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错误汇款与诈骗
  基本情况:所谓“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或许是指万万没有想到的好事的到来,比如,有一天你的银行账户上突然多了不知谁汇来的巨款,当然这种事在现实生活中很少发生。不过,有时基于银行员工的操作失误或ATM机的故障偶尔也会发生。下关鱼市场株式会社为了还供货商之武轮水产株式会社的货款,向开设在北海道银行八户支行的武轮水产账户转账时,不小心将支行名写成了“北海道银行中央市场支行”。不巧的是,在该行中央市场支行有一家叫武和水产的公司开设了一个账户。“武轮水产”和“武和水产”只差一个字,而两个公司的日语读音都是TAKEWASUISAN。由于银行一般用电传打字的方式用片假名发通知,原本应该汇到武轮水产账号的238万9946日元货款,最终汇进了武和水产的账户里。担任武和水产札幌营业所经理的B知悉错误汇款的信息后,一时感到既惊恐又兴奋。这真是“天助我也”。不要来自上天的意外恩赐,一定会遭到惩罚,他暗想不少能够说服自己的各种理由后决定将这笔意外之财据为己有。他填好取款表格并盖上社长的印章后,来到北海道银行中央市场支行取出了这笔款项。然而,这种犯罪很快就会被发现。B最终以诈骗罪之名起诉到札幌地方裁判所。裁判所判处大野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大野还以为能够判处缓期执行,由于B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被判4个月有期徒刑的前科而未能如愿。B不服一审判决而进行上诉,目前第二审正在进行中,虽然还没有最终结论,作为领受“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的代价可谓不轻。
  简评:那么,该案能否成立日本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诈骗罪呢?其实,有关这一问题理论界有非常激烈的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将错误汇款解释为“遗失物”(占有脱离物)。因此,从银行取出错误汇款应当成立“遗失物侵占罪”(第254条)。成立遗失物侵占罪,其法定刑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1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轻于罚金刑的一种处罚,金额为20日元以上4000日元以下),可见很轻,非常有利于被告人。第二种观点认为,将错误汇款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252条)。侵占罪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一种犯罪。可以随时取出来的汇进自己账户的错误汇款,恰好符合自己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这一规定,因此,这种行为应当以侵占罪处罚。侵占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可以参考裁判所的之前判决,应当判诈骗罪(246条),错误汇款本身就是他人的钱款,被告人没有从银行取款的权利而不顾,假装自己的钱款欺骗银行工作人员本身,就是一种诈骗行为。诈骗罪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不轻。在错误汇款的情况下,收款人取走汇款的行为如何认定,这一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争议是近几年的事情,目前有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无罪之争。其实,这一问题与存款究竟是银行占有还是存款人占有有密切的关联性,根据取不同学说,得出的结论将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