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河北高院卫彦明,朱良酷,熊学军,焦艳萍
  尊敬的领导您好: 、
  我是黑龙江省申诉人刘延富的妹妹刘延娥,我的哥哥是半残三轮车夫,19岁时因误喝浓硫酸导致食管被烧坏,换成塑料管,每天凌晨以后待食物消化掉才能躺下入睡,不然食物就会从没有伸缩力的塑料管中流出来,胃被切除三分之二并提升到嗓子左下方,在哈尔滨医大一院做了三次手术,虽然手术很成功,但我哥的身体却一落千丈,骨瘦如柴。贫血,胃病,心脏病缠身的哥哥,每天靠吃药活着,即使这样的身体,对生活依旧充满信心,靠自己的双手在家以种地为生。
  37岁时也就是2000年4月份,我哥从黑龙江省投奔亲属来的河北省任丘市,为了维持生计买了一台三轮车用于出租赚取生活费用,才刚刚一个多月,不幸降临,也就是2000年5月20日,深夜10点半被四乘客围攻,我哥在被迫保护自己时误伤对方中一人,致其死亡,在大量证据面前,河北高院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而关进监狱。天理何在?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沧州中院颠倒黑白,不分是非,枉法判决
  案件发生在 2000年5月20日晚10点半左右,被害人邢 永奇和其同村的邢永昌,柴增普,邢运芳 共四人在喝醉酒的情况下,准备乘坐我哥的三轮车前往南庄,四人上车后,双 方由于讲价发生异议,在我哥明确表示 不拉四人时,被害人等开始进行恶意的辱骂,找茬和挑衅,首先其中一人先打 伤我哥的鼻子,造成鼻子流血,然后被 害人邢永奇竟然将点着的烟头用力烫伤我哥的脖子(这个烫伤过程不仅有我哥的多 次供述可以证实,另外案发第二天的公 安机关调查的刘秀艳,付波,赵景明,刘国忠也均证实了该事实),这个烫伤 的结果至今还清晰的在我哥的脖子上存 在,此时,我哥开始逃跑。可是被害人等仍然继续追打。继续追打的过程不仅 我哥的多次供述可以证实,通过分析共 同侵害人的邢永昌,柴增普,邢运芳的证词也可以体现。首先邢运芳的证 词:“我听柴增普喊说,那个司机拿着刀 子呢,我赶过去一看,邢永奇已经浑身是血了”。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关键 词“喊”和“赶过去”,用到“喊”,说明有一 定的距离,用到“赶过去”,说明距离较远,恰恰可以印证被害人等进行追打。 其次,邢永昌证词,更加清楚,其证言内容是:“可能是邢永奇说,就给三块 钱,去也得去,不去也得去,司机说你 们这么说给四元也不去了,我一看将起来了,怕打架出事,就下了车,对司机 说你去吧,司机说不走,我就对车上邢 永奇三个人说,人家不去,不行咱们就找别的车。邢永奇他们从车上下来,柴 增普下车后对司机说,行,你怎么这么 牛逼?,司机一看我们人多就拿出一把刀来。柴增普说你拿出刀来,有什么 用,你敢攮谁啊,邢永奇就往上冲,我 就去拉他,一把没拉住,他就上去了,出租车司机一看邢永奇、柴增普他们上 去了,就握着匕首一边乱扎,一边往马 路牙子上退,我当时没跟上去,他们打到马路牙子上边一棵树旁,我就跟了上 去,邢永奇跟我说,大哥,捅了我了。 ”这个证言,充分说明,是被害人首先进行了恶意的辱骂、挑衅,然后被害人等 对我哥进行了严重的烟头烫伤等故意伤 害行为,并且这种伤害一直在延续,在被害人等人继续追打的情况下,我哥为 了自卫,被迫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用于防 身的刀具进行防卫。
  如果我哥不进行防 卫,那么四个已经醉酒的20几岁的年轻 人的伤害后果会是多么严重,如果不进 行防卫,那么那天失去生命的就可能是我哥。被害人故意严重违反法律和公共 道德,挑起、制造和激发冲突,其行为 与我哥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存在重大过错。我哥是在 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侵害时被迫实行了 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 果,依法应当属于防卫过当。
  在上述证据非常充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完全没有认定被害人用烟头烫 伤,多人殴打我哥的重要情节,完全否定了案件的防卫性质,仅仅表述为:“被 害人等四人在谈租车费时语言和行为过 激”,这是一种完全避重就轻的认定,“行为过激”到底是什么状态和后果 的过激,一审法院没有说明。被害人的 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过激,根据案件证据,被害人等人实施了严重的多人的暴 力侵害,我哥是在被迫的情况下进行了 防卫。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我哥行为的防卫性质属于事实认定的严重错误。
  二,河北高院熊学军法官枉法裁定
  我们上诉至河北高院,熊学军法官没有开庭审理即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竟然认定“双方存在互殴行为”,也是完全违背 客观事实的错误认定。“互殴行为”是指 双方都有侵害的故意,而根据本案证据,我哥根本没有主动殴打被害人的行 为,我哥在面对四个年轻力壮的小伙 子,如果主动殴打对方根本不符合常理,而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哥存在 主动殴打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的认 定也完全错误。
  两审法院对于辩护人当庭提出 的我哥脖子位置疤痕是否符合烟头烫伤 的鉴定申请口头答复不予接受,严重违 反法律规定,严重影响案件事实,致使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我哥的多次供述和案发第二天 公安机关对于多名证人的调查笔录,充 分证实被害人用烟头烫伤我哥脖子的事实,并且伤疤至今清晰可见,这也是证 实案件事实的一个关键情节。辩护人当 庭提出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以“时间太久,不能鉴定出是否为烫伤,并且假设 鉴定为烫伤,也不能证明是被害人所为 为由”口头予以驳回。一审法院的这一做法完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 先,该鉴定对于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 直接影响案件是否存在防卫性质。其次,如果鉴定我哥脖子伤疤为烫伤,完 全可以和根据我哥的多次供述以及案发 第二天公安机关对于多名证人的调查笔录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明被害人对我 哥进行暴力侵害的事实。一审法院违法 拒绝接受鉴定申请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 对于这个关键性的上诉事实也没有任何 评价,完全忽视。两审法院的做法严重 不负责任,使案件关键事实没有得到认定,严重影响案件的性质。
  原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 当。两审法院认为我哥的行为符合故意 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符。
  (一)首先我哥刘延富根本没有杀人的主观 故意。我哥刘延富从边远的黑龙江投奔亲 属来到任丘市,为了维持生计,刚刚购 买了一台三轮车用于出租赚取生活费用。案件发生在深夜10点半左右,这个时 候其还在招揽生意,说明我哥刘延富为 了生活肯于吃苦,没有任何进行违法犯罪的主观念头。其虽然随身携带了刀 具,正如其在2010年8月19日公安机关 的笔录记载:“问:你平时就带着刀子吗?答:我平时不带。就是晚上拉客的 时候带,怕有抢劫的。问:你用刀子当 时扎人的时候是怎么想的?答:我当时就是想吓唬他一下,没想扎他,可对方 就像没看见似的,还追上来打我,这才 扎了几刀。”上述笔录内容完全符合一个刚刚来到异地,并且在深夜从事出租拉 客者的内心想法,其主观上根本没有杀 人的故意内容。根据相关证据,我哥就是一种在人身遭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时 的防卫心理。
  (二)根据被害人具体的受伤位 置,我哥刘延富没有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 原审法院认定我哥构成故意杀人罪 的理由是:“案发时被告人因租车费与被 害人发生口角,便持足以致命的匕首朝被害人的上半身和致命部位胸部连扎数 刀。”原审法院的这一认定,严重与客观 事实不符,首先,我哥根本不是仅仅因为发生口角就主动持刀伤人,而是在遭 受严重暴力侵害时被迫防卫;其次,两 审法院根本没有按照的鉴定结论认真分析受伤位置。被害人身中三刀,两刀位 置在左臂,非致命伤,而第三刀位置在 右胸,由于当时被害人处于申诉人刘延富的身体左侧,这样的体位才会发生致 命伤,从右肺贯通到心脏右侧的伤害结 果由右肺刺入,斜向贯通到心脏,为致命伤。通过分析刀伤的位置,可以断 定,并且另外两刀均刺在左臂上。并且 也说明申诉人刘延富实施刺伤行为时的伤害部位应当是右肺部,。而两审判决 在使用该鉴定结论时,根本没有认真分 析受伤位置,而只是笼统的表述为手臂和胸部,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严重 歪曲了客观事实。
  三,我们家属再次满怀希望向河北高院申诉,
  焦艳萍法官于2011年12月7日无情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并告诉我说“我们自己判的案子怎么可能给你翻过来,找检察院抗诉去吧”,简直是无稽之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请问卫彦明,朱良酷两位院长是怎么做的?
  我哥刘延富社会表现良好,无前科 劣迹,本案属于突发事件,属于偶犯、 初犯。在家庭极度困难的情况下,高息借款进行赔偿,并且获得了被害人家属 的谅解。 综上,我哥在自己人身受到正在进 行的严重侵害时,被迫进行防卫,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我哥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为何要杀死对方,请问卫彦明院长,如果有四人打你,你会站着不动被动挨打吗,你见过逃跑式的故意杀人吗,你见过往后退式的故意杀人吗?
  卫彦明、朱良酷二位院长为何包庇手下法官,说一套做一套?为何不纠正冤假错案?您在河北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 曾经承诺过,违反工作纪律、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徇私枉法的案件承办人做到发现 一起,及时查处一起、追究一起。让制造冤假错案的人真正付出代价。可是您是怎么做的?
  为了我可怜的哥哥,我在河北高院门口 请求卫彦明,朱良酷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已 长达两年。二位院长却视而不见,口是心非,说一套做一套,不但不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反倒包庇法官熊学军,焦艳萍,将我关到警务室。
  2014年1月8日习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 议上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 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 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 害群之马。卫彦明、朱良酷包庇害群之马熊学军,焦艳萍,强烈要求扫除害群之马。
  控告人:刘延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
  电话:1874514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