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江西赣南“高利放贷王”康昆平已于2021年4月11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高利转贷罪”移送起诉,5月11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近期将对此案进行判决!等待康昆平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据了解,被告人康昆平(男,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康昆平在2012年10月份起,利用“民间借款”之手段,非吸款项高达5000多万,有案可查的涉案人数达50余人。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记录的,康昆平因非吸借款而产生的民事诉讼案件就29件(还有没起诉的),其诉讼标的款高达3000余万元。因为这些被执行案件,康昆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康昆平总计有三十笔“借贷”给邓增进个人账户的“借款”都涉嫌犯罪。而与康昆平高利放贷的合作人郭坚,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2年6个月。与康昆平“非吸”一案有直接的关联,有同样的犯罪事实,相同的犯罪共性的邓增进被判刑11年,唯独与这几件刑事犯罪案事实有直接关联的始作甬者康昆平却能多次取保候审而至今逍遥法外。

  根据赣州市石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第14页、16页)认定:“康昆平的该部份‘借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特征,康昆平等人为邓增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参与人”。从邓增进这一刑事案件中证实,康昆平借给邓增进的3546万元中,就有450万元是银行贷款,从银行贷款当天就通过过账给郭坚(已判刑2年6个月)后再转回康昆平账户,以月息4的高利放贷给邓增进(已判刑)。这笔高利转贷款仅在邓增进这就获得高额利息150余万元。其余3000余万元是非吸资金,而这非吸资金背后就有一个借款给康昆平高利转贷的利益团体。康昆平的行为导致国家的巨额贷款、众多非吸受害人的资金难于追偿,受害企业面临破产的严重后果。

  自2018年起,众多受害者就对康昆平嫌疑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向赣州市公安局扫黑办进行了实名举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于2019年4月底立案侦查,就其涉嫌高利转贷罪采取了刑拘措施。但是手眼通天的康昆平,2019年5月初就以身患肝炎为由办理了取保候审。

  赣州章贡警方于2020年5月初侦查终结,将康昆平涉嫌高利转贷罪一案移送到章贡区检察院起诉,在此之际,章贡区检察院又再次为康昆平取保候审。期间章贡区检察院两次退卷要求章贡分局补充侦查。本案从公安立案至今将近两年之久,公安机关将其案件移送到章贡区检察院也已近一年。

  康昆平近十年都是在经营非法牟利之业,曾无证开设过职业放贷的“担保公司”。从2012年起,曾成立过“赣州平源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有7家。至今,康昆平任法人的3家公司已非正常经营,有关联的企业都因“金融借款、民间借款、不当得利、追偿权、担保”等纠纷被诉案件81件,被列入自身风险84、关联风险27、历史风险29的严重失信企业。

  而他当年连续成立多家公司,就是为了方便掩护他进行职业放贷及非吸的违法业务。如此涉诉累累、严重失信、被强制执行、涉嫌高利转贷犯罪的“企业家”,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张英平为何力保康昆平?就算是企业家犯罪,也应该是轻微犯罪,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有立功表现,才能适用尽量不捕不诉的保护原则。可康昆平的犯罪足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公诉案件,给他強披一件“企业家”外衣就可为其开脱罪名?

  康昆平在2012年10月份起,利用“民间借款”之手段,非吸款项高达5000多万,有案可查的涉案人数达50余人。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记录的,康昆平因非吸借款而产生的民事诉讼案件就29件(还有没起诉的),其诉讼标的款高达3000余万元。因为这些被执行案件,康昆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018年起,我们就对康昆平嫌疑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向赣州市公安局扫黑办进行了实名举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于2019年4月底立案侦查,就其涉嫌高利转贷罪采取了刑拘措施。但是手眼通天的康昆平,2019年5月初就以身患肝炎为由办理了取保候审。

  中国裁判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康昆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康昆平在2012年10月份起,利用“民间借款”之手段,非吸款项高达5000多万,有案可查的涉案人数达50余人。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记录的,康昆平因非吸借款而产生的民事诉讼案件就29件(还有没起诉的),其诉讼标的款高达3000余万元。因为这些被执行案件,康昆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019年4月份,康昆平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区分局打黑办立案刑拘,在5月初就因“急性肝炎”而取保候审。其涉案的犯罪事实是从银行获得正常贷款1300万元后,高利放贷给邓增进。而因非吸犯罪的邓增进被判刑十一年,因违法贷款给康昆平的原南康区人民银行副行长黄瑞被判刑四年。与康昆平高利放贷有关的犯罪团伙郭坚,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两年半。唯独与这几件刑事犯罪事实有直接关联,且属同一性质,同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的康昆平却因取保候审而逍遥法外,被放虎归山,四处上访。

  据石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 :“康昆平的该部分‘借贷’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特征,康昆平等人为邓增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参与人。”该刑案卷宗材料证实:康昆平在民间借款及银行的贷款都高利转贷给了邓增进。但是,康昆平与邓增进刑事案件有直接的、法律上有关联的款项,却被另一民事案件所处理,进而引发相关严重的法律后果。

  康昆平在2012年10月份起,通过非吸收集的资金和用银行贷款的资金,以“借款”之名借给邓增进个人高达5000余万元。期间,康昆平与邓增进为了达到规避还款风险之目的,利用邓增进原任赣州赣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之便利,由邓增进伪造其公司印章、二人恶意串通而伪造的《确认书》,确认系赣晟公司借款94347969元。康昆平据此提起民事诉讼,(2017)赣07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赣晟公司承担邓增进应还款给康昆平本金36984812元及高达四千余万元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使法院查封了赣晟公司八千余万元的资产,导致赣晟公司被迫停业而面临破产。

  此案,赣晟公司据石城县人民法院(201)赣073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法律事实,足以证实邓增进与康昆平之间的非吸行为是其个人的犯罪行为,与赣晟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关联,不应当由赣晟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依法申请抗诉,已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检民(行)监[2019]36000000226号通知决定受理。对此,康昆平为了达到干扰此案的抗诉审理而无理上访不休。

  石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认定康昆平借给邓增进的几千万元中,有1300万元是银行贷款,其余是非吸资金,康昆平的行为导致国家的贷款无法追偿、众多非吸受害人(含民事诉讼的债权人)的资金难于追偿,受害企业赣晟公司濒临破产;赣晟公司近千户业主已售房屋无法如期交房,而面临群体上访的法律后果;由此,政府、部门的社会公信力也受到严重的影响。又因为康昆平颠倒黑白的的无理上访,致使有的办案人员受到相关的审查,进而影响了康昆平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査,致使其案件一直拖到2021年4月才提起公诉。康昆平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而转贷获取高额利息谋取暴利之犯罪手段,其涉嫌非吸犯罪的涉案人数之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对社会的危害十分严重。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