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禄宝:刑事审判参考刊物不宜将主体不适格的错案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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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禄宝:刑事审判参考刊物不宜将主体不适格的错案作指导
文周禄宝
有一张图片,我一直收藏着。
这张图片一边是原告狮子,一边是被告斑马。还配有一段精妙的文字对话。
原告席位上的狮子指着被告席位上的斑马说:“它咬我”!
法官:“它为什么咬你啊?”
狮子:“在我要吃他的时候,他反抗,他就咬我”!
法官:“斑马故意伤害罪成立”。
我之所以一直保存着这张看似荒诞却又折射现实的图片,是因为,在过去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或者说在过去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我也经历了同样荒诞离奇的一桩案件。
切入正题。
几个月前,笔者周禄宝发现《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发布了《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与正当维权的界限》一文,文章撰稿人为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王东,审编为最高法刑四庭陆建红,通过搜索引擎可以查证,《刑事审判参考》系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型刊物,鉴于《刑事审判参考》具有级别上的最高性和专业领域的权威性,现就《刑事审判参考》针对周禄宝所谓敲诈勒索寺院“指导案例”,依据事实和证据,本着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的谨慎心态,向全天下追求法制、追求公平正义的前辈、同道、爱国人士,简明扼要声明如下:
一、周禄宝所谓敲诈勒索寺院一案,所谓受害主体和对象严重错误。法律界众所周知,政府、寺院,类似主体均不能成为刑法敲诈勒索罪所规定的受害对象。假设强行将政府和寺院类主体作为受害者,那么,原本感知到“威胁”进而动用公款的具体行为人,首先就触犯了违规挪用公款、行贿、滥用职权等刑事法律条款。简而言之,政府和寺院这类具体的机构,是一个没有感知能力的存在,无法接收到来自外界的“威胁”,而作为政府或寺院的具体负责人,无法定权利和资格动用公款为自己所接收到的“胁迫”买单。
二、昆山市检察院指控的受害主体和对象——“寺院”,实质上是挂羊头卖狗肉的障眼法,先不论政府和寺院这类性质的机构社团能否成为“受害者”,仅说周禄宝本人究竟有没有实施刑法敲诈勒索罪所罗列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我声明,我没有对昆山市检察院指控的寺院这一“受害者”实施过任何威胁行为,自始至终,我也没有拿到任何一家寺院的任何钱财。《刑事审判参考》作为最高级别的权威刊物,应该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周禄宝所谓敲诈寺院的逻辑,与百姓敲诈地方政府部门的逻辑如出一辙,都是不符合常识、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指鹿为马式的荒诞指控。
三、周禄宝所谓敲诈寺院一案,全案证据罗列的所谓“受害人”,实际上都是旅游公司和个体营业者,与昆山市检察院指控的“寺院”风马牛不相干。其中,早在2011年,周禄宝鉴于在广西阳朔鉴山寺内遭受多重伤害和经济损失,在浙江杭州上城区南星派出所民警建议下,向广西桂林实际侵权主体——阳朔县鉴山寺宏升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朱佳林,依法提出民事协商赔偿的请求,系电话录音双方协商的结果,有受害基础,有合法索赔根据,有法律上的原因,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无论数额多少,均是被多次侵权后的受害游客周禄宝在依法行使索赔权。该笔4万元款项,来源于阳朔县鉴山寺宏升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朱佳林,与昆山市检察院指控的受害单位鉴山寺并无直接或法律上的关系。退一万步讲,即使本案成立所谓敲诈勒索犯罪,昆山市检察院应当将阳朔县鉴山寺宏升经营部及其法定代表人朱佳林列为受害单位,而非挂着寺院的“羊头”卖着私人公司的“狗肉”。
四、周禄宝所谓敲诈勒索一案,案发于2011年8月20日,当时刑拘30天后以“刑拘不当”释放同步取保候审一年,而在2012年9月20日取保候审解除并退还3000元保证金后,周禄宝立即提起了控告在内的国家赔偿申请,意味着周禄宝所谓敲诈勒索案,早在2012年事实终结,事实上进入申请国家赔偿的诉讼程序,期间再次经历了昆山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审三查”,尽管三级部门均以各种理由驳回了国家赔偿申请,但足以证明周禄宝所谓敲诈勒索案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在2013年7月份再次算旧账,原因是周禄宝在网上公开扬言赴京举报时任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局长张跃进,遭到张跃进亲笔批示“并案侦查”。
五、周禄宝所谓敲诈勒索一案判决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与法庭播放的维权录音严重不符,证人证言关键要害部分均系伪造。其中,判决书第“12”证人李北荣的证言写道:“证实其系阳朔鉴山寺景区总经理。有一个叫周禄宝的于2011年间在网络上发布了很多有关鉴山寺的负面消息,其就交待副总经理朱佳林全权处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昆山市公检法联手隐瞒了三个事实:第一,李北荣不是鉴山寺景区总经理,而是阳朔县牛头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朱佳林实际系阳朔县鉴山寺宏升经营部法定代表人;第三,朱佳林并非李北荣所在阳朔县牛头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为了给原本受害的游客周禄宝治罪,江苏省昆山市公检法绞尽脑汁,把施害者偷梁换柱改成了受害人,把大肆诈骗钱财罪恶累累的私人公司改成了受害寺院。
面对程序严重违法、证据明显伪造、所谓受害单位主体资格和对象严重不适格的一目了然的冤假错案,最高法刑四庭陆建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王东仍然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以《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与正当维权的界限》为题,大谈阔论所谓周禄宝利用网络敲诈勒索寺院一案,完全不顾寺院与私人旅游公司两者的各自主体资格,完全不顾刑法敲诈勒索罪明文规定的“公私财物”要件,硬是把寺院和私人公司混为一谈,让人深感不安。
至此,法理难求,真理不存,唯独夜夜饮泪,把墨浇心。周禄宝旅游被骗,周禄宝举报寺院假和尚,私人旅游公司出面主动协商赔偿,不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法定主体资格和对象均不应被一笔带过、混为一谈,否则,法者颜面何存、官者公道何在?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