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执法不公,充当犯罪份子保护伞和扣押我合法财产不返还”等问题的实名举报
   
  本溪市纪委监察委领导:
  我叫刘刚,身份证号码210504196304270296,电话号码:18034344433,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兴安社区十四号楼。我就我所实名举报的问题如有不实,我负任何法律责任。
   
  虚开增值税发票共同犯罪的事实经过
   
  1997年,本钢二建公司经理李秋找到我,说他单位有集团公司内网款想要变现,因李秋与我父亲公司有业务往来,欠我们油漆款,我答应帮忙。我找到专做抹账业务的本钢腾达公司副总经理谢英利,之后二建公司与勝达公司签订了抹账协议,(没有实际交易)二建给腾达公司总款额18好处费,给我10%好处费外加油漆款。内网款到腾达公司帐上后,谢英利告诉我说腾达公司向外转款是谁给开发票款转给谁,我找李秋要发票,李秋说叫我找人给开点,他出税点。我找到朋友邹国松问谁能给开点发票,之后经朋友刘伟介绍,屠森林到本溪给我虚开245万多元发票。我又通过同学李镇挺介绍的市局周伟科长给我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周伟向我索要了1元现金),之后再以我名义为本钢腾达公司虚开247万多元。我又介绍屠森林,由屠森林直接给腾达公司虚开164万元发票。腾达公司用我给虚开的247万多元加上屠森林给虚开的164万元发票,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后再为二建公司虚开501万元发票。(附件1、1997年本钢内部结算凭证)
  案发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本刑初字第二十四号刑事判决书,以(1)叫他人为自己虚开,(2)为他人虚开,(3)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我有期徒刑十五年。
   
  我举报的主要问题
   
  (一)公安机关违法违规扣押我的私有物品和财产至今不返还
   
  1、1997年12月14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朱学范、谢明利等人,把我带到市局办公室,扣押我一部手机、14160元现金。并叫我给父亲打电话交10万元钱办理取保候审,之后我父亲和我朋友一起到市局办公室交了三万元现金(未给出任何手续),我被父亲领回家(手机朱学范一直使用,号码13904141873)。(附件2、1997年12月14日扣押物品清单)
  2、1997年12月15日办案人员杜得军,隋军扣押了我价值一千多万元正常生产的厂子和设备、产品。(附件3、1997年12月15日扣押物品清单1)
  3、1997年12月15日办案人员朱学范,石凤祥扣押我奔驰560轿车一辆。(附件4、1997年12月15日扣押物品清单2)
   
  4、1997年12月16日我父亲又去市局交给办案人员石凤祥、隋军4。5万元,而是朱学范开了一份4。5万元的扣押单叫我签名。(附件5、1997年12月16日扣押物品清单)
  5、1997年12月19日我父亲又去市局交给办案人员石凤祥、朱学范1万元,朱学范叫我在扣押单上签的字。(附件6、1997年12月19日扣押物品清单)
  6、1998年6月10日,办案人员朱学范,谢明利,付长宏,谢怀东送我进看守所前,再次扣押我手机一部,现金6137元及银行卡、驾驶证、两份本钢一九九八年上半年钢材购销合同(市场价值2370万元),一份备件加工合同(价值510万元)。(附件7、1998年06月10日扣押物品清单)
  以上是我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财产。上述扣押物品在法院判决书中根本就未涉及到,理应返还给我,但除一部手机黑手提包外,其他物品至今未返还给我本人。(附件8、邹学清证言)
   
  (二)公安机关偏袒、保护犯罪份子
   
  办案人员没有遵重事实、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打击犯罪分子。我们是多单位多人互相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而案发后,公安机关只是追究我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与我共同犯罪的人员一个也不追究。(附件9、刘刚刑事判决书1 5页)
     我于1999年底服刑期间开始实名举报,本溪市公安局先后六次立案。
    (1)、经我举报,2008年初市公安局第一次立案,办案人员王柄生等只是追究了介绍他人虚开的刘伟判刑三年,邹国松、崔永军判缓刑三年。(附件10、刘伟、邹国松、崔永军刑事判决书1 4页)
   (2)、此后我又继续举报,经我举报,2009年市公安局第二次立案,又追究了屠森林的刑事责任,(公安局信访处孙处长告诉我,屠森林被判五年)办案人员不祥。
    (3)2010年我刑满释放,亲自去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参与犯罪而未予追责的本钢腾达公司谢英利和本钢二建公司李秋等人的犯罪问题,公安局第三次立案,办案人员王柄生、王珂,政委田文、副支队长林春伟对我进行信访接待,之后经侦支队做出撤案决定并给予我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附件11、立案告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信访事项告知单1 3页)
   (4)2014年我上访到全国人大之后,时任市公安局杨建军局长批示,由副局长任振波负责成立专案组,成员任振波、刑警支队刘政伟、刑警二大队长周刚、经侦支队郝大队。专案组用腾达公司死亡的当初只是负责具体办事人员李春郁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把这个死亡的人移送起诉,而活着的人未起诉。之后任振波给我一份推诿敷衍式的情况说明,(附件12、任振波专案组给予情况说明)
    (5)我通过局长信箱举报,2017年,时任市公安局张大旗局长批示,由纪委信顺书记负责处理。之后信顺书记以干警违法违纪归检察院管辖给予答复。(附件13、公安局纪委信访答复)
  (6)2018年,国家信访局批转了我的上访件,市公安局副局长彭玉林代表市公安局党委对我进行信访接待,成员有信访处孙处长、经侦支队郝大队、刑警支队二大队周刚大队长等人,之后给我一份推诿敷衍、含糊不清式的答复,所有举报的问题一件也没解决,现在信访孙处长连电话都不接了。市检察院孙检、樊检察长也接待过我,之后徐萍处长给我两份保护犯罪份子式的举报答复,现市检察院杜处长连我请求招开公开听证会的诉求都不接受。市政法委涉法涉诉处崔丹处长也接待过我,问题也没有进展,还有省人大常委会信访转批给

   
   
   
  附:附件1、1997年本钢内部结算凭证
  附件2、1997年12月14日扣押物品清单
  附件3、1997年12月15日扣押物品清单1
  附件4、1997年12月15日扣押物品清单2
  附件5、1997年12月16日扣押物品清单
  附件6、1997年12月19日扣押物品清单
  附件7、1998年06月10日扣押物品清单
  附件8、邹学清证言
  附件9、刘刚刑事判决书1 5页
  附件10、刘伟、邹国松、崔永军刑事判决书1 4页
  附件11、立案告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信访事项告知单1 3页
  附件12、任振波专案组给予的情况说明
  附件13、公安局纪委信访答复
  附件14、2018年03月21日书面答复1 3页
  附件15、省人大常委会信访批复
  附件16、病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