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的法院 都是(老板雇佣长工)
文章目录
举报人:高仲民,男,生于1959年9月25日,汉族,韩城市西庄镇北强村人,住韩城市西庄镇涧北村一组。
被举报人:韩城市人民法院
举报请求:对韩城市人民法院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的事实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是北强村人(在山里),1996年在涧北村(在平地)建房居住,无户籍无承包地。1997年,举报人从西庄村委会承包一片林地50年,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此后,举报人对承包地进行了投资改造,耕种了十几年,相安无事。2010年,陕西省煤田地质局131队将打井点定在了承包地内,举报人获得6万元补偿。涧北村村霸杨金财看举报人得了钱,欺举报人是外来人,向举报人敲诈。因举报人未答应其过高的要求,杨金财便伙同他人强占了承包地,采摘承包地的果实,据为已有。为此,举报人多次报警,警察以是经济纠纷为由,迟迟未处理。按举报人与西庄村委会的合同,西庄村委会对干涉承包的行为有负有解决的义务。西庄村委会对举报人的请求不但不解决,反而趁火打劫,与杨金财相互勾结,以举报人擅自转让承包地为由,向韩城市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无奈之下,举报人起诉杨金财侵权,要求其返还承包地。
按法律规定,杨金财对自己占有他人承包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杨金财说是举报人自愿将耕地让他种的,协议是在涧北村达成的,没有书面协议。村治保主任孙雷印写了一份证明,证明有这事,证明上盖了涧北村村委会公章。西庄法庭与孙雷印做了份谈话笔录。法庭无视西庄派出所证明(多次报警,及纠纷是由土地引起的),及对涧北村村主任郭立宏的录音(否认达成过转让协议)证据。仅依据谈话笔录认定转让成立,两案均判举报人败诉。举报人不服,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韩城市法院在重审开庭审理中,杨金财当庭陈述:口头协议是在龙门镇西塬村达成的。推翻了此前陈述,与原案的证据全部相悖。(2014)韩民重字第00014号判决书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支持且杨金财陈述前后矛盾的前提下,判决举报人败诉。
举报人有理由相信,被举报人收受了贿赂。否则,是非如此明显的案件,经中院发回重审后,为什么还会是这样的判决结果。现向贵部门举报,请依据党纪国法对该案进行审查,对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举报人:高仲民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