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当防卫的新解释操作性仍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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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新解释仍没跳出谁后动手谁有理的老套路。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叫【正当防卫】?
我认为,这个词是由人的两种状态组成的:正当和防卫。这才是最关键的一步,有了这一步就可以进行下一步。
正当和防卫的辩证关系是:正当是目的,防卫是手段;正当的性质决定防卫的性质,防卫的性质强化(或削弱)正当的性质;没有正当也谈不上防卫。
正当与理、正义、动机、受害方同属一个领域;防卫与暴力、行为同属一个领域。
这就意味着:有理的,先动手也有理,甚至只有先动手了或者下重手了才更能体现正义性;没理的,即便是后动手甚至没动手也没理。也就是说,正当防卫的关键环节是“正当”而不是“防卫”,防卫是由正当来决定的。
法律的目的应该是千方百计地将有理的一方置于有利的位置上,而新解释却相反:
1,让行为决定性质:后动手有理,最起码能占一部分理。
2,防卫的性质不对,认为后动手才叫防卫,剥夺了有理方先动手的权利。要知道,一般的情况下都是先下手为强。不让有理的强,没理的一定强。
3,双方考虑问题的方式不一样:
第一,有理方考虑的是理,他要考虑两个理:一个是事情本身的理,其实这个理在现实中一般都很明确,拦路抢劫你说谁有理?另一个是后动手的理。
第二,无理方考虑的是加害(行为),这才是他的目的。不方便时他可以先动手加害,方便时他可以后动手加害。后动手反倒成他有力的反正当防卫的武器了。
很明显,在案发现场防卫手段明显低于加害手段,且都是关键环节,很不符合无限防卫理念。你想,第一次被加害时就已经被动了,结果还得等加害者先动手然后再反击正当防卫才能成立,岂不是更加被动。
无限防卫的硬核其实是在案发后,就是案犯逍遥法外的过程。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以及新旧解释来理解,案犯这个时候实际上是受法律保护的,因为先动手后动手仍然适合这个过程。因此,有必要对正当防卫和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进行扩大解释。目的是,犯罪行为自成立的那一刻起,犯罪分子就已将自己的安全置于高度危险之中了,除非自己归案或者束手就擒。只有这样才能让合法者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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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