要廉政立法有《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以及《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总的看,新加坡的廉政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法网严密,违法必罚   
  《防止贪污法》是新加坡基础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自1960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了七次修改,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做到严密、详细、具体和全面,把肃贪倡廉的各项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如,该法规定,当公务员收到了无法推辞的礼品后,要赶快将它交给各单位负责处理礼品的负责人,如果受礼人想要保存礼品,则由专人估价后,照价收买。这既可防止公务员因为不懂得怎样处理各种无法推辞的礼品而失足,也使那些想借故无法推辞而有意接受各种报酬或好处的公务员无空可钻。   
  新加坡刑法典第九章规定了quot ;公务员犯罪或与公务员有关的犯罪quot ;,《防止贪污法》第5条至第14条又细致规定了代理人、投标人、议员、公共机构成员的受贿罪以及对他们的行贿罪,两部法律一共规定了15个罪名,构成了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严密法网。此外,《防止贪污法》还提高了腐败犯罪的法定刑,对教唆犯罪、预备犯罪与共同犯罪进行了新的规定,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   
  《公务员惩戒规则》则是关于公务员行政处分的一部法律。该法详细规定了公务员委员会对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公务员渎职和玩忽职守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弥补了《防止贪污法》的不足。
  建立强大的廉政机构,使之成为打击腐败的有力武器。   
  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反贪污腐败的专门机构,也是《防止贪污法》的执行机关。《防止贪污法》对贪污调查局作了全面规定,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力,特别是强化了其侦查权限和侦查措施,增大了执法的权威性。根据该法的规定,贪污调查局享有特别侦查权、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检查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无证逮捕以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此外,贪污调查局还经常检查政府机关执行公务的程序、对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部门人员进行定期轮换,从而有效地防止腐败案件的发生。   适用特别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有效打击贪污。   
  新加坡1988年颁布了《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这是一部专门惩治腐败犯罪的程序法,用以补充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法详细规定了法院在审理贪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布没收贪污所得财产的命令的条件及其程序,以及没收贪污所得财产的范围,法院没收贪污所得财产的命令的执行程序等,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此外,《防止贪污法》还规定了不同于追究一般犯罪的新型证据制度,主要是包括贿赂推定、财产来源不明的证据、习惯证据、共犯证据与证人免责、贿赂人的证据效力等。   
  加强预防立法,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的发生。   
  一是严格财产申报制度。依法律规定,新加坡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有两种情形,一是每年7月1日各政府部门的职员都要填写个人财产申报表;二是每一个官员被政府聘用后,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申报的内容是自己所拥有的股票、房地产和其他方面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还包括他的担保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情况。任职后,财产如果有所变动,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和写明变动原因,改换原财产清单。二是严格官员行为准则。新加坡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对政府各部门公务员不同的职务行为,从穿着、言行、奖惩、津贴、休假、保密到退休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如在官员举债方面,规定政府官员借给别人钱时,不准附带利息;在向别人借钱时不准以自己的职务为名,不得做交易。如果一个官员所负的债务已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的总和,则被视为陷于债务麻烦的官员,必须向其所属部门常任秘书报告。凡是陷于债务麻烦的官员或所填表格虚假者,都必须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开除。   
  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积极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反腐败。   
  《防止贪污法》第34条规定,对于触犯本法的犯罪,不得采为证据,证人不得承担或者允许披露任何举报人的姓名或者住址,或者说明任何可能导致其暴露的事项;若有关证据或材料含有关于举报人姓名、特征或者可能导致其暴露的记载,法庭应将这类材料隐瞒。
  
   新加坡的政治制度非常独特,说它是自由民主体制吧,它是个一党独大的国家,自建国以来始终由人民行动党执政,没有出现过政党轮替。说是专制体制吧,议会选举总是唇枪舌剑地进行着,政坛上没有出现过许多国家难以治愈的腐败顽疾,政府廉洁、社会公正、以法治国的水准均超越西方,人民享有较好的社会福利,新加坡听不到罢工的声响,媒体承担的角色不是欧式的“公众的看门狗”和“第四权”,却有较充分的自由对政府政策提出批评和建议。可以说,新加坡的政治制度是难以用“民主”、“专制寡头”、“家长制”等模式来概括的,只能用“新加坡之路”来称之。
  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民主体制,还是以欧洲大陆为代表的社会民主体制,均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为基本理念,以民意为国家政策出发点的。较好地保证了政府廉洁、政治透明、社会公正,但却是以社会资源的消耗为代价的。
    西方民主制度的另一个弊端是“民意独大”,而民意往往有天然的短视性,政党为在大选中获胜,抛出很多急功近利、缺乏远见的政策,导致很多错误甚至灾难。比如,绿党进入政府是欧洲国家的新景观,但一经进入政府就毫无作为,关于环境保护的长远政见根本无法成为政策,而为了眼前利益,为了石油而不惜开战的灾难倒是不断发生。战争进而导致不同民族和宗教间的仇视,为反恐所消耗的国家财政开支,已让美英等国感到力不从心。也常有智者发问:如果把这些钱用在民生建设上又会是怎样一番光景?
  
    新加坡的政治则更多地表现出“合力为善举”的特征。政治家不仅保持了廉洁和高效,而且不争夺权力。笔者曾询问从事不同职业的华人、马来人、印度人,他们对政府的认同感都很强,都觉得政府是为人民着想的。96%以上的家庭拥有自己的住房;失业率只有3%左右;“花园之城”的美誉,显现在环境保护上所下的功夫;全国范围内的免费无线上网,展示着在高科技领域的先进程度……这些成就既说明新加坡政府的领导能力,也证明政治制度的保障很有效。
  
    与此同时,总理直管的贪污调查局拥有绝对权威,可以对显赫官员进行监督和调查。也许正是“德”与“法”的至高无上,促成德才兼备的精英投身政界,把“除了阳光和空气,几乎没有任何资源”的小岛,建设成让世界尊重的国家。
  
  其实中国离杜绝腐败的目标并不遥远,中国现在缺的只是一批强有力并具有勇气和廉正的道德威信的领导人。
  
  李光耀曾经说过:除污防疾,必须彻底而有秩序地从高而下。这是一条漫长、艰苦的道路,只有一批强有力并具有勇气和廉正的道德威信的领导人才能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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