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文化
文章目录
1、摆脱纠缠与正当防卫
基本情况:A是一名舞蹈演员,18岁起从事舞蹈演出的她今年恰好36岁。在九州的福冈市,丈夫和孩子正在等待她结束全国巡演后的归来。去年一月的某一天,结束当天演出后的A为了回到住处,在JR线的站台上等待电车,这时喝得醉醺醺的一名中年男子靠近她并进行骚扰。醉汉开始纠缠不理睬自己的A,不时用胳膊肘触碰她的同时用脚踹她,见她仍然不理,醉汉便开始骂她是一个“不知好歹的女人”。怒不可遏的A甩开醉汉并试图摆脱他的纠缠,于是向周围等待电车的男人们求助,遗憾的是男人们并没有帮助A,只是在看热闹。醉汉越发来劲儿,在抓住A后头部的同时又抓住了她外套的脖领处。甩不开醉汉的A有点慌了,同时不由地想起留在福冈的丈夫和孩子。为了摆脱醉汉的纠缠,她在站台中心的长椅附近,用力将醉汉推开,步履蹒跚的醉汉被推得向后趔趄的同时跌进站台下的铁轨上。不知是遭到了报应还是运气不佳,醉汉恰巧被驶进车站的电车撞死。接到报警的警察赶来逮捕了A,没有几天,移交到检察院的她以伤害致死罪的罪名被起诉。醉汉是当地一所高中的体育教师,死亡当时47岁,A是被刑事拘留后知道详细情况的。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不仅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同时引起了广泛的议论。因为在日本,醉汉纠缠年轻女子的事情并非什么新鲜事,当时站台上等待电车的男人们只是在看热闹而没有救助A,这些人万万没有想到会导致醉汉的死亡,只是见怪不怪地满足了一次“视觉盛宴”。不容否认的是,这一过程本身就是男性对女性的某种意义上的蔑视。日本的绝大多数女性认为,为了摆脱醉汉的A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过,部分法律工作者基于醉汉的死亡而认为,应当属于防卫过当。
简评:A成了当时的一名新闻人物,但是,她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首先需要具备醉汉对栗原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紧迫的侵害”;其次,还要具备“不得已而实施(推开醉汉)”这样一个条件。因为日本刑法第36条第1款就是这么规定的,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具体而言,醉汉的纠缠行为在什么时点得以确认是关键,裁判所认为,A被醉汉抓住外套脖领时,作为女性的她惊恐于不知会发生怎样一个结局,即深感某种恐惧的时点是关键,即在社会生活及经验法则上应当能够理解。在此基础上,A为了摆脱纠缠的行为是否具有妥当性便成为另一个关键点。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的争论焦点就在这两点的认定上。判决书认为,用双手推开醉汉的行为,可以说是常见的摆脱纠缠的一种防卫行为,A的推脱行为的力度,并没有超出为摆脱纠缠而实施的必要限度。当然,在这种情形下,如果A用刀之类予以防卫,那么,有可能得出另外一种结论。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手段可以摆脱纠缠同样值得探讨,但是,判决书否定了可以躲避纠缠的主张,将当时的情况视为不得已的行为,肯定了正当防卫的成立。基于多数人的支持,判决最终得以确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把握过于严苛,很多正当防卫的案子被判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针对这种情况,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根据这一指导意见,我国有关正当防卫的判决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本案如果发生在我国,能否成立正当防卫恐怕还是比较微妙。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