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权势强抢强占,串通法院枉法裁判。蔑视中央、带病提干。6年12审错到最高院。三年上访、中央督办。枉法判决从高院一直撤消到原审法院。临场监督依法改判。枉法裁判造成的执行财产、无家可归、女儿失踪、妻子患病等严重后果。政法委和法院上下串通,再造假案,用集体形式作出不赔偿决定,包庇罪犯。向检察院控告,也不准立案查办。有错不纠,知法犯法,相互包庇,有案不查,任其泛滥,的联体腐败是导致正不压邪的罪恶根源,。
  受害人王增营一家于1989年从山东维坊将全家户口迁入新疆喀什疏勒县时,没有分配口粮承包地,2000年11月16日于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企业站签订了一份20亩闲置地开发种植果树的土地租赁合同,期限10年(2001年4月至2011年4月),先后建院墙、打水井、盖房子、栽果树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成成熟果园后成为全家惟一生存之本,也在当地起到了一定的带头示范作用。可好景不长,合同履行到2005年8月,本乡党委书记周曙光的亲属闫庆勇,依与我共同开发农业项目到市政府办手续为名,骗取了举报人的合同后,直接与乡政府用早已在2002年就以撤消的乡企业站作废公章伪造了一份签订日期与举报人的原合同相同的新合同,落款日期也是2000年11月16日。以这种骗取合同的方式将举报人的果园财产变成他有。(构成诈骗)在王增营多次追要合同不归还发生争吵后,他和乡政府派出的民兵一起进入果园,强行赶举报人出果园时发生争执,派出所介入偏袒偏护,将举报人之子拘留10天,并罚款400元。(有地区公安处的复议证明)举报人在向地区公安处提出复议中,派出所以传唤举报人夫妇到所接受调查时,15岁的小女儿王艳在到派出所寻找父母时失踪,在举报人向多个部门控告乡书记周曙光的以权谋私,和支持闫庆勇强抢强占引起反响时,他们又恶人先告状,串通喀什市法院进行恶意诉讼,先后从违法立案受理到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上诉中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纠错改判后。涉及以权谋私的乡书记周曙光“带病提干时”,他又通过关系使喀什市法院书记蒲光明又滥用职权,用非法证据推翻本院判决,自我裁定再审,在再审中用变造以上经过3次庭审且质证的真凭实据,掩盖事实,采信伪证、枉法裁判。(这一事实在最终纠错的209号判决中以证明)用暗箱操作,强制的手段将王增营的果园及财产执行给闫庆勇,以合法形式达到闫庆勇诈骗、乡书记带病提干、伪造合同实施抢占的罪恶目的。
  在喀什控告无人受理逐级上访申诉,3年在京维权。中央政法委及相关部门的督办,地区检察院对本案进行调查,2011年5月6日作出“关于王增营申诉一案的调查报告”及为了尽快纠错向喀什中院提出“2号检察建议”,中院置之不理,后拖到8月中旬在中央和自治区政法委,信访局等部门的再次督促下,自治区高级法院首先作出(2011)新民监字第49 号裁定,撤消了本院在2009年11月8日作出驳回王增营申请再审的(2009)新民申字第900号裁定书,并指令喀什中级法院再审。2011年12月21日喀什中院再审后作出(2011)喀民再终字第47号裁定书,撤消本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的(2008)喀民终字第663号判决及喀什市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的(2007)喀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喀什市法院重审,喀什市法院在地区检察院派人临场监督下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喀民初字第209号民事纠错判决。喀什中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喀民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至此一起经过6年12次审理、6个判决、5次裁定、1次庭审没结果的人为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在6年诉讼、3年上访、中央的督办下才得到纠正。纠正的(2012)喀民初字第209号判决查明“乡镇企业管理站于2002年撤销”及认为“被告书写的转让协议缺乏必须的形式要件及生效要件,故转让行为不成立”的事实。充分证实了喀什地市两级法院的浦光明、赵凤菊、夏隽审判人员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掩盖事实,弄虚作假,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见209号判决第7页倒数第4行的法院认为)
  其主要枉法犯罪事实如下:
  1、本案原告闫庆勇用合伙开发农业项目办手续的名义,(注;闫庆勇以在2007年4月4日的庭审答辩笔录中自己以讲明。)骗取举报人王增营果园原承包合同。可他并没有到市政部门办手续,而是直接与乡政府用早以不存在的乡企业站作废公章伪造了一份签订日期于王增营原合同签订日期相同(都是2001年11月16日)的租赁合同,以此充抵王增营的原承包合同及果园财产。在乡政府的支持下强抢强占造成影响后,又串通法院进行恶意诉讼,法院审理查明其构成犯罪时,应移交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而相互串通,掩盖事实,变造证据,枉法裁判支持诈骗。一审法院目无法纪、明知故犯、徇私枉法。
  1、属于喀什市乡政府干部的原企业管理站站长阿里木江,在明知道乡企业站已在2002年10月就以撤消,该土地以归还给本乡一村集体,2005年与闫庆勇签合同时自己即不是站长又无权发包该土地,还用作废公章给闫庆勇伪造合同支持闫庆勇诈骗,造成相关巨大损失和诉讼后果(注:果园至今还在荒废中),构成滥用职权罪。乡书记周曙光(此人因涉及重大犯罪案件在2010年双规其间脱逃至今未归案)明知道自己亲属闫庆勇于下属官员利用作废公章造假合同诈骗,不予阻止,反而滥用职权依乡政府的名义出具假证支持诈骗。造成20亩土地荒废至今的严重损害后果。构成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罪。
  2、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多次规避和掩盖王增营用与本乡一村履行合同的地租收据,所证明的乡企业站于2002年10月以撤销的事实。彩信闫庆勇空口无凭的伪证,认定其合同合法有效,判王增营败诉,达到闫庆勇无偿占有王增营果园财产的目地。实属主观故意枉法裁判所为。
  3、时任喀什市法院立案庭庭长的张和平徇私枉法,明知道闫庆勇的诉状内容存在虚假不予驳回,反而受理,引起枉法裁判造成恶劣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构成徇私枉法罪。
  4、时任市法院书记的浦光明,明知道本案以通过三次审理,以在地区中院发回重审的249号判决庭审中,查明闫庆勇与乡政府于2005年8月签订合同时“乡企业站于2005年已解散,该企业站不具备法人资格。”虽然用“2005年已解散掩盖了企业站是2002年就以撤销的事实。但也查明了闫庆勇与乡政府签订合同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实。依照《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闫与乡政府签订的合同无效,驳回闫的诉讼请求后。可他还是执法犯法,滥用职权、为了周曙光的带病提干,用审委会的名义,自我推翻249号判决并终止执行。违反(民诉法)5项条件规定和超出再审范围,以根本不成立的非法证据作为推翻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249号判决依据,裁定本院再审,制造冤假错案。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构成滥用职权罪。这一条足以正明浦光明是制造本冤案的罪魁祸首。
  5、被举报人夏隽在(2008)喀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的庭审过程中,上行下效与乡政府和闫庆勇相互串通,变造经过三次审理的真凭实据,将249号判决认定的“乡企业站于2005年已解散”,又再在2005年后边加上个“底”字,就变成了“2005年底撤销,掩盖举报人在庭审中用地租收据所证明的乡企业站是2002年10月企业站撤消的事实,【喀什地区检察院以查明】为他们用作废公章伪造的合同无效变为有效,达到判闫庆勇无偿占有王增营果园财产的诈骗目地。构成徇私枉法裁判罪。
  6、被举报人赵凤菊在(2008)喀民终字第663号判决审理过程中又重倒夏隽掩盖企业站于2002年撤销的复辙,故意不按规定调取王增营当庭书面递交“请求法院调查取证乡企业站具体的撤销时间”的申请,反而还是继续掩盖乡政府用作废公章给闫庆勇伪造合同的犯罪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枉法判决。又因她不知收取了闫庆勇多少钱财,竞昧着良心在法官诠释中,故意将闫庆勇自己书写的证明条中的9亩地的地上财产折价款1万元未付,故意把“9亩”二字去掉,变成这一万元是20亩地的全部折价款未付,用此方式将11亩地的果园财产隐瞒,无偿给了闫庆勇。为判决后将20亩果园巨额财产作1万元执行给闫庆勇做了充分准备。导致喀什市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执行王增营果园财产时不登记造册和评估。。使错案纠正后,财产灭失部分无法确定,也无法执行回转的巨大损失后果。  
  综之:以上事实证明本冤案是他们为达到周曙光“带病”提干的目的,在保护伞的强权支持下,利用司法特权上下串通、无视党纪国法而精心设计制造的。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的主要枉法焦点是;
  其一、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自始至终都在掩盖王增营用地租收据所证明的,乡企业站于2002年10月的撤销时间。为闫庆勇与乡政府伪造的合同由无效变为有效,为一定要判闫庆勇胜诉制造条件。
  其二、明知道闫庆勇的申诉不符合《民诉法》再申条件的五项规定再次受理。并用闫庆勇提供的非法证据自我推翻判王增营胜诉的249号判决,裁定再审,且篡改经过三次审理的真凭实据作出前后矛盾的判词。为周曙光提干和闫庆勇骗取财产,精心设计违法再审制造冤案 。
  其三,闫庆勇明知道自己没有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也没履行协议内容,于法、于理都不成立。三级法院反而用这个非法证据硬要认定“转让有效”。将王增营的果园财产判给闫庆勇,并强制执行。造成王增营一家至今无家可归,女儿失踪、夫妇流浪上访申诉,妻子患病异常的严重后果。
  其四、地区政法委官员明知道喀什两级法院涉案人员已构成犯罪不予追究依法处理。反而对受害人进行迫害,用协调手段相互串通。制造假案上欺下骗。用法院不赔偿的方式包庇罪犯。
  受害人王增营为了要回被法院违法执行的财产和造成的损失,依据最后胜诉的209号判决,于2012年3月5日,向枉法裁判渎职侵权单位之一的喀什中级法院递交书面《国家赔偿》申请,他们收取材料后,不按法定时间给控告人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举报人无奈只好在2012年3月21日,向自治区高院递交申请,高院也不受理,只作口头答复,“等和喀什中院协商后再说”。因无法进入高院当面递交申请,只有用特快转递寄进高院,(见邮局回执)至今还是久拖不决。至此流浪三年申诉换来的纠错判决却成了一张白纸,被执行的财产和相关损失在强权下不作赔偿,另人非常不服。向自治区高检进行控告举报,收取材料后又被转回喀什地区检察院处理,其结果是地区政法委张卫东不准立案查办。在此情况下他为阻止举报人的举报和控告,不顾众多知情官员的唾骂,厚着脸皮滥用职权,指令属地政府扣压举报人全家的身份证,使在这严寒的冬天无安身之处和生活来源。更为恶毒的是他强权压人,以言代法指令属地公安局派出2名民警进驻北京实施抓捕,我知道在这山高皇帝远的喀什,是谁能使地市两级法院为一个乡党委书记提干,明目张胆的变造证据,不怕追究,枉法裁判。这么一个铁的枉法案件,都互相包庇无人查办 ,被抓回喀什死的不明不白,又有谁敢替我一个百姓主持公道呢?为此受害人在这危险境地,叩请国家领导、广大媒体、社会各界法律人士、维护正义的人们!请您在百忙之中,伸出援助之手救救我们这无家可归一无所有的苦难人吧!
  叩谢!

  受害人:王增营,张培凤夫妇敬上
  (附本案的12个判决书及法律文书)
  联系电话:13121378159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