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滥用职权 致我五处房产被强拆至今逾亿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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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滥用职权
致我五处房产被强拆至今逾亿元补偿款没有补偿
一、我叫顾俊英(电话:13921707938),与丈夫程贵喜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我祖父顾泰,解放前创办原森森小学,位于城西江州北路森森村路东,占地面积16亩,建筑面积若干,后逐步扩建致数十间教室,因此校属公益性质,收费极低,故周边适龄学童纷纷入学,时极大地提高了贫困家庭孩童入学率,口碑极佳,为当地教育事业作出了极大的贡献。……1950年12月原泰县人民政府依法核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解放初期在认定家庭成份时,顾泰被认定为中农……文革期间,我的祖父母被迫害相继含冤去世,其他亲人包括父亲也遭迫害……原森森小学被强占。“拨乱反正”后,我父亲等人仅恢复了名誉,其祖产——原森森小学并没有依法返还。2004年我一家回家原森森小学,入住其中四间瓦房。2006年夏天,原森森小学校长彭顺羊组织蒋同寿等10多名教师冲到我原森森小学的家,其中教师蒋同寿手拎绵竹牌空白酒瓶,乘我丈夫程贵喜不备,砸向其头部,致其严重受伤,其他教师也一拥而上对我们实施了殴打……期间,学校乘我家无人之机多次砸毁我们住房门窗;学校只要是能想出对付我家的狠损层出不穷,对我们骚扰不断;原森森小学还天天报警,警察每次都出警十余人到我们在学校的住房,这样持续数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原森森小学应当由我父亲继承,我父亲已于1995年去世,再根据该款我应当转继承,故我是原森森小学法定所有权人。由于我及家人的生命已经受到了严重威胁,安全毫无保障。2006年秋天,原森森小学仅说由三方凑了9。6万元交给了我(哪三方我至今不得而知),我被迫接了钱并搬出了原森森小学。根据当时社会情况,我们深知相关方的魔爪已经伸出,我们若不顺从,必将与各地上访者一样受到他们的荼毒并可能致家破人亡……。根据2006年以后全国各地上访者被残毒事例普遍现象,事实证明我们被迫顺从的无奈选择是正确的。原森森小学建筑面积二三千平方米,占地面积一万多平方米,价值逾亿元,原森森小学等仅以9。6万元就“买得”我所有此产权,这跟强盗何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三)、(五)项、第五十八条规定,该“协议”无效;再该“协议”还约定复印无效,此“协议”已复印,故“依约”也应当无效。2008年原森森小学被拆迁,逾亿元的巨额补偿款我们无法查知被谁冒领,我无数次要求海陵区政府将此补偿款给我,但至今无果。
二、我姑妈顾玲珠未婚单身,一直居住在祖宅里,该房位于森森村五组,建筑面积约一百平方米,占地面积336。29平方米。我姑妈在一人独自生活期间,皆由我家照料赡养。1996年我姑妈因病去世,其后事也是我家一手操办承担。2008年此房被原海陵区城西拆迁指挥部非法强拆(当时我家因离此房较远而不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姑妈此房地所有权应当由我父亲继承,再根据该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该房地所有权应当由我继承,既属我所有。而我姑妈、父亲并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我无数次依法要求海陵区政府给予补偿,也至今无果。
三、2008年海陵区原城西拆迁指挥部拆迁了我家所有的房屋,补偿款400万元,然而被举报人却将此400万元巨款交给了泰州市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该公司于2011年10月、11月仅给付我家价值337。7万元房产,剩余补偿款62。3万元虽经我家多次反映,却至今不得。我家的400万元房屋补偿款本应于2008年补偿给我,现我们依法要求海陵区政府支付我家62。3万元未足额补偿的房屋补偿款,及2008年至2011年3年400万元、2008年至今62。3万元补偿款同期银行利息。
四、我丈夫程贵喜属泰州市海陵区原商业物资供销总公司职工。1988年该公司分配给程贵喜一套门面房(福利房)。1993年3月1日该公司发给程贵喜“公房租赁契约”(实际属于职工个人所有)。1995年该公司新法人邱锦富乘我老父病重住院,我们长期护理,房中长期无人居住之机,非法撬锁强占了该房并非法租给苑国权收受租金归自己所有。该公司改制前的2002年元月30日,程贵喜与原商业物资供销总公司依法履行了购买该门面房的义务,并交付购房款一万元,此房为程贵喜所有。2008年1月14日邱锦富与程贵喜达成协议——将原商业物资供销总公司仓库南面2间60平方米门面房调换给了程贵喜所有。2008年该调换房产被海陵区原城西拆迁指挥部拆迁。拆迁期前,我夫妇将2008年与邱锦富调换房产的“调解协议书”等交付给了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王晓文。时王晓文依法写下收据交给我们。然而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海陵区原城西拆迁指挥部却非法将此补偿款补偿给了邱锦富。然而包括程贵喜在内的2万平方米左右被拆迁房地现已全部建成商品房并已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此地块却被用于了房地产开发,故海陵区原城西拆迁指挥部的拆迁行为无法律依据……,但我们夫妇无数次仅要求补偿至今无果。
五、我父亲顾展在城北破桥北河边1号路西有私宅63平方米,此房建成于1975年。1989年6月10日由泰州市土地管理局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证明”。1992年此房被城北办事处原通姜居委会主任陈莉卿、原泰州市城建监察大队队长宋俞强带领数十人“联合执法”——非法强拆了。而事前我家一无所知。当时仅我在家虽报警,结果不了了之。当时1989年度,全国并没有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就身兼了房产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第第一款规定,此房依法为我所有。但此事虽经我无数次反映也至今无果。
为了阻止我依法信访,2012年12月1日,海陵区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出具虚假的“关于顾俊英夫妇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其尾行“信访人签字:顾俊英”并非我顾俊英本人签字——我根本就不知道此事,后我依法到江苏省信访才无意获知。此虚假答复意见书冒充当事人我签字,导致我家所有的五件非法强拆、不予补偿事实被非法终结,并致我们依法信访至今无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地方相关方相关人已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用职务罪、玩忽职守罪。然而依法治国离我们泰州市海陵区是多么遥远!离我们百姓是多么遥远!再根据中央“两学一做”要求,海陵区人民政府应以 书记及中央要求为准则,以心系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原则,切实维护我家五处房产合法权益,及时解决上述5个上访问题,再造泰州市海陵区光辉形象!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