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谭翠英,女,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系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谷洪村五星组村民。

  身份证:430321197011017140

  电话:18711310199

  被举报人:湘潭县易俗河镇党委书记兼县人大代表:王武。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周俊 等四人。

  案由:信访截访、非法拘禁!


  举报请求: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十)项,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问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追究被举报人胡作非为,恶意报复、打击迫害,非法劫持、关押拘禁举报人,践踏举报人人权, 严重知法犯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2、请上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最高执法机关明察,在有法必依、违法必纠,严厉惩处基层政府行政乱作为,渎职侵权犯罪下,引起重视,查明真相,严肃查处,督促指令下级政府部门履行查处监管责任,对举报人报复迫害,非法劫持、关押拘禁举报人的乱作为行为,不姑息,一查到底,追责问责,迅速落实处理解决为盼!


  事实及理由:

  谭翠英夫妻有一产权房位于《湘潭县梅林山庄乡村旅游度假村》项目建设范围内,夫妻俩的宅基地,自留山,耕地,经济林,菜地均不在此项目的征地红线范围内。


  湘潭县政府的相关部门在此项目无相关审批手续,无征地红线审批图,无拆迁许可证,动用公检法非法将举报人关押在湘潭县梅林派出所,暴力强征强拆举报人合法居住的房屋。


  雇佣黑恶势力,夜挖村民先人祖坟,暴尸荒野,不顾公序良俗,毫无人性。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滥发无编号假房产证,以逃避安置责任。非法侵占,霸占合法承包的农用地、自留山。合法财产、合法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在当地诉求无果下,被迫到县、市、省并向中央政府反映,行使公民对不法行为的信访举报权利!


  2019年9月29日,举报人乘机到北京,刚下飞机,即遭到被举报人周俊为首四人的劫持,被其租用一别克黑色商务车(车牌京QQ99V9)黑车直接将举报人劫持到湘潭县易俗河镇水竹村委会六楼,期间,被举报人拒不向举报人出示证件,而是将举报人手机没收,强行对举报人搜身,随身物品被其没收,对举报人非法关押、软禁,限制人身自由,导致举报人遭受严重心身、精神伤害,苦不堪言!


  举报人此次去北京目的是观看七十大庆盛典,没有携带任何材料,作为国家公民,爱国无罪,进京无罪的信念支撑着举报人,在举报人被其非法关押、拘禁期间,受到被举报人的严密监控,受到其三人一组三班倒的全方位、全时段管控,举报人忍无可忍,曾以撞墙、绝食、割脉来抗议对人权、尊严及人格的践踏,但被举报人却以冷酷、冷漠对待,甚至举报人在被拘禁强行打点滴时,呼吸加速,全身痉挛抽搐下,被举报人丧尽天良地幸灾乐祸,哈哈大笑,身为人民政府辖下机关,被举报人毫无人性非法关押、拘禁,折磨迫害弱势举报人,其后将受害举报人送入湘潭县人民医院15楼60号床位,是一关押犯人房间,对举报人摧残、迫害,令举报人痛不欲生,苦不堪言,更让举报人为此不服!


  在被举报人的胡作非为下,举报人被劫持当地后,手机被没收清零,手机卡拒不归还举报人,行李箱被撬开撬坏,贵重的钛合金塑脸仪仪器被丢失,身份证被非法扣留,经举报人多次索要才予归还,与镇党委书记王武等人的操控、授意有直接关系,举报人不服,依据《宪法》四十一条、三十七条,如实向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反映、举报!

  请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严厉惩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严厉惩处农村基层组织胡作非为,残害百姓,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及保护伞下,引起关注,查明真相,严肃查处被举报人乱作为,非法劫持、关押拘禁,迫害举报人,践踏法律,践踏人权的不法行为,对幕后操控及直接当事被举报人追责问责,从严处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保护举报人正当合法人权,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此致

  举报人:谭翠英

  2019年12月31日

  附证据 :

  1。谭翠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举报人王武书记相片及微信号图片一页

  3、被举报人周俊相片一页

  4、强行搜身带走行旅箱谭涛相片一页

  5、被非法拘禁在易俗河镇水竹村委会6楼的相片一页,(相片来源于举报人老公与被举报人王武书记的微信聊天)

  6、举报人老公与被举报人王武书记微信截图一页

  7、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王武书记微信截图一页

  8、易俗河镇卫生院余院长相片一页(余院长是举报人被非法拘禁在水竹村委会时,强行打点滴当事人,是管区主任冯超开车接余院长与护士去的水竹村委会) 。

  9、举报人被送往湘潭县人民医院15楼60床犯人病房时的相片一页。

  10、被撬开的行旅箱相片一页

  11、举报人在关押犯人病房打点滴相片一页

  12、举报人与管区主任冯超微信聊天截图一页

  (注:以上所述,句句属实,另外还有以上相关证人的录音为证,没有附带在此材料证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