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政府利用作废文件违法安置61名“贪污犯”【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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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环卫所工作了十几年的职工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刘治国、孙从兵(退役军人)、晏鹏程(大中专院校分配),三人均是共产党员。
我们实名举报阜宁县政府2009年11月29日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阜政办发【2009】152号)文件突击安置61名“贪污犯(判刑缓刑人员)”列事业编制。
起因:
2010年3月有一名环卫所全体职工没见过面也没看见他上过一天班的人,出现在了工资花名册上“赵长青贪污犯”……
(阜政办发【2009】152号)文件本身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一、文件里面第三条:重新安置人员的安置办法;里的第二项第一小项规定:“可以自己联系接收单位”。古今闻所未闻!什么时候谁也给我这个待遇!
二、还是第三条:重新安置人员的安置办法;里的第五项规定:“办结时间:2009年12月底前办结重新安置手续,逾期本人未能落实接收单位的,按自主择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有关手续。”61名用如此短的时间,难道是打仗?突击一下就行?
利用作废文件安置理论依据:
我们三人多次去有关部门要求明确是按照国家什么文件规定安置“贪污犯”。2011年5月10日在给国家信访局的“答复意见书”中明确是“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苏政发〔1983〕44号)”安置的。落款是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表县政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最后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苏政发〔1983〕44号)”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制定的。所以江苏省文件应该是作废文件。
二、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苏政发〔1983〕44号):“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如与上级新的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应按上级的规定执行。”所以也应该作废。
综上所述,阜宁县政府安置61名“贪污犯”是违法的。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