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某地发生了一起电动车交通事故,最后的案情走势值得广大行业厂商关注!

  电动车主与货车相撞,致当场死亡。事故发生时,货车超载超速。经交警大队认定,货车主承担主要责任,电动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另经鉴定,电动车主驾驶的电动车最高车速40kmh、整车重量50kg,与厂家说明书不一致,且电动车主没有相应驾驶证,事故发生时未戴头盔。

  

  根据电动车主的电动车说明书,该车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为:最高车速≤20kmh、整车质量≤40kg。但实际上并不一致,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也不符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电动车存在缺陷,应属于机动车范畴。

  后经法院审理,电动车与货车车主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车生产厂家按电动车主自担损失的30承担责任。

  涉案电动车存在质量缺陷,且该缺陷与发生交通事故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电动车生产厂家作为涉案电动车的生产者,应对电动车主在使用缺陷电动车时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从本案来看,电动车生产企业负一定的连带责任也是无话可说,同时本次判决也再次给电动车生产企业敲响警钟,作为生产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质量合格的产品才是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