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31日和8月21日,贵州省公安厅纪委韩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冯建东两次到我服刑的安顺市轿子山监狱找我谈话。韩书记告诉我:不管我的二审裁定书是真是假,姜延虎是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厅厅长,我告到哪里都没有用。只要我不再告姜延虎的状,姜书记一句话就可以把我放出去。至于我坐牢的损失,国家会赔偿给我,安龙县钾肥厂也会还给我。韩书记两次要我私了公案,被我断然拒绝。
  
  王道建致最高人民法院lt ;刑事申诉状gt ;(上)
   刑 事 申诉 状
  
  
  
   申诉人:王道建,男,1955年10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贵州省安龙县钾肥厂厂长,住湖南省洪江市桂花乡川山村岩湾组。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
  
   2、请求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黔刑经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
  
   3、请求宣告申诉人无罪。
  
  
  
   申诉人因诈骗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黔刑经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特提起申诉。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1993年8月,我在担任湖南省洪江市乡镇企业局下属公司副经理期间,获知贵州省安龙县钾矿资源丰富,了解到该县招商引资的条件非常优惠,遂产生去该县投资办厂的想法。黔西南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书确认我在1993年8月至1994年6月期间作了大量前期工作:“在此期间(九三年八月至九四年六月),王道建先请专家对安龙钾矿资源进行了考察,并请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材料作出分析报告。于是王道建根据这些资料,便拟写了《关于成立贵州省安龙钾肥厂筹建组的请示报告》和《贵州省安龙县钾肥厂可行性报告》。并于1994年6月9日向安龙县城乡工业管理局递交了《关于建立贵州省安龙钾肥厂的立项申请报告》。”
  
  
  
   1993年8月16日,安龙县城乡工业管理局在我的立项申请报告上批复:同意成立安龙县钾肥厂。同日,我在安龙县工商局进行了注册登记。安龙县工商局为安龙县钾肥厂颁发了营业执照。
  
  
  
   我在安龙县钾肥厂于1994年8月工商注册登记以后,即筹集资金进入实际建设阶段。在安龙县政府的支持下,安龙县新安镇政府征拨了300亩建厂用地。安龙县钾肥厂与新安镇法统村几个村民小组签订了300亩土地的《土地租赁合同》,租期90年,安龙县钾肥厂为此支付了近百万元的土地租赁费。此后,安龙县钾肥厂委托勘察、设计部门对2公里进厂公路、3公里1万伏进厂高压线路进行了勘察设计,并对300亩土地上的五座标准厂房(长200米、宽38米、高7米)、一座2层楼的实验楼、一座5000立方米的水池进行了设计,为此花费了前期费用数十万元。
  
  
  
   1994年12月12日,安龙县政府举行了隆重的钾肥厂开工奠基典礼。安龙县钾肥厂遂进入全面建设阶段。至1996年5月3日申诉人被贵州省公安厅收容审查时止,申诉人陆续筹资5000余万元用于该厂建设。
  
  
  
   1995年9月2日和9月6日,贵州省公安厅的厅办企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七冶公司、贵州省高级法院2005年驳回申诉通知书对此予以确认)以虚假的300万元汇票作为抵押骗取了安龙钾肥厂200万元现金。中国七冶公司在两张借条上加盖了公章,贵州省公安厅干警汪树杰作为经手人在借条上签了字。由于中国七冶公司的300万元汇票无钱可汇,该公司于1995年10月28日出具了《还款保证书》,承诺在1996年5月20日归还200万元借款。但该公司此后不仅不予还款,汪树杰还诬告我诈骗。1996年2月7日,黔西南州公安局将我以涉嫌诈骗收容审查,并于1996年2月19日将我无罪释放。
  
  
  
   因我无罪释放后继续追讨200万元借款,贵州省公安厅于1996年5月3日直接将我收容审查,此时离他们的还款日期只有17天。
  
  
  
   我于1997年1月2日收容审查8个月之后被逮捕,历经贵阳市检察院和黔西南州检察院以同一罪名、诈骗286万余元的同一事实和证据被两次起诉,历经贵阳市中级法院和黔西南州中级法院三次审理。2000年8月8日,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在我被关押4年3个月以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我与十家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诈骗其工程质保金、信誉金281。6372元,判处我15年有期徒刑。
  
  
  
   作者: 222。216。1。 2008 7 3 03 :50   回复此发言
  
  
  
  2 一点很有深意的东西
  
  
  
   贵州省高级法院于2000年11月30日驳回我的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2月20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2005)黔高立刑字第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该通知书确认我诈骗281。6372元,驳回我的申诉。但该通知书同时认定:“王道建骗取贵州省公安厅办企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公司、中国七冶安龙工程指挥部、广西南宁市建筑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公司北海公司、贵州省六盘水建筑集团总公司第三分公司、铁五局二处以及广西、四川、广东等十家建筑单位,售货单位签订了从2000余万元到1。2亿元不等的施工合同,购销合同从1994年12月至1996年5月,你共诈骗工程质保金、信誉金等款项2816372元,案发后,贵州省公安厅仅追回赃款2312万元,及三凌吉普车皇冠车各一辆,收缴安龙钾肥厂所有设备和赃物等。公安机关将追回2312万元的赃款和安龙钾肥厂所有设备和赃物等,作为赔偿贵州省公安厅办企业广西南宁市建筑设施院工程总承包公司北海公司、中国七冶安龙工程指挥部”等单位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