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4日下午3点左右我年逾古稀的哥与驾车人孙素喜发生行路纠纷被孙殴打至轻伤一级。事发近三年由于虹口公安分局欧阳警署始终没提供事发时视频录像,而是过了一年多后,找了一个证人捏造事实,致使事件近三年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在到处是电子眼的马路上,而且是十字路口发生的事,视频录像警方为何不愿提供?刑事案件警方难道不应及时取证和保留证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