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于在海,男,52岁,身份证号码370633196902066756,汉族。户籍地 : 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石岛管理区港湾街道办事处张家村四区403号。
  2006年8月,山东省荣成市石岛管理区在没有办理任何拆迁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建设商贸步行街的名义,对港湾街道办事处张家村部分住宅进行拆迁建楼,200余户村民需要搬迁。建设商贸步行街是好事,我们拥护支持。但在测量住宅面积补偿中,暗箱操作,借机为利益圈内干部亲朋谋私利,人为制造矛盾纠纷,当时就有100多户村民不签协议,拒绝搬迁。至今已十四年有余,仍有部分村民未签拆迁协议。我因拆迁小组非法分割我房产和测量不公平的原因,也没有签拆迁协议。
  2011年5月11日清晨,我的房屋被张家村张家渔工商总公司、开发商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雇佣的社会黑恶人员张义广、张武刚(均系刑满释放人员)等人用挖掘机铲毁。110民警讯问时,张义广供认是受村领导指使。但荣成市公安局石岛分局与涉案人员相互勾结,捏造事实,以“误拆”的名义不予立案,并违法拒绝出具书面答复。
  2012年1月11日中午,张家渔工商总公司书记、董事长汤序亭伙同开发商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王锡涛、王锡安(绰号安哥、怪头怪,万安捕捞有限公司老板、兼大鱼岛村大鱼岛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荣成市人大代表。)兄弟二人,又派出以刘斋勋、孙晓波、韩磊、杨海建等为首的20多名打手(主要成员是已被法办的石岛黑社会头目谢岩松lt ;绰号谢痞子gt ;的原手下人员),指使施工人员用挖掘机,再次将我的宅基地及被强拆后剩下的残墙断壁铲平。110民警摄有强拆现场录像。无奈之下,我到总公司找到汤序亭要求处理解决,他也推脱不管,因此发生了争执,在争执中我与汤序亭及其手下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事发后,石岛公安分局治安队长张信用将我带到石岛公安分局。做笔录后,又把我送到巡逻队的拘留室不让我回家。1月12日上午11点左右,才将被关押了18个多小时,冻得一宿未睡、水米未进的我放了出来。因公安人员通风报信,当我走出分局100米左右处,突然从路北停着的一辆深灰色捷达车上下来三个人,其中两个人手拿镐把朝我跑来。他们都在我阻止强拆的现场出现过,我见势不好回头就跑,他们追上将我拖到一小岔路上,为首的勒住我脖子,二人用镐把朝我身上用力击打,我被打的瘫倒在地不能动弹。此时围观的市民越来越多,三凶手才逃离现场,临逃时又强行将我摄有强拆现场视频的手机抢走摔毁,是附近的居民打的110报警,并打了120将我送到石岛骨科医院抢救。经医生检查,我的两根肋骨及双腿被打断,造成粉碎性骨折。致使头部、肺部、腰椎、双腿半月板、韧带等全身多处严重创伤。
  2013年3月,张家渔工商总公司、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肆无忌惮地在我的宅基地上施工建楼,现已建成六层商住两用楼,形成非法侵占宅基地事实。
  三次强拆、强征,我及家人均到石岛公安分局报案,而石岛公安分局与涉案人员勾结,伪造我父亲于建洲签名,并按有手印的同意拆迁协议书。依据【张家渔工商总公司、张家社区居委会房屋拆迁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将被拆除建筑物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拆迁人。既然签了合同,为何土地使用权证至今还在我手里。2012年10月10日,荣成市政府的调查回复也证实我父亲未签拆迁协议(该回复只有我父亲未签拆迁协议属实,余下均为编造。)。
  荣成市公安局非但不依法查办,反而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在案件未依法侦结,只抓到孙晓波、韩磊两名凶手,首要和主要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的情况下,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
  我于2013年4月15日将本案的《申诉书》递交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并针对荣成市公安机关在侦办此案中存在的渎职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于5月20日向反渎职侵权局申请立案查处。9月27日又向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科递交《抗诉申请书》。但荣成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对我的多次申诉都以种种借口敷衍、推诿不予审查立案。却依据荣成市公安局编造的事实,伪造的证据提起公诉,严重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第十款之规定。而荣成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判长曲玲对我的多次申诉不予理睬,仅依据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科未经依法审查案件的(荣检刑诉【2013】243号)起诉书进行判决(【2013】荣少刑初字第89号)。荣成市公检法办案人员这是在包庇、袒护黑恶势力,是在官官相护,是在枉法裁判,是在渎职。
  该判决罔顾事实,是一份编造事实、证据造假、避重就轻,刻意隐瞒本案的起因及有关事实的枉法裁判。现将事实与证据陈述如下:
  一、荣成市公检法有案不立、违法不究。
  2013年8月13日,荣成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石岛分局局长梁德明、石岛分局刑侦副局长张锡林(2019年因涉及石岛黑社会头目曹军一案被法办)称涉案人员已供认强拆、强征事实,并称已报荣成市政法委审批立案。9月10日后,又百般狡辩,不予依法立案查处。在我多次申诉索要下,荣成市公安局才于2015年9月30日,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荣公(刑)不立字lt ;2015gt ;00005号】。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宅基地上所建楼房售价每平方米4000余元,参照此价格,我的房屋价值达80余万元。荣成市公安局在我2011年5月11日第一次报案至2015年9月30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不予答复。却在我房屋遭到多次强拆、宅基地被非法侵占的情形下,仍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是严重的渎职。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