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我们是贵州省监狱系统的退休及在职职工,根据全省各监狱职工所反映同工不同酬,拖欠克扣工资(含空调)、增量补贴、三费一补的情况,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基于这种拖欠、克扣严重违反法律和政策,为此,特再报告,请求依法及时解决。
  一、拖欠和克扣的工资该不该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按《企业破产法》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
  的工资”。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
  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上述规定,是解决本案诉求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依法行政,合理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一是事实,二是法律政策;如果我们反映的拖欠、克扣工资的事实属实,请上级组织按法律政策兑现补发;如果不属实,请用清查结果张榜公布用事实说话,要相信你们曾经的职工是讲道理的。
  二、工人(退休)该不该享受增量补贴,根据国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黔府发(1998)4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 :“增量补贴”“是指将国家和单位每年用于职工住房建设投资的各种隐性支出转化而来的资金,补贴给职工用于住房消费,这种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中。增量补贴的对象及标准是:从1999年7月1日起,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职职工,均享受增量补贴。为确保住房资金良性循环,增量补贴釆用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过度办法。个人
  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为5,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调整为7 10”。我们都是1999年7月1日起的在册职工,理所当然应当依法享受增量补贴,可是同一个单位,我们工人只享受10的增量补贴而其他干部却享受40,国家的房改政策并未规定如此待遇?既然增量补贴是用于职工住房消
  费,为何实践中要如此对待工人?这是不是歧视导致?
  基于10的工人待遇与上述政策相悖,我们要求一视
  同仁,应按40的比例计发工人的“增量补贴”。
  三、工人该不该享受津贴补贴?
  众所周知:津贴补贴中的书报费、洗理费、知补和菜篮子补贴、边远补贴等,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津贴和补贴”范围,它是保障职工
  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既然“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组成范围,工人就有理由享受工资组成的一切待遇,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其他权益。
  基于此,扣发工人工资组成中的上述津贴和补贴,不仅与政策不符,也与为党和政府对职工生活上的关怀格格
  不入,为此,要求依法补发上述津贴和补贴。
  四、养老保险问题
  监狱在为工人投保养老保险时,只按实发工资总额60缴纳保险费,该行为不仅严重违背法律、法规,而是直接接影响退休工人的养老金基数,导致养老金过低。直接违反《社保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保险机构也有渎职行为,违反了《社保法》第八十九条(一)项和(五)项,即: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为此,要求提高监狱工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40的费率,提高养老保险待遇,并按照人事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在监狱系统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第六条“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监狱系统要按照国家的统一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身份编制问题:
  监狱企业由于长期监企不分,根据司发通(1994)007号文件,工人的工资执行的是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制度,这是历史形成,因此,评价1993年至2008年监狱工人与事业编制人员同时调级并执行技术工人等级制度,不能背离
  当时的法律和政策。
  2008年贵州省监狱根据司复(2008)2号批复推行体制改革,监企分开,实行企业化管理,该改革对此前工人享有的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制度无溯及力,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综上,解决工人的合理诉求,需要实事求是,需要换位思考和理解,需要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公正态度,因为任何人都不应该在法律、政策外要求权利,但当他们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时,应该秉公执
  法。
  此呈

  附:工资册、职工手册、退休证各一份

  2017年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