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山东海事局
  2021年4月22日,山东海事局会同省交通厅、船检等相关单位召开了游艇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纪要主要内容概括为:游艇海上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是非法从事渔业活动和营业性运输所引起的;游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捕捞养殖以及为捕捞养殖提供看护、运输服务的渔业生产以及生产辅助活动,和水生动植物捕捞演示、养殖演示、垂钓等休闲渔业活动属于渔业活动,只能由渔业船舶从事,游艇不得从事渔业活动;会议决定在游艇检验、登记和安全监管时,发现游艇有加装稳车、鱼舱、钓具等明显用于渔业生产活动的设施时,不予受理检验申请,不得通过检验,不予许可登记,直至进行处罚,同时要求山东沿海水域的游艇都要配备用于应急救助的定位设备;上述管理规定自纪要印发之日起执行。一言以蔽之,游艇的使用功能被限定在极小范围内。
  针对山东省出台的这一规定,我有十问,请山东省海事局解惑:
  一、游艇事故多发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游艇被当做了钓鱼船使用还是另有其因?如果游艇不被用于垂钓,仅用于在海上游览观光就能彻底杜绝事故发生吗?
  二、游艇仅限于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这句话怎么理解?“所有人自身”的范围是仅指所有人自己还是涵盖亲朋好友?“休闲娱乐”项目涵盖哪些内容?
  三、“垂钓”被纳入渔业生产活动的依据在哪里?截止目前农村农业部在历年的伏季休渔通告中对休渔期禁止作业的类型表述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这句话是否可以理解为农业部并不认可“垂钓”属于渔业生产活动?如果“垂钓”属于渔业活动,自然也应该被纳入休渔范畴。另外,国家体育总局将“垂钓”列为全民健身运动项目,似乎也佐证了“垂钓”属于休闲娱乐或者休闲体育范畴吧?
  四、召开这次会议的有关部门有权定性哪些活动属于渔业活动吗?参会人员包括山东海事局、山东省交通厅、青岛船舶技术服务中心、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等,会议纪要的抄送单位仅有山东省交通厅、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说到底,这些单位都没有任何渔业生产管理职能,也就不具备定性渔业活动的资格。
  五、部门之间是否应该进行沟通协调?让我们再来看看出台纪要的参会单位之间的关系吧。国家海事局是交通部内设的一个司,山东省交通厅就不用解释了,青岛船舶技术服务中心是省交通厅主管的事业单位,中国船级社是交通部直属事业单位。这几个交通口内部单位一起开个会,将“垂钓”定性为渔业生产,而渔业生产又归口为农业农村部,这就使得被取缔掉的大量钓鱼用的游艇将不得不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质,这些船艇一旦取得了渔业活动资质,安全监管责任也就转移出去了。但问题是农业农村部门并没有被邀请参会,甚至连会议纪要也没抄送。球踢出去了,球门在哪里?农业农村部接不接这个带刺的球?
  六、船舶检验、许可的技术标准和依据是什么?笔者非专业人员,但是凭船舶是否安装稳车、鱼舱、钓具来评定船舶能否检验合格、取得资质甚至是否应该被处罚,这种做法既不合法也无作用。稳车不过是一个拔锚的绞机,可以节省船员体力,难道它影响行船安全了还是影响船舶性能了?船上没有鱼舱就能让游艇所有人不钓鱼了?难道钓到的鱼就一定要放在鱼舱里保存?垂钓难道一定要大张旗鼓地摆放一堆钓具?一根手线一个钩不照样钓鱼?如果只带一根手线,执法时有谁能认定游艇是否出海钓鱼了?说到底,游艇是否有稳车、鱼舱、钓具同游艇安全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七、在山东沿海水域的游艇都要配备定位装置这一要求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如果没有依据,行政机关无权增加群众负担。
  八、在依法治国的当下,一个会议纪要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许可或者执法依据?
  九、重大事项是否需要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这个会议纪要的影响,首当其冲的是省内外游艇生产企业,其次是广大游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渔具企业、旅游业也将会受到深刻影响。对于这种社会影响深刻的重大事项或决策,理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保证决策正确,仅凭几个不调查不研究的官员拍脑袋做决策,是否太过草率?
  十、职能部门是畏责避责还是担当作为?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山东省作为海洋大省,经略好蓝色海洋,利用海洋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是省委、省政府振兴山东的一项重要举措。以垂钓、亲海、渔家乐为主要形式的休闲渔业作为战略产业、特色产业、牵引产业,成为乡村振兴的新亮点。仅就威海市来看,每年休闲渔业吸引游客700万人次、收入超过100亿元,而且呈逐年发展趋势。当然,海上活动始终存在着较大安全风险隐患。对此,有关部门是因噎废食、胃责避责还是主动作为、积极引导,这事关我省经济发展,事关十九大宏伟蓝图的实现,事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请有关部门有关官僚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