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基层公安局长非法参与经济纠纷案件,造成老百姓200多万元的损失无人管

  我叫侯琳,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人民政府家属房,身份证号码612723196804190061,联系方式15891226668。
  案情如下:
  2011年9月2日,陕西省府谷县隆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向陕西省府谷县公安局长杜志龙的堂兄杜方才借款100万元,作为公司周转使用,公司法人贺在琪指派会计以府谷县隆兴源公司的名义向杜方才出具了一支100万元的收据,内容为:“今收到杜方才100万元,月息2。1,2011年9月2日”。公司法人贺在琪在收据上加盖了陕西省府谷县隆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及个人印章。杜方才收到陕西省府谷县隆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收据未提出异议,对其借款表示认可。嗣后,公司累计向杜方才偿还借款本息38。8万元。
  2017年11月3日,陕西省府谷县公安局长杜志龙(现任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区分局长)为了满足堂兄杜方才的强力要求,而利用公安局长的大权,以公谋私,指派手下刑警帮助堂兄杜方才非法参与债务、经济纠纷案件,对侯琳依法传唤、收审、扣押手段,威胁恐吓、强迫侯琳将其事先拟定好的虚假笔录上签字捺印。嗣后将其虚假询问笔录提交于府谷县人民法院作为堂兄杜方才主张诉权的主要证据。2017年12月6日,府谷县公安局长杜志龙得知侯琳在神木市麻家塔乡敖包沟煤矿有股权,以公谋私,私自便指派手下刑警非法传唤该煤矿的隐名股东刘党义,强力要求刘党义去府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作谈话,非法收集侯琳在刘党义名下煤矿入股情况进行取证。2017年12月10日,府谷县公安局长杜志龙非法再次指派手下刑警去神木市麻家塔乡敖包沟煤矿对隐名股东刘党义就其侯琳在煤矿入股情况再次进行核实。
  2018年2月6日,杜方才利用府谷县公安局非法收集的虚假询问笔录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要求侯琳及其丈夫、府谷县隆兴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府谷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当日,府谷县公安局长杜志龙第三次指派手下刑警配合府谷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一同前往陕西省神木市麻家塔乡敖包沟煤矿对刘党义非法传唤,并向刘党义送达了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2民初29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侯琳在神木市麻家塔乡敖包沟煤矿入股的200万元股金及800万元股权分红收益。随后,府谷县公安局长杜志龙与府谷县人民法院领导拉拢关系,指使府谷县人民法院办案作出与事实相悖的荒唐判决。侯琳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府谷县公安局长杜志龙依然在榆林市中院依然拉拢关系。
  2018年5月2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陕西省府谷县公安局伪造的虚假笔录,判决认为府谷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侯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6月23日,杜方才依据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与事实相悖、颠倒黑白的判决,申请府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府谷县人民法院向侯琳与丈夫作出执行裁定,对侯琳的丈夫司法拘留15日,并强制执行侯琳与丈夫共同偿还杜志龙的堂兄杜方才本息250万元。
  2018年7月22日,侯琳向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纪检组实名举报杜志龙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案件,榆林市公安局纪检组人员口头答复侯琳“府谷县公安局长杜志龙违法违纪行为,我们管不了”。
  2018年10月29日,侯琳无奈向陕西省公安厅纪检组实名举报府谷县公安局长杜志龙违纪行为。次日,陕西省公安厅以书面形式告知侯琳,不属于陕西省公安厅管辖,不予受理,告知侯琳去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反映情况,但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仍拒绝处理。
  2018年11月25日侯琳无奈向被告公安部纪检组实名举报府谷县公安局长杜志龙的违法违纪行为,却石沉大海。2019年4月20日侯琳再次向被告实名举报陕西省府谷县公安局长杜志龙违纪行为,杳无音信。2019年5月5日侯琳又再次向被告举报陕西省府谷县公安局长杜志龙的违纪行为,一直拒绝处理,行政不作为。
  作为陕西省府谷县公安局长杜志龙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参与债务、经济纠纷案件,以公谋私,违法指派手下刑警对侯琳及其丈夫杨建林采取威胁、恐吓、强迫侯琳在刑警事先伪造好的虚假笔录上签字捺印,强迫侯琳自认向杜方才借款100万元的虚假情况,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第二条、《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违法抓人通知》第一条、《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有关规定。府谷县公安局长杜志龙滥用职权,行政干预人民法院的办案,非法指派手下刑警给侯琳造成25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犯滥用职权罪,请求依法查处。但至今无人审查,请求全国各大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以上全部属实,如有虚假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侯琳
  202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