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举报人:仲其凯,男,身份证号码:321302197408010058,原中共党员,原江苏省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记者、研究室副主任,电话:13905249916 19805240468,住址:宿迁市宿城区金港花园一期12栋
  被举报人(单位):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一、事情经过: 2017年11月24日21时许,我开车从市区幸福北路由南向北至四季青商城时,左转过商城后再右转至黄河北路,正常行驶回到金谷花园的家中。下午接到沭阳老家近亲属老人去世的电话,精神有些恍惚,一路上也没发现有何异常情况。第二天10时许,我开车去沭阳县龙庙镇仲湾村奔丧。晚上19时许,一个自称事故大队“蔡警官”的人打我手机,问过姓名和车号后说:“你的车子昨晚撞到什么没有?”我感到很吃惊,也很意外,我说没有啊! 蔡警官要求我26号早上8 :30把车子开到事故大队,我于当晚返回宿迁。26日早上没到上班时间,蔡警官电话说有事让我隔天再去。27日刚上班我把车子开到事故大队,然后被工作人员接走到停车场。随后蔡警官询问24日晚上的行车情况,我都如实进行回答。
  作为一名退役军人,受党教育多年,转业又在媒体上班,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规是我们应尽的职责。因为当时我驾车也未发现异常情况,所以事故大队的交警多次问话,我都只能如实表示不知情。
  警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24日晚经过那里的时间段,有多辆白色的轿车,我是疑似的对象。出于人道主义对伤者的同情,我理解警方职责和伤者亲属的心情,表示可以用车险负责赔偿,受伤当事人也都表示理解没有异议,接受处理不再追责。 事故处理到此本该告一段落,但没想到却节外生枝,或许因为我平常说话耿直,或许由于我在早年的记者生涯中得罪了人,或许出于媒体单位的敏感因素等等,就这样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被别有用心的一帮人逐渐演绎成拘留、逮捕、证据缺乏、刑讯逼供的冤假错案!
  2018年2月7日,在没有持带司法文书通知我单位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把我刑事拘留,在看守所里给我上重刑具手铐,挨冻受饿,经常彻夜难眠,受尽磨难,多次想一死了之。他们的目的就是逼我认罪认罚。直到2020年8月,司法机关也没有以司法文书形式或其他形式通知我单位。到2020年9月初,我已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900多天,最终用破绽百出的“证据”,判决我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机关以“肇事逃逸罪”公诉追究我的责任,给我身心、工作和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在宿迁工作20多年,仅有的一套房子也卖了,眼下租住车库住。医院检查的病症为:精神失常、抑郁症加重、脑供血不足、肺炎、腰椎间盘突出、前列腺炎等,先后两次进行住院治疗。司法部门对我提出的车辆痕迹重新鉴定、精神疾病鉴定、扩大范围公审等合理诉求置之不理……
  二、举报内容简略如下: (1)宿迁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刑终92号裁定书、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刑初534号刑事判决中监督失职,玩忽职守。 2018年9月19日,宿城区法院开庭,我的法律援助律师陈述:公安机关没有直接证据,提取程序违法,现有证据存疑、证据链有重大明显瑕疵。事隔近一个月才提取实物鉴定,提取的物证也未随案移送,相关物证的鉴定意见又因检材本身的来源有重大存疑而无法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且提取物证时没有持有人在场和签字,辅警参与违法违规执法和作为见证人。其他证据显然也不足以证明事故的事实,完全是靠估计猜想推理的前提下办案。 2019年2月12日下午,通过手机微信投诉到江苏省信访局。 2019年3月27日上午9 :50左右,在宿城区信访局,信访局张副局长和时任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吴杰检察长、宿城区法院人员等联合接待了我。对检察院,我提出他们没有做好监督作用,对实物没有重新鉴定和调查,提出扩大范围公审、司法鉴定,对强制限制我人生自由、变相逼供、证据不足拘留、逮捕没有调查,说一切等二审再说。我觉得荒唐,那他们接待我干什么呢?难道不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吗?宿城区信访局的意见是等宿城区检察院回复。可至今没回复。) 2019年5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马(女)检察官、朱检察官找我问话,我实事求是回答,不知道那天车子到底有没有发生事情。 2019年5月23日本人再次通过微信反应到省信访局,5月31日宿城区信访局给的回复是:请您向有关(加加)人民检察院提出。 2019年5月23日,本人给国家高检寄去申诉信,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通过短信回复叫我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反应。(5月22日宿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马、朱已找过我,我也反应一些情况。) 6月19日下午,通过电话联系检察院马,给她送三份材料放门卫,6月20日上午9点左右电话联系(84366766)她也说收到了。目前没回复。 本人还于2019年9月20日向省高检申诉,也叫我找宿迁检察院,可至今没有回复。 宿迁市检察院、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公诉过程中,面对疑点太多的证据,不去溯源求根求证,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监督协调作用,却是敷衍塞责,督察失职,纵容案件一错再错的主观定案。
  “疑罪从无”的原则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可是宿迁两级检察机关全凭主观猜想、推理和所谓的旁证材料进行定案,而且多次延期办案、审理,采取司法恐吓、软暴力等手段,给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和摧残。
  三、本人请求还我公道, 宿迁两级检察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充当公安机关“保护伞”,只会造成矛盾激化,恳请彻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