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21条有一个警察有救助危难的义务。单就这起事件,有的说警察没能力完成(但尽力了),有的说警察就没尽力。我认为都没说到点上,这件事的根源是我国人民对警察的定位就没找准。
  警察,是西方的玩意,是因维持公平而诞生的,是司法的起点和终点,位置相当重要。但到了中国人手里全变了,又给它赋予了:服务职能、保护职能、救助职能,等等,还有一大堆讲究,什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吧。抛开其他法律和一些不正常的社会现象不谈,单就这些讲究就足以让警察人不人鬼不鬼。
  警察为什么是暴力机器?是因为他执行的是公平职能,公平本身就具有暴力性。但是服务、救助均排斥暴力性,导致警察的暴力手段不能尽力施展,暴力不尽力公平就不尽性。为了弥补缺失,只能从其他方面找补:
  首先是保护职能。这里,只有保护还具备些暴力性,但与公平的暴力简直就是两码事。保护,是军队的职能,军队是对外的,意味着只要是我国国民,别管善恶,都必须用暴力保护。公平,是对内的,意味着必须先区分善恶,然后才能用暴力实现公平。大街上的众人,你知道谁善谁恶?往往恶人都“会哭”,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意味着警察保护恶人的可能性增大了。保护职能不尽性。
  再说服务和救助,都必须有专业的人员和设备,光救助的分工就很细,包括:水下救助、山地救助、火中救助、破拆救助、疾病救助,等等。警察你再牛,你有这些专业的人员和设备吗?意味着,警察的服务和救助也不会尽性。
  本能导致其他能不尽性,其他能导致本能不尽性,人不能鬼不能,众矢之能。这次波澜,是众矢之能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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