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金融中,我们获得的是非结构化的信息,它的特点应当是有四个:第一个是基于互联网得到的,这是当今中国发展科技、发展金融最好的一个基础。第二个是基于个人的,各种各样很琐碎的事情,过去你是抓不住分析不了,现在有这样一套云计算的技术可以把它非常清晰地分析出来。第三个是即时的、现在的,这个很重要。第四是碎片化的,是非结构化的,但它是实景的。过去这些信息是不能够处理的,现在已经完全可以处理了。 ?
  获得信息的另外一个手段就是要在组织形式上大力发展合作金融,合作金融恰恰是横跨金融和非金融这样一些领域,它符合普惠金融的概念。如果说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那就是发展普惠金融要寻找自己的坚实的信息基础。2
  民间投资借贷的法律控制边缘在什么地方?想搞明白这个问题,要从民间借贷的概念说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目前才逐渐提起国家对民间借贷行业的监管职责,之前是没有的,之前只有对传统的银行金融业的监管。因此,在监管不完善的情形下,民间借贷领域是个风险高发区,民间借贷老板跑路的时间时有发生。
  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主要包含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比如履约责任、民事违约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等,都是正常的经营活动中的责任,这里不做多的讨论。本文提到的合规性风险,主要指刑事责任。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但事实上,民间借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历失败后便大部分会演变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行为。根据我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民间投资与该两种行为之间的划线就在于民间投资贷款机构不吸存资金,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一个民间投资贷款机构向该两种行为演变的轨迹就是因为经营不良,管理层自知回天乏力,便弃卒保帅,明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仍然大肆敛财。在演变前其实也是有征兆的,比如公司把精力都转到吸收投资资金上来,而不再从事放款业务,公司网站平台几乎不再更新,客服热线经常性无法接通等。
  针对以上民间投资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责任和阳光。中央高层早已释放支持民间资本市场发展的信号,这是众多小贷公司发展的契机。国家监管方面,不但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也要加强线下实体业务操作的监管。如此才能真正推动民间资本市场正规划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