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哥”“房叔”刚下课,上来一个“法盲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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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7日下午6点多,《直播海南》报道了这么一则新闻《五指山:办事人下跪磕头 房管局局长喊冤》。但是从该局长的实际做法与言行来看,媒体对此报道一点都不存在偏颇,该局确实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嫌疑,而该局长明显不熟悉业务、不懂法,堪称“法盲帝”!
房产转移的过程:
1992年,原通什市人民政府将五指山宾馆转让给一家海南金圆旅业有限公司。后来,海南金圆公司因与原海南发展银行下属单位海口市振东城市信用社发生借款纠纷,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依法对五指山宾馆椰风楼进行查封。2001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椰风楼裁定给“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用于抵偿债务。2010年初,王凤和通过竞拍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手中成功买下了椰风楼。之后,王凤和便找到五指山房管局,要求将椰风楼的产权由原先的五指山宾馆手中过户给“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再转移到自己名下,却遭到了拒绝。
张小林说,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以此来看,“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在2001年经过法院裁决获得椰风楼产权之后十年的时间,都没有申请办理椰风楼的产权登记,目前已经无法办理。
张小林:(记者问:十年没有登记那应该怎么处置呢)按物权法规定,就是自动放弃权利了,(那这个房子到底归谁呢)那现在是国有资产啊,本身五指山宾馆以前就是国有资产。
批驳:
1、《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法院文书生效后,物权应该归属于清算组。《物权法》中可没有规定十年没过户就为自动放弃权利!!
2、目前无法办理过户,是房管局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的行为,属抗法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以及《房屋登记办法》 ?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的规定,五指山房管局必须按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的要求,将五指山宾馆椰风楼过户到清算组名下。
3、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失效,五指山房管局根据失效的规定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没有法律根据。根据最新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自2008年7月1日起失效。现行有效的《房屋登记办法》并没有限制通过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局长连自己的执法依据在4年起已经被废止都不知道,不当“法盲帝”绝对亏待了他!
5、金圆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房产是单位花钱购买并登记在单位名下的合法资产。法院依照程序将财产执行抵债给清算组,程序合法。如何杀出一个收归国有?如果真要将清算组的资产收归国有,政府必须有个征收过程,局长连这都不知道?直接就说是国家的啦?“法盲帝”啊!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