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埠村党支部书记周晓飞职务贪污集体资金的
  举报材料
  尊敬的领导:
  举报人:周兆顺,男,汉族,1948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鞍源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480
  1051215。联系电话:0577 86472677。(系藤桥镇石埠村村民)。
  举报人:周良洪,男,汉族1956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鞍源路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60
  3121213。联系电话:15858848112。(系藤桥镇石埠村村民)。
  举报人:徐旭洪,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南市中路2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3050
  11213。联系电话:13676796611。(系藤桥镇石埠村村民)。
  被举报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石埠村原村主任:周晓飞(现任:党支部书记)。
  举报事项
  请求领导依法实施纪律监督监察程序,依法严查被举报人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采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集体公共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事实。请求:依法查明事实,依法追究被举报人职务贪污、侵占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刑事责任;追回被举报人非法贪污的资金款项;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被举报人周晓飞在任职石埠村原村主任职务期间,于2012年,借用“藤桥镇新家园”(农房改造)工程地下室泥浆、土方外运项目,非法贪污集体公共资金九十二万八千元(928000元)(根据合同规定,系暂定,实际应为100万元以上)。
  “藤桥镇新家园”(农房改造)工程地下室泥浆、土方外运协议书,是被举报人周晓飞与南岸村,以村委会的名誉作为丙方与总承包方浙江新邦建设有限公司藤桥镇新家园(农房改建)工程项目部(甲方)、承运方:温州市明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第四条明确:泥浆、土方挖运单价均为56元m³(含税),总
  价暂定650万元。被举报人在与温州市明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其理由是为方便藤桥镇新家园(农房改建)工程地下室泥浆、土方外运项目今后顺利实施所签订。按照该协议书第一条,被举报人从中得款16元m³。结合“藤桥镇新家园”(农房改造)工程地下室泥浆、土方外运协议书第三条工程量:泥浆量暂定:壹万陆仟(16000)m³,土方量暂定十万(100000)m³,总价暂定650万元计算,总计利润为:一百八十五万六千元(1856000元),除南岸村外(实际上,南岸村工程量较小,南岸村以承包给周秀友,注明:有委托书)按各50,实际工程利润资金九十二万八千元(928000元)(根据合同规定,系暂定,实际应为100万元以上)。以上款项有温州市明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邵连平(可作证)支付给被举报人周晓飞,邵连平联系电话:13868874498。
  该款系集体经济收入,被举报人在与温州市明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是以个人名义签订,而且在协议书第二条中明确乙方利润由其(自己)责任人从甲方领取。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二、(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但是,被举报人私自设立!小金库!,隐瞒该项集体收入,贪污至今,从未将该项集体收入纳入集体财务收入账目。已成为了职务贪污的事实。
  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促使行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特此请求领导依法本着“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有错必纠;严明法纪、惩前毖后”的执政宗旨,依法予以严查督办为盼!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第四条、《刑法》等之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被举报人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公示!追回流失的集体资金,追究被举报人职务贪污的刑事责任及党纪责任!以维护石埠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周兆顺、周良洪、
  徐旭洪
  附:协议书为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