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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查处上海司法系统的腐败行为
尊敬的中央巡视组领导同志:
我们是上海曹安国际商城(商城地处上海市普陀区与嘉定区交界处)的小业主的代表,写信向领导反映上海法院系统违法袒护开发商与个别领导的非法利益,非法剥夺我们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事实,请求领导同志查处上海司法系统内违法维护开发商利益之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司法公信力。
一.案情简述
上海曹安国际商城由上海腾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昭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台州籍老板王加明)于2005年开发,2007年预售,2008年交房。腾昭公司在预售时强行规定:购房者必须将所购商铺委托给腾昭公司指定的上海曹安国际商城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安公司,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亦为王加明,名义法定代表人周美芽系王加明的岳母,从不参与经营管理)经营三年(包括对外招租,但不保底,如租不出去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房后三年期满,商城基本没有出租,所租面积不到整个商城的10,绝大多数业主的商铺没有任何收益。相反,曹安公司却取得了不少非法利益。2011年,腾昭公司与曹安公司(均由王加明控制)对曹安商城的经营状况不思改进,却将商城一、二区之间公共走廊上的6部自动扶梯和人行楼梯(共二处)擅自拆除,将拆除后的楼梯口擅自填平并在填平处擅自造经营房屋用以出租谋取私利,对广大业主的商铺出租事项不予关心,只关注自己擅自建造之违法建筑的出租事宜。广大业主对腾昭公司与曹安公司(实质是王加明)侵犯业主的行为非常气愤,遂向嘉定区有关部门投诉,但区有关部门受了开发商的好处,对业主的投诉不予理睬,百般推托,要求业主走司法途径。我们业主代表遂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腾昭公司与曹安公司将自动扶梯予以恢复原状,法院以(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957号予以立案审理。庭审中,曹安公司出示该公共走廊,楼梯间产权属曹安公司所有的产权证,我们认为房地产部门将公共场所的产权证核发给开发商(再转让与曹安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另行提起产权确认的诉讼。嘉定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638号。
二.上海各级法院的违法事实
我们认为法院以曹安公司具有产权证为由驳回我们的诉请是枉法裁判。为免被法院寻找偏袒王加明的理由,我们又提起另项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腾昭公司(该公司已歇业,由其原股东上海浦之威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圣恩达实业有限公司lt ;该公司为王加明控制gt ;作为腾昭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和曹安公司将曹安商城一、二区之间北部的违法建筑两大间房屋拆除,该两大间房屋,曹安公司没有产权证,恢复一、二区公共走廊原状,嘉定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一个多月(违反民事诉讼法七天审查期限的规定)的审查后,作出裁定:对案件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是:该诉权应由全体业主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
我们认为嘉定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遂向上级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我们在上诉状上阐明了起诉的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23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具体为: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提起诉讼,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物权法》第83条也赋予了我们提起诉讼的权利。为进一步说明理由,我们在上诉状中还讲明:在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制法(司法解释)的权利,其他法院(包括上海市高级法院)均无权创制法律,嘉定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就更无权创制法律(认为只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道理,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不料,二审法院既不约我们谈话,更毫无理由地维护嘉定法院的违法裁定,裁定驳回上诉。收到二审裁定后,我们依法提起申诉,恳请上海高院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没想到上海高院也不维护法律的尊严,将最高法院有关所有权纠纷案件的解释之规定置之不理,自己认为起诉主体应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但该认为并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最高法院的规定相冲突),裁定驳回我们的再审申请。
对于上海三级法院的上述行为,我们认为其中必有腐败:
1。嘉定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就作了“认真仔细”的审查,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开发商或政府部门某些人的利益,如诉讼的结果,老百姓(原告)证据或理由欠缺的,就受理,最后可判决原告败诉,如2012年的957号案件。如老百姓(原告)有100的证据与理由,开发商必败的案件,就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不惜上、下法院联手,甚至自己“违法创制”法律,将真正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弃置不顾。
2。基层法院之所以敢如此胆大妄为,就是上海的法院系统已成为没有正常监督的独立系统(法院始终高叫要独立,我们不反对司法独立,但首先必须思想上要有高度自觉)。此外,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按目前的状况,靠法院系统自我纠错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是否可以建立一套法律监督体系,对老百姓大喊冤案的案子进行独立复查,以证明法院的判罚是否合法。
3。嘉定法院为何会如此大胆地违法裁定,肯定有法院系统“官官相护,家丑不外扬”的潜规则在起作用。我们起初认为上级法院应该能纠正基层法院的违法行为,但事实教育了我们,如果没有中央巡视组的公正巡视,恐怕上海法院系统的冤假错案永远无法揭开盖子。
4。为什么法院会选择性执法或执法运用双重标准,这是我国宣传部门一直反对的,为什么到了上海法院系统却习以为常,各级法院都对此适应的很?其中到底有什么原因?我们业主代表因反对开发商侵犯广大业主的权利,提起多件诉讼案,案件性质都涉及开发商侵犯广大业主的权利,为什么(2012)年957号案件,(2014)年638号案件都能立案审理,唯独要求拆除开发商无产权证房屋的案件不能受理,唯一的解释就是:开发商因没有产权证,诉讼结果只能被拆除。为了保护开发商非法利益,甚至可以冒违反最高法院规定的风险,作出违法裁定,非法剥夺公民(我们)的诉讼权利。如此作为,到底为什么?难道不值得一查吗?
我们的要求:
1.对作出违法裁定的人员予以查处。
2。通过纠错机制,撤销违法生效的裁定,受理我们的起诉,保护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信力。
此致
上海曹安商城业主代表
2014年8月5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