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魂不散、沉冤待雪(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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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海事处无法无天、公然包庇肇事者
冤魂不散、沉冤待雪事情经过补充
在事故发生和处理完大哥的身后事之后,马上就进入了春节假期并且“新冠”疫情全面爆发,我们家属真的上告无门,有冤无路诉!一直承受着痛苦的煎熬,无奈之下,我唯有组织了材料以信访件形式邮寄给相关部门和省市的一些领导对番禺海事处进行控告。一直到3月9日,我见疫情稍为平稳,于是便马不停蹄地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信访控告,在这段时间里之前写给省市领导的信访件亦全都汇集到番禺区人民政府和番禺海事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确对海事部门有一定的监督力度。从3月9日以来走访的部门当中最为顽固恶劣的始终是广州海事局,3月9日下午2点30分我再次向广州海事局要求立即就本案涉及的刑事部分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我特别提及肇事者是属于肇事逃逸,应当负全部责任。当时广州海事局的工作人员口头回应我说他们认为该船不属于肇事逃逸,我当即问他有什么依据认为该船不构成肇事逃逸,他说:当该船被群众叫停后返程回到事发现场,在河面上没有发现人和任何漂浮物,船主坚信没有发生事故,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现场,所有不属于逃逸。我听到这番不属于人讲出来的“理由”后当即勃然大怒,厉声斥责他们无视客观事实和自然现象,水上交通事故和陆路交通事故有本质的不同,陆路交通事故从事故发生之后现场是定格的,除非受到人为的破坏,而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撞击的人会因失去自救沉入水底,更有可能随水流移动,船舶未抛锚前亦会适当移位。河面上当然是看不见任何物体。如果这样就足以支持没有发生事故的话,那么,海事、公安部门在接报到达现场后亦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说,没有发现任何物体,无证据证实曾经发生过水上交通事故为由,可以置之不理,不作调查。但为何海事、公安还要主动参加搜救、搜寻、以及调查、取证呢?显然他们是相信目击者的报警和陈述。当下我很气愤地离开广州海事局,他们试图留下我再作解释,说什么叫我不要激动,毕竟结论还没有认定之类,我没有理会他们,声明要向他们的上级海事局控告。当下我就意识到事件的黑幕已经渗透到广州海事局,他们在没有作任何阅卷调查的情况下单方面听信下级的汇报,是在极力维护他们的直接下属,派出机构——番禺海事处。但是,通过广州海事局工作人员的口述我又感觉到一个信息,就是在信访的压力下他们基本认定了事故的事实,只是在责任认定上极力为肇事者开脱,因为否定了逃逸,在责任认定上很难追究到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这就是海事部门的目的。后来我又去了广东海事局作了信访控告。因为公安部门亦一直推诿,后来直接说没有管辖权,为了证实海上刑事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在3月10日我去了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和广东海警局信访控告,3月16日广东海警局明确告知我事故发生地点为内河,内河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属地公安机关。于是,我通过110不断报警,3月24日番禺区沙湾派出所因为压力被逼通知我们家属去做了正式报案笔录,但他们坚持说一定要海事部门移交他们才可以立案。
在2020年3月31日番禺海事处终于作出了事故调查结论并于4月2日送达给我们家属,调查结论中责任的认定是对等责任,这完全在我意料之中的事情,之前海事部门坚持说没有证据显示该船和事件有关,到如今确认该船为事故船并认定对等责任,对番禺海事处而言,这已经是一个很合理的结果。然而,番禺海事处却无视了很多事实,在事故的原因和简要经过提及的都是事实,但对肇事者肇事逃逸和船舶不达到安全标准的事实只字不提,显然是避重就轻,全力为肇事者开脱,其目的是为肇事者开脱刑事责任,只负民事赔偿责任。番禺海事处对肇事者的包庇、袒护行为已经表露无疑。据此,我们家属已经向广州海事法院对番禺海事处提起行政诉讼。
综合所有过程,现在我们可以对番禺海事处为何违法行政、违法作为作一个剖析,其实从事故发生到船舶到指定水域接受调查的过程,海事部门已经完成了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勘验及对沉物(遗体)的打捞工作,海事部门就已经清晰知道这是一宗重大的交通事故,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逃逸,依法应当负全部责任,在那一刻,海事部门就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但结果是非但没有移交还将船舶放行,显然事件背后一定有一层不为人知的关系在操纵着整件事件,致使番禺海事处从一开始极力为肇事者开脱,说什么没有证据证明该船和事件有关,船主和海事处的说话如出一辙。到后来因为家属不断上告,海事处基于强大的压力,知道完全为肇事者开脱所有责任已经不可能,但又因为之前先入为主的关系网,目前已经骑虎难下,为了最大化去帮助肇事者开脱,唯有作出如今“对等责任”的认定,目的就是为肇事者开脱刑事责任。在充分的证据和事实的面前,番禺海事处的种种作为可以说是“司马超之心,路人皆知”。我要问:当今的中国政府究竟是人治的社会还是法治的社会?究竟是权力大,还是法律大?是否有人可以凌驾在法律之上?番禺海事处是否就是法外之地?
注:以上事情经过的描述和言论愿负法律责任。
行政起诉状
原告:叶伟玲,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虞姬乡田万村田万庄,电话:15918669867。
被告:广州番禺海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文炳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口岸大街5号。
第三人(1):江门市新会区良和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建民 联系电话:0750 6328843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泗丫新村三座110 101 2铺。
第三人(2):罗添 联系电话:13702300634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州番禺海事处2020年第1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 。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本次事故被害人苏德能的妻子,2020年1月6日下午5时许原告的丈夫在番禺区紫坭河口尖沙咀附近游泳,被一艘空载的“粤新会货1765”船撞击后沉入水底失踪,经家属组织人力搜寻8天,番禺海事处及钟村街道办事处亦参与搜救和搜寻。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9时许在顺德区西海河道发现苏德能的遗体,顺德警方对遗体体表的鉴定结果为:水漂绳索被外力扯断,水漂消失,绳索依然紧扣腰间,左小腿有一长约20公分、深约6、7公分的开放性伤痕,伤及骨头,符合螺旋桨所伤,右腿有贯穿伤,头部有撞击伤,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1月17日遗体移交番禺殡仪馆火化。
事故发生后,该船未停船搜救并离开现场,后经岸上目击群众大声向其呼叫并沿岸追截将其叫停,明确告知该船主撞到了人并要求返回现场,返回现场后船主夫妇二人以河面上没有发现任何物体为由坚持认为没有发生事故便扬长而去,妄顾岸上群众的呼叫。群众立即报警,接警前来的公安和海事部门通过群众讲述联系上肇事船,其时“粤新会货1765”船已到达其预定的目的地,广州市南沙区西樵水道某饲料厂附近的码头准备装货。其间肇事者并没有主动报警。番禺海事处在完成事故调查、取证、勘验之后,在明知道肇事者肇事逃逸并致一人死亡,有重大犯罪嫌疑和肇事者因没有瞭望违规操作以及该船螺旋桨没有安装防护罩不符合船舶安全标准,明显不适航的情况下,非但没有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还坚持将“粤新会货1765”船放行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28条将肇事船舶和船员的证书提前返还。海事处的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该船和事件有关,更不构成逃逸。由此可见,番禺海事处的最初目的是要为肇事者开脱所有责任。无奈,原告的代理人,被害人苏德能的亲弟弟苏昆能只有通过各种途径依法向省市的一些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对广州番禺海事处进行检举控告,在强大的压力下,被告终于认定“粤新会货1765”船为肇事船,但依然认为肇事者不构成逃逸,然而又从来没有依据去支持被告的观点。其目的就是为肇事者最大化开脱,极力为其开脱刑事责任,只负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是致一人死亡必须要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意料之下,被告在2020年3月31日作出了“对等责任”的认定并于4月2日送达原告。原告认为 :“粤新会货1765”船的驾驶者作为专业人员,其对规则的认识和行为的谨慎不是普通群众可以做到的,因为肇事者由始至终没有瞭望,故无法采取紧急的避碰措施而放任了事故的发生,且错过了最佳的搜救时间,单凭这点就应当负主要责任。兼之,肇事者故意捏造虚假证言,扬言没有撞到人且与事故无关,在群众明确告知后依然扬长逃逸,以及船舶未达安全标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46条、50条、52条、83条,以及《内河避碰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犯罪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肇事者应当负全部责任。据此,原告认为被告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广州番禺海事处2020年第1 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属于违法行政、违法作为,依法应当撤销。以上事实,有广州市110指挥中心的报警记录、现场目击群众的证言证词、河道视频监控、顺德警方对遗体体表鉴定、图片资料、海事部门的调查记录、勘查笔录、肇事者供述、《事故调查结论书》、《告知书》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原告认为:被告广州番禺海事处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行政机关、政府职能部门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无视证据和客观事实,在命案面前草菅人命、黑白不分、是非不明、百般为肇事者开脱、狡辩,有损公职部门的形象,被告的具体行为人已涉嫌失职、渎职、包庇、以权代法等现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体现社会主义公平公正的原则,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海事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9时于广州海事法院开庭,被害人家属期待社会各界人士和新闻媒体出席旁听监督支持诉讼)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