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局原处长王淳毅、刑侦处长杨勇荣、探长秦哲违法办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的领导对错案不纠、不作为、为官不为,对中央巡视组转交的问题不处理、欺骗中央巡视组、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迟宏伟包庇、袒护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违法办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的违纪违法事实

  中央第六巡视组的领导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民警,为了维护车站治安秩序被犯罪分子打伤,留下“脑外伤后综合症”,现已脑萎缩。作为一名民警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毫不畏惧。然而,让我不能容忍的是,我所工作的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领导不但不主持正义,还利用职权违法办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执法犯法,打伤我的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由于我受伤后没有得到及时治疗现在不能正常工作,随时都有死亡的危险,公理何在???然而,令我更加悲哀的是:我因公负伤后却无处维权!!!

  所以我向巡视组的领导汇报我的冤情,我相信中国的法律是公正的,正义只会迟来但不会缺席,那些违法办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充当司法掮客的处长、副处长违法办案人会得到应有的惩处。我因公被伤害至今已经10年了,维权已经4年多了,但是到处碰壁,党中央反腐力度如此之大,而在地方执法部门中,他们手中的权力,视法律为儿戏,我是一名民警,敢于当面来举报,就敢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我把维权的希望全寄托给巡视组的领导了,希望您在百忙之中一定过问我的冤情!!!

  本人李维贵,现任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民警。2007年12月16日,在富拉尔基站执勤时被三名被告人:李亮、李富起、李贵春打伤,住院两个月。由于齐铁公安处王淳毅、刑侦处长杨勇违法办案、办人情案,我没钱住院治疗2008年2月被迫出院,出院时专家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症反应”;出院后经常头晕、头痛、头部发木。2009年经哈尔滨铁路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2012年11月在工作中我突然眼前发黑、昏迷晕倒再次住院,经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核磁共振诊断为:左侧脑室前角旁脑白质变性。2012年12月5日出院,医师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现小脑已萎缩。我的脑外伤综合症完全是李亮、李富起、李贵春打伤所致,有2009年“哈铁路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为证。我是维护治安秩序因公致残,可是齐铁公安处违法办案,我所受到伤害却没人管,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违法办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的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根据《刑诉法》第14条的规定非法剥夺我这个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办案人秦哲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秦哲却遗漏我被伤害的最重要的证据。根据《刑诉法》第119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即公安部令第35号的第170条、第233条、第234条、第241条、的规定在本案中我作为被害人齐铁公安处办案人秦哲应当给我本人做伤情鉴定,却不给我做伤情鉴定而只给另一个被害人王庆宇做法医鉴定。有案卷中我被打的照片和2007年12月29日齐铁公安处刑警支队的情况说明为证,这是违反《 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行为。

  二、根据案卷材料显示,公安处的副处长杨勇签字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立案决定书 齐公刑立字(2007)671号是以妨害公务立案的却以伤害取保候审的,有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决定书字(2008)6号和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释放通知书字(2008)3号为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即公通字【2005】98号的规定,的第17条 第18条 的规定办案人秦哲应当给我这个被害人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通知我到哪进行鉴定,现在公安处法医卷内只有王庆宇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和鉴定结论而没有我的。在本案中不给我做法医鉴定这是遗漏犯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的行为。

  三、根据《刑诉法》第129条的规定秦哲在没有我的法医鉴定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结案了。有(2015)哈铁中刑监字第1号为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即公安部令第35号的规定:1、 第262条 规定此案在缺少证据的情况下主管领导杨勇还批准结案。 2、第267条 的规定: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办案人秦哲根本就没询问我是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在我住院期间草草结案。在侦查终结报告书却写明证据充分这是严重与事实不符,同时在《起诉意见书》末页也没有注明我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致使我现在无法起诉被告人承担我现在的医疗费用。有齐铁公安处处长王淳毅盖章的《起诉意见书》为证

  四、在我住院期间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草草结案,我的医疗未终结就结案了有齐铁公安处刑警支队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和我的住院病历首页为证。

  五:根据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齐公延字(2007)0345号犯罪嫌疑人李亮、李富起、李贵春定为结伙作案,却2008年1月16日齐铁检察院对三名被告的两名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1月17日,公安处给李贵春取保候审,有齐铁检刑诉字(2008)13号为证。在2013年11月21日,我身着警服在法院维权时,法院非法给我戴上手铐,齐铁公安处在这种情况下不给我维权,还违法出具两份情况说明即2013年9月2日李全林和2013年11月28日郭云飞出具的,是我在2015年5月17日,在哈铁中院拿到的。李全林说:是当年刑警队审理队队长胡伟光以组织上的名义让他出的。

  六、根据2009年2月哈尔滨铁路局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客观上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诉法》和2008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第2款的规定。齐铁公安处就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事实上当年犯罪分子家属找我爱人时说 ;别看你爱人是公安民警但我家的关系在公安处比较硬,以后啥事,你找我我给你摆平,据有关人员透露说当年王淳毅开始不同意把我从案件中踢出来,后来刑侦处长杨勇和他吵起来了,在利益的驱使下就这么做的。七、根据2013年10月10日,当年审理队的办案民警刘开庆写给处领导的情况说明,已经证实当年的办案的事实真相,说明当年的办案错误和齐铁检察院的答复函:(2016)齐铁检控复字第02号已经指出公安处违法办案了,哈铁公安局和公安处两级机关没有人处理此案。

  八、哈铁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迟宏伟多次说: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没有违法办案,法律法规是写在纸上的没有用,还说:当年是伪造的现场,这不是公开的包庇、袒护吗 ?我提出当年我受伤医药费公安处没给我报销,2009年工伤鉴定后,在我的一次伤残救助金里扣除了3000元当时我爱人在富拉尔基派出所签字的借支的医药费。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和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铁公督察(2015)104号文件的有关条款规定,我应该受到慰问和奖励,理应给我维权,然而又领导却说我不在维权之列,难道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的文件不执行吗?如果不执行还下发文件干什么,这是形式的吗?2013年在我控告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违法办案期间,公安处却给被控告的违法办案的民警秦哲晋为三级警长(正科级),因为我控告我的冤假错案,我理应晋为副科级民警不让我晋级。这不是典型的打击报复吗?天理何在?

  九、我在2015年7月向中央第八巡视组递交了实名举报材料,中央巡视组转交后2015年7月26日,公安处督察队和纪委给我做了笔录,公安局领导来了几次就没有任何结果了,2017年3月向中央第六巡视组递交了实名举报:违法办案,错案不纠,出具伪证为官不为,欺瞒中央巡视组的实名举报材料,中央巡视组转交后,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给我了受理告知书和送达回证,后来信访干部王越锐给我做了笔录,做笔录时对我说:上级指示:要关心爱护到位,合理诉求解决到位等四个到位。然而没有人来处理此案。后来,我多次找给公安局领导打电话反映问题,领导以工作忙没有时间处理为由推托,我于2018年2月7日,我和我爱人去哈铁公安局找领导反映问题,公安局的大门不让进,还找哈尔滨货场派出所的民警要处理我们,有齐齐哈市龙沙区的信访干部为证。后来公安局信访干部说:2015年中央巡视组转交了不给你任何答复,2017年中央巡视组转交的材料也不可能给答复你。

  十、我的病情在发展,我无法支付我的脑外伤综合症治疗费用。



  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习 提出依法治国的今天,党的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的活动,领导的不作为、为官不为,欺瞒中央巡视组,法制处迟处长的不依法办事而是包庇、袒护违法办案人,难道法律、法规是稻草人吗?现在,党的十九大已经胜利召开了, 要求为民办实事,办好事,难道公安局、处两级机关是法外之地,还有没有公平、正义了?

  请求中央巡视组的领导彻查此案,过问我的冤情还司法公正,维护一个因公致残民警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