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东方这些年一直宣称要去美国上市,今天就来捋一捋关于上市的那些事。
  一,上市之前要做的第一步就是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怎么改?目前的句容东方业有限公司要更改为句容东方业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只是添加了两个字,但是却大有玄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工商登记股东人数四五个人而已,是不可能进行上市前的筹备工作的,如果要进行股改就必须把湖北的这些省市代理纳为公司股东,并且要在工商登记并公示出资金额和占股比例,问题就在这里,湖北的这些投资者一共有四千万,公司注册资金只有一千万,法人和总裁出资分别只有三百多万,而湖北的有些代理商出资就达到四百万和五百万,请问谁将来是公司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谁应该拥有公司的表决权?当然喽,公司会说在国外上市可以同股不同权,那么,这些投资人会同意成为公司的股东吗?肯定不会,因为公司这些年一直就没有销售额,没有利润,也就不可能有年终分红,按照常理,成为一家公司的股东,法人起码要给所有投资人一个回报预期和承诺,通常年回报率会在税后20左右,作为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外围投资人,意味着要五年才能从公司拿回本金,这是有风险的,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这些人的钱就回不来了,将会跟公司同生共死,所以宁愿以债权人的名义也不愿以股东的名义,这就是个解不开的死结。
  二,要在海外上市,最起码要在境外注册一家离岸公司吧,手续简单,费用又低,上市后好处多多,就算是有些打着国外上市幌子的公司也会做的跟真的一样啊,为什么不注册呢?因为第一步股改都不能进行,还有必要走第二步吗?
  三,去年九月份跟深圳资本签署上市合作协议就真的离上市越来越近了吗?股改先放在一边,现有的国内在美国上市的两百多家公司,基本上都是选择跟国际知名投行合作,例如高盛,摩根,花旗,瑞银,只要是优质公司几乎都是被这些国际顶尖投行保荐上市,就好比在国内上市都会找头部券商合作是一个道理,例如中信,海通,广发,国泰,因为这些公司实力雄厚,影响力大,上市成功率高,估值合理,反观深圳资本,虽说也在国外上市了,股价从五块多美元就一路下跌到一块多美元,市值不到一亿美元,这是个什么概念?国际知名投行的市值都是在几百和上千亿美元的市值,连对方的一个零头都没有,就算是国内的二线券商市值都达到了几百亿,一线券商市值都在几千亿,可想而知区区一亿美元的市值换成人民币六亿多的市值在国内处于什么地位,想去国际资本市场做领投,谁会来跟投?能做一次成功的路演吗?这家公司之前有跟国内公司去纳斯达克主板上市的成功案例吗?如果说有,应该也是场外交易的那种,OTC,这种国外上市有意义吗?大概率都是前面上市,后面就退市,自身缺乏基本面业绩支撑,就不会有二级市场的资金来追捧,这种先例在我们身边发生的还少吗?投资人都是做了几年的发财梦,以为美国上市了就暴富了,几年后就开始维权上访,其根源就是这些人缺乏相关的资本市场知识,到最后被交了智商税。
  四,问题的关键,湖北的这些代理商的四千万根本就没进入东方公司财务,所有的收款方都是私人账号,这些钱是不可能进去公司账户的,如果是以销售收入入账,合同到期了你要退钱,高达28的税收谁认?所以说这岂非咄咄怪事?钱进入陌生人的账号,这些人却都以为自己是句容东方的股东,顺便弱弱的问一句,公司你有偷税漏税的嫌疑吗?这些年你们给句容市地税局缴纳了多少税款?这些数据都是上市必须具备的呢。作为湖北的投资者,我们的四千万目前在哪里?其中省市代理就有三千万,各个实体店打款给旗下四川紫尊坊公司的一千万,这些钱还在吗?能公示这些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吗?因为我们关心的是合同到期后公司能不能还把钱退回来,如果不能,你们这不是涉嫌非法集资吗?
  我们就想问一问,句容东方公司你究竟还要在违法的道路上走多远?从2018年涉嫌非法传销被处罚493万,紧接着2019年又搞出个新零售和现货交易,这种以资金盘的模式让湖北人损失一个多亿,好在2020年以公司快要上市了为噱头,以赠送原始股将来翻二十倍,总算是把这些湖北人安抚下来了,成功化解了崩盘的危机,至于将来是不是真的翻二十倍,谁管呢,反正时间可以掩盖一切。
  最后我非常希望东方公司能够来对作者本人维权起诉,我们都已经把派出所和法院地址告诉你们了啊,我们在网上报道都是实名制啊,你们为什么不敢走法律程序,而只是默默在网上删除报道,封号?这样费尽心机,周而复始你们不累吗?你们在怕什么?在担心什么?光靠在网上删除报道是长久之计吗?湖北的几千受害者,一旦这些人知道该怎么通过网络曝光维权,你们能够删除多少?现在要通过网络曝光是如此的简单,每个人都可以操作,现场教一遍:文章内容真实再附上自己的电话号码(如果是诽谤,造谣后果自负),在电脑上就可以操作,用微信或者QQ登录微博论坛,注册一个账号,然后就可以实名发帖,审核通过就可以了,如此简单而已。
  你们就不怕哪天这些投资人带着媒体记者来公司实地采访,要求公司就以上问题做出回应吗?(1359378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