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田。徐志栋。卜建峰法官和纪委官员李维秋隐瞒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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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庭审笔录中有李维秋假冒法院的法官办假案的事件发生。在(2001)西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庭审笔录中出现疑似纪委官员李维秋冒充法官参加庭审的签字,这是违法的行为,是官员干预司法的行为,请关注,请上级领导核查 。该庭审笔录一共有四位法官的签字,证明他们都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四位法官是指刘洪田。徐志栋。卜建峰。李维秋。李维秋是纪委的官员,你到底是法官还是法盲。即使李维秋你是该院的法官也不应该出现在由法院指定的刘洪田法官负责审理的该案中,对不对?你以为法院是你家?想办哪一案子就办哪个案子?该案由李维秋负责审理的庭审笔录中没有原告蔡祥江的签字认可,所以该次庭审笔录是你们伪造的,因为原告蔡祥江在该案的每一次庭审笔录的每一页都有自己的签字认可。还因为原告蔡祥江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从未见过所谓的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李维秋,所以即使有原告蔡祥江签字的由李维秋审理的庭审笔录也证明该庭审笔录是伪造的。李维秋你们连原告的签字都敢伪造,这行吗?不犯法吗?且该案庭审笔录第五次中李维秋被法庭列为旁听人员(该庭审笔录为证)下附图。四位法官组成该案的合议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及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这些办案法官还伪造了被告的答辩书和原告的起诉书。在该案件第二次庭审笔录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三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是中国太平洋保险总公司于2000年6月16日做出的,并且要求各地公司按此规定执行。该证据被法官在庭审笔录中错写为。伪造为:2000年6月6日,中国太平洋保险总公司对寿险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内容略,详见卷宗)该证据被伪造的面目全非,当该判决书用到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时,把该十三条第一款和三十九条伪造的面目全非 附图 当该判决书另外该证据还被办案法官隐藏在该案庭审卷宗的被告提供的证据部分。见附图 在比如,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7。8。9三个月的工资条被法官人为地分成了两部分使得该证据在庭审笔录中只出现二分之一的内容,已经被修改的面目全非。这都说明他们伪造隐瞒了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请关注 附图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