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周德良,男,193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贾曲乡陈家村4组人,原籍山东省清平县人。
  我于 1947年2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年转冀中军政干部学校学习,1947年7月1日加入中国共产党。1948年底编入湖北军区襄樊军分区独立团。1949年任湖北军区升级七团一营二连指导员,随部队入朝参战。1952年回国,在沈阳第五炮兵学校学习。1955年复员转业到陕西省汉中中级人民法院工作。
  在汉中中级法院工作期间,我被冤枉坐牢十年。当时中院院长许建中找茬,说我转业途中偷改档案,把副连级改为正连级,无须有的罪名扣在我头上,汉中市人民法院在他的操纵下,给我以政治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我的确没有偷改档案,在劳改队里,我喊冤叫屈,又被延安县法院(当时延安还是县)和府谷县法院以不认罪伏法、企图逃跑罪各加刑五年,共计二十年。到1977年我刑满办手续时,延安县法院找到农场转角站,给我由五年改判成三年,农场管教科提出多坐的两年该怎样处理,因困难我也没有去问。
  1985年4月30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送来昭雪平反判决书,宣布我无罪,并且说此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书附在后面)。但是,在服刑期间,我被开除党籍公职、取消一切荣誉称号,我的转业证件、转业安置费存折300元、扣发的工资700元、私人财物、新牛皮箱2个、缎子被面3个、高级鸭绒被1条、新大罗马表1块、各时期解放纪念章、毛泽东奖章等全被没收。20年的牢狱之灾使我失去一切,饱受肉体与精神上的折磨,而没收的这些东西本应在我平反之日一并交予我,但是到现在无人受理。
  从平反到现在,为了讨回公道,我曾经多次上访,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函至汉中市人大,汉中市人大转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置若罔闻。
  我因冤案造成精神上的大摧残,后入赘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陈家村四组,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陷入了极大的困境。无法申请国家赔偿,我于1986年5月30日向陕西省委人大及省政协提起诉讼,汉中中院给予书面答复,答复并未解决宣判无罪后的善后处理问题。为解决该问题,我的家人多次去汉中中院,中院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拒不承认申诉人在汉中中原工作的事实,但汉中法刑二判字(85)2号判决书:“原系汉中市地区中级法院干部”;二、拒不退还1957年没收的申诉人的财务及各种纪念章,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复原建设军人证明书、华北解放纪念章、全国解放纪念章、海南岛解放纪念章、抗美援朝纪念章、渡江战役纪念章、淮海战役纪念章、毛泽东奖章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宣判无罪后,应当依法归还没收的财产,刑甲字第047号刑事判决书明确说明:“没收中国人民解放军复原建设军人证明书,并将各种纪念章予以收存,刑满后再发给被告”,但汉中中院拒不依法执法、拒不返还;三、拒不移交本人人事档案,使我无法得到蒲城县人民政府的妥善处理。经我多次向有关机关申诉,汉中中院刑二庭于2004年12月10日书面答复:“经研究,以书面建议你县政府酌情解决”。但我要求将人事档案移送至蒲城县人民政府,汉中中院拒不移交,我

  参加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的军人待遇至今也无法解决。最令人心寒的是,汉中中院陈平、康馨、郭建军等人现在不承认我曾在其单位工作过,这真是让人震惊,中国现在的法制社会岂容你亵渎?作为法院人员,是社会公正的捍卫者,他们却扭曲事实,让百姓心寒。
  我今年85岁,身陷冤狱几十年,身心遭受巨大摧残,因汉中中院不依法办事,导致问题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现如今,我毫无经济来源,并在近期查出患有膀胱癌,饱受病痛折磨。我只是想要回原本属于我的东西和权利,希望在我有生之年汉中中院能还我一个公道,能够安抚一个抗日老兵备受折磨的心灵!
  我现在实在是走投无路、求助无门,希望各位领导、各位网友关注并帮助我声讨汉中中院,早日还我一个公道!














  周德良住址:陕西省蒲城县城南新区陈家四组
  联系电话:15291346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