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慧丽同志:你好!
  在法制晚报上看到丽案调查工作室,现将我个人涉及的案件发给你供参考。此案可以公开。一个 案情简单,证据确凿的案件。由于某领导干涉,至今无法解决。我们还是法制社会吗?法律何在?公理何在?能否请法律专家讨论此案?
  我叫史江燕,62岁,我是原中华旅游纪念品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的唯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经理和公司清产负责人。2009年8月10日我和我公司4名职公吴建华、孙慧杰、胡泊和段晓宏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举报我公司职员蔡晓星利用清产小组组长职务,私刻假公章,行贿东城区房管局工作人员,将公司房产过户到他夫妻二人名下。分局经侦队受理此案,办案人员分别给我们做了笔录并告知我:蔡晓星承认私刻假公章,夫妻二人承认将公司名下的房产无偿过户到夫妻二人名下。承认将价值干万以上的玉器工艺品都侵占为已有。案情简单,证据确凿。2009年12月24日经侦队以蔡晓笔构成职务侵占罪上报分局。2010年3日30日,东城分局和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蔡晓星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无书证证明蔡晓星是清产小组组长,主体不存在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占干万资产,分局经侦支队告知我找不到蔡晓星的罪名,只能无罪结案。职务侵占干万资产等于无罪结案。

  在行政上诉方面,北京市东城区房管局、北京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复查复核办公室答复我:建议您执伪造公章的证明等材料,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11年1月我到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侵占罪名起诉蔡晓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说的好:‘公司的职员,将公司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已名下,不是犯罪是什么?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蔡晓星构成职务侵占并告知我此案不是自诉案、是公诉案。房产证在北京分公司名下就是职务侵占罪,在史江燕名下就是侵占罪。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从证据上讲,蔡晓星已经具备犯罪主体的条件。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都认定:蔡晓星承认私刻假公章,夫妻二人承认将公司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夫妻二人名下。承认将价值干万以上的玉器工艺品都侵占为已有。案情简单,证据确凿。蔡晓星是北京分公司的职员、清产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之便,把北京分公司的六间平房过户到他夫妻二人名下。本单位的职工、清产小组组长,将本单位的房产侵占为已有。这不具备利用职务之便,职务犯罪的主体条件吗?三年来,在最基本、最原则的问题上东城区分局和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拒绝答复我:蔡晓星私刻假公章,夫妻二人承认将公司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夫妻二人名下是什么性质。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及刑事法条文答复我,法律规定的是本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居为已有。而不是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所说的必需是清产小组组长。
  二、私刻公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向题。
  史江燕报案时已过追诉时效(伪造印章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私刻公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再找不出犯别的罪。蔡晓星能私刻假公章是利用职务之便的。他私刻假公章的目的,是侵占过户六间房产。私刻假公章后,又利用职务之便,把单位的房产过户到他夫妻二人名下。作为蔡晓星犯职务侵占罪来讲,侵占六间平房是目的,私刻假公章是实现侵占房产的手段。冯莹处长把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手段认定为犯罪,把侵占犯罪的目的认为不犯罪。真是选择混乱。我认为蔡晓星私刻假公章不构成独立犯罪,只是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手段。他利用职务之便,利用犯罪手段达到犯罪目的。请问犯罪目的怎么不构成犯罪?
  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有违反《公司法》相关的法律。
  公司法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会影响公正处理清算事务,为法律所禁止。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任何人包括清算组成员都不得侵占。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限内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任何知情者都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1、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2009年1月我在孙慧杰家中,我跟蔡晓星要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蔡晓星拒绝交出(公司财产都侵占已有怎会交出清单),还说如果交出就将犯罪的证据交给你了。
  2、北京分公司清产、清算沒完成。那么蔡晓星违法犯罪应按现行追究,
  3、、【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huozhe)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huozhe)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蔡晓星拒绝交出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就已构成了隐匿财产罪,实际上他侵占了公司全部财产。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东城区公安分局不但没有依法追究蔡晓星的刑事责任,而且也不责令退还公司财产。使蔡晓星继续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合法化。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都是职业人员,但他们说的话、干的事都不职业。
   书记说:“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如果职务侵占干万资产都无罪结案,法律何在?公理何在?
  谢谢! 史江燕
  2012年12月27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