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专区】博导抄袭,到底算几何?中国人民大学田宏杰教授的抄袭问题【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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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宏杰教授早就有抄袭的前科,只不过没有人去检举揭发而已,让她在不断的学术造假中评上了教授。此人在学术上非常的不严谨。关于她的情况,学术界有一些传闻,她以前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任教,现在已经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任教。据说,在此之前,有人极力推荐她去人民大学法学院工作,但人大有些老师不想要她。她离开公安大学的原因,据说是把自己的一篇文章署上当时的副校长李文燕的名字,作为合作文章发表。该文章据说是从她的毕业论文中选出来的,所以很快就被公安大学李文燕的对手们发现,以致李从校长的位子上下来了,田也无法在这地方呆下去,于是就被徐显明引进到法大,受到法大很多人的嘲笑,认为徐显明是有眼无珠。 关于她学术造假的历史,我们还可以再举一个例子。例如,在1998年出版的《违法性认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中,就是大规模地抄袭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西北政法学院教授、副院长贾宇博士的博士论文。贾宇博士的博士论文是《犯罪故意研究》,他论文的经典部分已经陆续在《法学研究》、《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过。文中谈到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到底要不要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贾教授认为需要,因为社会危害性认识是立法者的任务,违法性认识才是行为人的责任,社会危害性认识比违法性认识更加困难,要求更高。而田教授在这本小册子里也是持该种观点,但是在论证上却与贾教授如出一辙,详见该书第38页以下。我由于手头没有贾博士的博士论文,但是有关于他文章的相关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将《违法性认识》一书与贾博士的论文《犯罪概念的评析与重构》,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以及《违法性认识应成为犯罪故意的必要要件》,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1997年第7期),或者与贾博士的论文集――《罪与刑的思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的相关部分进行对比辨别。
学术懒惰与学术剽窃
悲酥清风
现在学术界存在诸多的腐败现象,前一段时间在法学界炒得沸沸扬扬的“周叶中事件”就是我们法学界长期以来一个学术腐败的总爆发,同时也暴露了法学界长期以来所累积的学术规范问题。如今,有一种学术腐败,那就是学术上偷懒,在有关史料的引证上,自己不去查找,而是引用别人已经整理好的史料,当然这样的研究可以节约学术资源,好像也无可厚非。但是,在引用别人已经整理好的史料上,作者自己最起码也要加以注明,以标明自己学术史料的来源,这样既可以表示对原作者和整理者劳动成果的尊重,同时也可以体现自己学术的严谨。但是,在刑法学界,有些学者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学术偷懒,在引证别人整理好的学术史料上,不仅没有注明史料的原始出处,也没有标明整理史料的来源,干脆是拿着别人整理好的史料,让打字员一字不漏地进行输入。因此,关注学术偷懒也就成为我们新时期学术反腐败的新动向和新目标。
我手头有两本书,一本是西北政法学院王政勋教授写的著作――《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另外一本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田宏杰教授写的著作――《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行内人士看到这两个书名,肯定都知道这两本书研究的是同一个问题。王政勋教授的《正当行为论》是我国刑法学界第一部将正当行为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进行研究的著作,它开创了正当行为一体化研究的先河,填补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空白,直接提升了正当行为研究在学术界的地位,理应引起刑法学者对正当行为制度本身的关注和重视。有学者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来是好事情,也有助于提升正当行为研究的深度,但是后来研究者在引用前者研究的学术成果上,应该注明出处,尤其是一些史料的引用上,可是,当我翻开这两本书进行对照的时候,发现这两本书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相同或者相类似。明眼人都可以看出,肯定是后来出版的作者抄袭前面出版的作者,这种无视别人劳动成果的学术研究应该引起我们学术界的强烈关注。请看看我对这两本书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一些对比,当然,我的对比可能还有一些遗漏,还请专家学者对此进行明鉴。
1、在谈到中国近现代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时候,王政勋教授的书中(以下简称《王书》)从《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开始谈起,直到1997年新刑法修订通过,详见该书第84页-86页。而田宏杰教授的书中(以下简称《田书》)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详见该书第187-189页),就比《王书》多了几个字,这几个字就是“至于”,“则”,“首见于”,《王书》中用的是“新修订的”,《田书》
中用的是“1997年修订的”,在最后一句话中,《王书》用的是“更加具有操作性”,《田书》中则是加了一个“可”字,变成“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除此之外,在这长达2000多字的学术史料引用上,可以说是一字不差,就是中间的过渡段,连标点符号在内也是一模一样。例如,《王书》第84页有一句话“这几个立法例中规定的正当防卫其内容、条件等基本一致”,《田书》一字不漏地进行抄袭。应该说,《王书》中的这一句话,中间应该有逗号,即“这几个立法例中规定的正当防卫,其内容、条件等基本一致”,但是这样错误,《田书》竟然没有修改过来。这部分的雷同字数有2000字。
2、在谈到中国近现代刑法中的紧急避险的时候,这两本书的论处也基本一致,详细可看《王书》第213-215页,《田书》第284-286页,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对此进行辨别。这部分的雷同字数有1500字左右。
3、在谈到英美刑法中关于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时,二者的论述也基本一致,详细可看《王书》第445-447页,《田书》第345-349页,请读者进行辨别。这部分雷同的字数有3000多字。
4、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关于安乐死本质的论述上,《王书》用的标题是“安乐死反映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并且用较长篇幅论述了这个问题,详细可看《王书》第517-521页。而《田书》用的标题是“法律与实践的脱节:安乐死的法律思考”,详细可看《田书》第487-490页。而底下所论述的基本与《王书》论述一致,不同在于《王书》在最后还用了“……”,而《田书》没有用“……”,其他的可以说是完全一致,就是《王书》中论述的口气和用词,例如“更是如此”,“这样的难题还很多”等字眼都是一样的,可见《田书》是在完全的抄袭《王书》,甚至我怀疑《田书》的作者就是将《王书》中相关的部分复印下来,然后再让打字员进行深入,可以看出,作者学术懒惰到何程度!!而这一部分应该说不是有关安乐死的一些史料,而已经是《王书》作者自己的论述和基本观点,而《田书》竟然仍然心安理得地进行这样的抄袭,在抄袭过程中,没有看到任何一个注释和注明,没有标出是《王书》的论述,让人感觉好像是《田书》的作者自己在阐述这个问题。这部分雷同的字数在2000多字。
5、在谈到非法安乐死的几种情况的时候(详细请见该书第512―513页,)《田书》的作者总算在开头加了一个注释,标明这些观点来自于《王书》第544-545页,但是,在进行学术研究的时候,哪有像她那样进行大规模的引用,这部分的内容全部采用《王书》中的观点,这应该是违背学术的基本规范的。这部分的引用字数大约在1500字左右。
6、在谈到英美法系刑法中的正当业务行为的时候,也存在一小部分的抄袭,详见《田书》第544-545页,《王书》第337页和第347页。这一部分的雷同字数在1000字左右。
综上所述,《田书》在进行撰写的时候,抄袭了《王书》的部分大约在1。1万字左右,虽然这个字数相对于本书的总字数45万9千字来说是一个小数目,但是却体现了一个学者的严谨程度和学术态度,深刻反映了《田书》作者的学术懒惰。当然,我没有非常仔细地去核对这两本论题相同的论著,也许还可能存在其他的抄袭现象,这只能留给读者自己去辨别了,而且,《田书》是否还有抄袭其他相关论题的文章或者著作,我没有去核对,这个问题也留给读者自己去鉴别了。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9-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