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法院司法腐败
文章目录
被控告人:何马根副院长(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民事审判副院长,党组成员) 张涛、郑维岩、胡爱军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
被控告人犯罪的事实:徇私舞弊、枉法调解、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违法办案、人为恶性干预司法公正、以权代法、以权谋私、包庇袒护被告方制造冤假错案,侵犯人权、侵犯公民各项权益。没有法官的职业道德,贪赃枉法。作为审判委员会成员人为恶性干预枉法裁判。买卖法院裁判文书。刁难侮辱诽谤诉讼当事人!
事实理由:
1、(2009)昌民初第7758号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法庭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改判法律案由同居析产案改判合同纠纷案。为枉法裁判。
为被告方认定,断章取字胡乱措辞。为被告方代理人黄冰书写后给何院长盖章判决。
2、(2010)昌民初字第9396号北京市昌平法院法定代理人调解书,严重的侵犯人权,枉法调解。侵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居析产案”只有两个当事人,一个是诉讼当事人王洪荣,一个是被告当事人黄治。法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等于当事人,所谓的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热法院文书不是案件诉讼当事人更案件没有任何关系,更不是目击证人。采信案件证据,采信案外第四人王新立转给法院的和本案无关的证据!诉讼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凭空以权认定是严重违法和枉法裁判。为被告方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出违法枉法调解书是严重犯罪。买卖法院裁判文书。
3、(2012)昌民再初字第9156号判决书,再审是错案纠错改判为重新立案是新案。零起点认定原告证据的过程。为被告方代理人黄冰书写后给何院长盖章判决。严重认定事实错误,歪曲法律。严重程序违法认定的枉法裁判。昌平法院民庭审判委员会成员民庭院长何马根作为民事审判审判最后一道关和被告方不正当交往,以权代法的枉法裁判。买卖法院文书。撤销了违法无效9396号调解书,断章取义继续使用已经撤了违法无效调解书,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再审判决书存在严重的认定实体上错误、文字表达上错误、程序上错误。
原审法院再审查明:王洪荣与黄治2000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8月前,双方先后共同居住在昌平区北七家镇冠雅苑小区10号楼3单元502室等地。2005年6月25日,王洪荣与黄治签订《归还欠款协议》协议约定:黄治归还王洪荣2000年至2005年欠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解除男女朋友关系。2005年8月17日,黄治向王洪荣出具《欠条》,认定欠王洪荣2005年5月至8月的房租1万元。2008年5月19日,双方签订《书面证明》,约定:被解除双方关系,黄治于2008年12月31日支付王洪荣人民币3万元,于2009年12月31日支付人民笔5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王洪荣不得前往黄治住地(本案诉争房屋)进行探访、骚扰;王洪荣放弃所持2008年5月前一切文书进行起诉的权利。
认定实体上错误:
证据认定的实体:王洪荣和黄治是2000年相识,2001年7月份来北京在多处住地和黄治同居直到2009年6月王洪荣起诉立案同居析产。王洪荣和黄治系是同居关系,通过原告王洪荣提供的同居联名账户直接认定同居关系;有《归还欠款协议》、《欠条》、《书面声明》。证人证言、电子邮件、物业合同、银行汇款回单、租赁合同、合影照片、手机短信、摄像记录、病历本、税务罚单、税务申报表、固定电话发票、网站信息表、银行工资卡、单位收入证明、单位证明单、住建委经济适用房审核单、快递单、汇单、装修合同、装修施工材料单、商场发票、借据、北京六院体检单、门诊票、医药费单、物业收据、住院病历本、居委会证明等。为王洪荣和黄治共同署名和相关书面物证。双方存在共同居住地并且共处一室和共同生活必备往来足可以证据王洪荣和黄治系同居关系。(共处一室有稳定的性关系和经济往来)。主要表现在1、两人署名的快递信件共用一个地址,2、两人署名的共用医疗本、3、两人署名购买的电脑和手机4、两人署名共同支付房屋首付款和贷款;5、两人署名的共同支付居住地房租、水电燃气费;6、用两人名义共用安装在居住地的一部固定电话和手机;7、有两人署名共同开办公司;9、两人共同合影和录像;10、有两人署名的《欠条》《归还欠款协议》《书面声明》;11、朋友亲属证言 12 俩人 互通的电子邮件和电话单13居委会证明 14、两人共用一个银行账户存款15、租户证言16、共同署名报修居住地热水器等。
证据文字表达的内容:王洪荣和黄治是在2000年在大学相识, 2001年7月被骗来北京和黄治同居,先是他单位宿舍;后来是他单位同事合租的房子和我姨购买的房子;最后王洪荣出资购买的婚房,期间2005年6月11日,王洪荣和黄治购买了天通北苑北一区11号楼七单元602号房,房号是我提供信息排到的,同居多年信任他才用他的名义购房,首付5万是我借家人钱支付的,黄治打了一份协议归还王洪荣欠款五万,还有他在我这居住生活费欠款一万,天通苑的房子暂时由他妈和妹居住,(我们同居期间开办了北京浩隆科技有限公司,我负责公司的财务申报工作,并且办理了北京工作居住证,申请了经济适用房核定表。因为我的经济条件有限,只能买一处经济适用房。)2005年8月18日黄治出国去美国纽约的一所大学读书。他天天打电话给我,因他手头钱紧张,我支付了他建行信用卡和招行信用卡共计2万多(这个钱是用于支付天通苑房的首付款、贷款、大修基金)。我和黄治于2006年10月订婚定在12月份领证结婚去美国生活,2006年11月我搬进天通苑房,2006年11月装修房屋准备结婚装修费5700元,安装热水器3361元。2006年12月他回国后拒绝结婚对我谩骂、威胁、 打人 当时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因为这些我经常出错、心情不好失去工作后去北京六院看病, 我忍无可忍,2007年5月我被迫搬出天通苑房。搬出后他经常电话骚扰、谩骂、多次找我打人、欺骗、威胁等方式,拒绝合理处理我俩的债务问题,拒绝付钱。 使我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多次失业看病, 我和被告黄治在2008年5月19日在天通苑派出所签订同居分手证明黄治给我支付伤害赔偿8万元。(注明:2005年8月17日,《欠条》在2007年10月立案诉讼,并且审理终结。)
程序上错误:
原审法院再审就是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误,根据审判监督程序依照证据材料纠错改正。再审法院违背证据原则,对于确实、充分的证据不予认定,而是认定昌初字不生效的7758号判决书法院查明部分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再审判决书法院认定的部分拼凑不生效7758号判决书法院查明部分是违背再审认为原审裁判有误改判原则,并且脱离开庭笔录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再审是认定证据还是认定法院的不生效的裁判文书,是严重违法《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错误表达、错误理解。断章取字,偏袒被告方认定是严重的枉法裁判。完全的法盲就是买卖法院裁判文书的结果。
另查:2005年6月28日,黄治交纳首付款人民币53094元,贷款购买了昌平去天通苑北一区11号楼602号经济适用房。
文字表达上的错误:
举证证据文字表达内容:2005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购买经济适用房。在2005年6月28日被告黄治用现金支付28094元用建行信用卡5324585010136859刷卡支付25000元,合计付首付款53094元。在2006年1月19日王洪荣存入该建行信用卡账户5000元;22日存入8500元合计13500元。2006年1月22日原告存入房贷建行帐本4367420011031574377账户2000元。2006年6月20日原告存入贷款账户4367420011031716416建行卡1600元。招商5187100000641714信用卡8951元和100美金。而后双方订婚决定在2006年年底完婚,原告带着同居时的物品搬进婚房正在办理出国的手续。原告在2006年10月搬进天通苑婚房。装修房屋花了5700元,安装热水器花了2080元。被告在年底回来后毁婚并且打扰原告的生活。在2008年5月前夕,被告黄治在原告工作期间向其单位打电话骚扰和诬陷挑衅。原告被骗去天通苑黄治住地解决黄治和原告的同居问题并且签订《书面声明》被告黄治同意解除原告和被告的同居关系,并且给王洪荣分手伤害赔偿8万元。因发生矛盾原告也申请北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核表并通过住建委审批。
再查:2011年5月20日昌平法院制作(2010)昌民初字9396号民事调解书后,黄治向王洪荣的父亲王玉民支付人民币102000元。2012年1月24日王洪荣与王玉民签订协议,对该款进行了处分。
实体上错误:
实体上王洪荣没有法定代理人王玉民,调解书程序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王玉民无权代替王洪荣调解,也无权处分该调解款。过后王玉民提供证言表述该调解书是王洪荣的精神损害赔偿款。
文字表达错误:
文字表述为2012年1月24日王洪荣和王玉民签订协议。文字表达的内容:这份协议指明是黄治给王洪荣的赔偿款并且对该赔偿款进行了处分。原告见过协议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王玉民没有履行协议。协议上王洪荣的签字是其母于志新代为签字不是王洪荣本人签字。
程序上的错误:原审法院再审就是认定原审法院制作的(2010)昌民初字9696号裁判文书确实有误,再审给予重新认定改判,严重的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原则的歪曲认定是严重的认定实体错误和文字表达错误的认定事实错误的的枉法裁判。
程序上的错误(审理过程和适用法律):为被告方歪曲法律。
判决书依据的法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认定实体理解错误: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使用证据进行充分、确实的举证。法院不为诉讼方认定,为被告方歪曲理解、断章取字、为被告方凭空认定,没有法官的职业道德严重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个人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文字表达错误:证据文字表达为本案诉争的房产是由原告出资购买。法院没有理由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曲解法律是严重的犯法和违反《民事诉讼法》认定证据原则。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执行和解】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认定实体错误:原审法院再审认定原审法院本院出的调解书是程序违法,同时恢复正常的审判程序。调解书就没有法律效力。调解的款要重新认定依据。王洪荣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调解的钱为被告黄治支付给王洪荣的伤害赔偿和其他费用等合计102000元。
文字表达错误:昌平法院9396号民事调解书不是原告王洪荣签订,是王玉民和被告黄治调解书和王洪荣无关,不能错误表达转嫁到原告身上。并且王玉民证言证实该调解书和王洪荣无关是王玉民和被告黄治的调解书。王玉民也承认无权代替王洪荣到法院签调解书,这是昌平法院严重的程序违法,错误表达断章取字使用撤销的违法调解的内容转嫁证据真实的本意。
原审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程序违法,依法对原审调解书予以撤销。
程序错误:撤销程序违法的法院裁判文书,同时无条件的恢复正常审判程序,并对违法的调解书进行法定规范的程序化处理,而不是文字表达错误沿用违法调解的内容,继续认定实体错误的严重错上加错不认定原告合法有效证据的程序违法。
本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
一、撤销本院(2010)昌民初字第9396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黄治给付原审原告王洪荣人民币一十万二千元(已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审原告王洪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认定实体上错误:一、实体上原审法院再审撤销该原审法院调解书,调解的钱款就要重新认定,就是零起点对原告证据认定的过程。昌平法院再审只认错不改错。伪正义!
文字表达错误:二、文字表达是原审被告黄治给付原审原告法定代理人王玉民人民币一十万二千元,不是原告王洪荣,并且王洪荣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处分程序违法调解钱款。因王玉民不是原告王洪荣的法定代理人,王玉民没有权利调解也没有权利处分该调解款并且王洪荣没有和王玉民签订协议处分程序违法的调解款项。
程序上错误:三、原告对自己诉讼请求进行确实、充分举证。原审法院不承认有效证据证据和伪证是程序违法。2012年1月20日王洪荣和王玉民的协议书,没有在开庭时质证向原告认定和核实,也没有让原告确定真伪,是严重的程序违法的枉法裁判。并且该证据为非法取得,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三百元,由原审原告王洪荣负担五百元(已交纳),由原审被告黄治负担一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保全费人民币一
千零二十元,由原审原告王洪荣负担(已交纳)。
文字表达错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三百元,由原告王洪荣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在原告立案时由立案庭收取一半的案件受理费。原审被告黄治负担一千八百元有误。(案件受理费计算错误)
该判决书依据的法律理解有误,为歪曲法律。
所以昌平法院再审的判决有误。不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是错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严重错误。
综上所述:北京是昌平法院再审判决书存在严重错误,存在严重认定事实错误,歪曲法律。再审承认程序违法的调解书就没了法律效力。再审为违法调解下判决也是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歪曲法律的枉法裁判。
该再审判决书指明本案报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程序违法:中国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司法立法,司法为民,法律是给公检法订立,以保护人民,为诉讼方提供法律上救助。判决书要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定的法律。要追究审判委员会责任人枉法裁判责任。
昌平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组成,由法院的各个庭管理的院长担当,能在审判产生决定权是由案件性质决定,本案是民事案件,就是民事审判的院长负责。
被告方书写后交到关系人审判委员会何马根副院长盖章,何院长民事审判最后一道关,就不应该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不是本案审理法官胡爱军书写判决。严重的办金钱案、关系案、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是违法判决,严重的司法腐败。何院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昌平法院就是为诉讼方这样出裁判文书不肯改判延续错判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昌平法院院长被被告贿赂收买,恶性制造腐败案。没有作为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
本案原审法院再审判决书严重的不生效原审法院裁判文书和发生法律效力认为为错判的法院文书重叠,给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文书下判决而不去认定有效证据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原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不是零起点认定原告证据的过程。严重的枉法裁判,侵权和昌平法院领导司法牟利。
程序的主体就是全体公民,司法牟利程序违法属个人行为,法律人没有任何理由违法。
鉴于程序违法的司法活动是个人滥用国家主权的行为,买卖判决书的人民法院是全体人民的公敌。昌平法院对确定为程序违法的错误调解由该法院再审纠正改判结果是把程序违法的错误裁判合法化的错上加错的程序违法,严重认定事实错误,歪曲法律的枉法裁判。违背再审案件无条件恢复正常审判程序,认定事实改判原则。
枉法裁判行为的认定:
枉法调解的本质与枉法裁判的本质相同,都是审判人员滥用职权的司法行为,因此枉法裁判行为应包括枉法调解。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首先是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而审判人员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具体包括: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伪造、毁灭证据。
昌平法院对本院认为为错案再审结果是维持了认定事实错误调解书的原状,没有对撤销错案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歪曲的再审判决是对法律直接破坏,违背《法官法》的职业道德。歪曲认定事实、胡乱措辞、混淆是非、歪曲法律的枉法裁判。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审判人员的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无视《规定》擅自使用无效或非法制作的假证据作出判决的,即属主观上有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故意”。例如:审判人员在案件的诉讼中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物、服务、帮助并采信当事人未举证的主张;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未经另一方质证的证据予以采信;利用职权干涉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或篡改鉴定结论作为审判依据;擅自毁坏或涂改当事人提交的原始证据并对其处以不利的判决。因为此类
行为在《规定》中最为明确,也是一般性常识。对因违法审判致使当事人造成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自杀及造成社会一定范围动荡等,即分别属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应追究其枉法裁判罪。
只要有枉法裁判行为,不管结果如何都构成枉法裁判罪,构成枉法裁判罪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就必须立案,法院就必须判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者一年:
(1)拒绝、藏匿、伪造、毁灭(拒绝采纳)合法有效证据做出错误裁判的;
(2)诱骗恐吓乃至胁迫、刑训逼供等非法取证,做出错误判决的;
(3)歪曲事实或捏造事实硬性做出错误裁判的;
(4)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同一时间,做出两个截然不同裁判的,盖章者同罪;
构成枉法裁判罪的人员对产生的后果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