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综上所述,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实施保险目的不同。工伤保险是政府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人身意外伤害险商业性较强,以利润为经营目标。
  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产生的。
  实施范围不同。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保险基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是贯彻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保险费全部由企业单位承担,摊入成本,当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投保人负担。
  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不同。工伤保险金额完全依照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给付,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理赔金额则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确定的。
  保障程度不同。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
  法律关系不同。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法规范畴‚受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属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由经济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
  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定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政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险是由金融单位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因此,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遗属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盈利为目的,寻求利润最大化。 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参加。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社会保险中开展和立法最早、实施范围最广的险种,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也能给投保者带来一定的风险保障,也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但它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它的目的决定了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 :“中华人们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总之,工伤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两者区别如下:
  1、保险性质不同: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员工参保,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同:意外险的法律基础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工伤保险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
  3、实施目的不同:意外险是通过顺应人们规避风险的要求而获取利润的一种经营行为;工伤保险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4、保费缴纳方式不同:意外险的保费是由投保者个人承担的,当保险公司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不给予任何补贴;工伤保险的保费则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无需缴纳。当企业收支不平衡时,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5、保障范围不同:意外险的保障是不分时间地点以及受伤原因的,主要针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同时,如果被保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还可以按比例赔偿残疾津贴;工伤保险只对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二、向人保局申请仲裁,在工作的时候因工作内容受伤的,必然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因此,完全符合工伤的设定,可以申请仲裁。
  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扩展资料:
  工伤事故的处理流程:
  1、工伤认定程序。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必须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劳动者要提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者提出工伤申请后,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部门认定职工的受伤属于工伤后,如果劳动者认为其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职工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情况复杂的,最多可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
  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
  最终认定为工伤了,如果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职工必须在收到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