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法院监察室充当违法违纪法官的保护伞
  关于对南阳中级法院监察室调查组《反馈意见》的意见
  (根据11月21日电话反馈意见录音整理)
  一、调查组没有答复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人是否必须是本单位职工的本案焦点问题。
  2017年10月9日我根据民诉法第58条及《解释》第88条第五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受同事爱人符鹏飞的单位推荐及符鹏飞的委托,在桐柏县法院为其代理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开庭前我依法向法庭递交了身份证件;单位推荐书,当事人符鹏飞的委托书及当事人符鹏飞属于该单位的证明材料,我的代理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官赵永林认为我不是本单位职工不符合代理条件不能代理。我就要求他们拿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的法律规定,他们有这个责任和义务。我当时坐在代理席位置未动,静等他们很长时间也拿不出来,没有离开代理席不是我的责任,赵永林恼羞成怒给院长何志汇报后对我进行拘留罚款是图穷匕首见,完全是强权霸道。更何况南阳中级法院的复议决定书也没有拿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的法律规定。
  以上话题是本案起因及争议的核心和焦点,至今没有得到答复。
  二、调查组在没有答复以上话题的情况下却转移话题竟提出“原告是桐柏山农机厂,符鹏飞不是当事人”的谬论,认定我不符合《解释》第五项规定,因而没有代理资格。
  当事人是由于实体法上的权益发生纠纷,或与特定的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而进入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根据这个法理,按规定出庭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这些人都是与特定的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而进入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这些人都属于当事人,而不是仅指原告和被告是当事人极其狭义的看法。符鹏飞就是与被告房屋租赁的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而进入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是不折不扣的当事人。
  个体企业桐柏山农机厂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但它不一个人,只是一个牌子,真正掌控的当事人是它的法定代表人符鹏飞。参加诉讼时不是这个牌子出庭,而是符鹏飞出庭,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也不是这个牌子承担民事责任,只能有符鹏飞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的当事人就是符鹏飞。
  根据民诉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当事人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可见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发生法律效力。符鹏飞起诉时的案卷显示,“原告:桐柏县桐柏山农机厂。法定代表人:符鹏飞,该厂厂长”。符鹏飞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法院起诉,已写入案卷,他就是诉讼参加人,根据民诉法,诉讼参加人只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二是诉讼代理人,显然符鹏飞不是诉讼代理人,只能是当事人。另外法律在追究责任时不着重追究名义人的责任,而着重追究实际掌控人的责任,是实事求是的办案,符鹏飞是桐柏山农机厂实际掌控人,你们却抓住不是具体人农机厂的名字不放,是实事求是吗?
  三、调查组提出的判例不能代替法律。
  (一)、调查组为了确认我没有代理资格,提出以2017最高法行申9123号判例予以确认。这个判例主要是把单位推荐公民代理人限定在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公民。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公民就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样就和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完全雷同,则应该受该规定约束,就不存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人,此提法实际是否定了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项关于单位推荐公民代理人的规定,即第(五)项没有存在的必要。
  (二)、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该《解释》没有限定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属于该单位的证明材料。《解释》制定时没有这个限定,符合民法通则和民诉法对公民代理要求基本精神。有她的现实意义。对法律任何人无权添油加醋,岂能随便增减文字限定条件而改变其基本精神。我国审判制度是以法律为准绳,《解释》就是准绳,不能有丝毫更改。假如这个限定条件通过立法程序加入法条后,我们再遵守。否则不能服人。
  (三),根据我国立法批准程序及效力大小的规定,《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判例不能当做法律适用。更何况此判例和《解释》的基本精神相挬。
  (四),这些判例主要产生于民告官的案例中,是权与法的较量的结果,现实条件下民告官何其难也。
  四、调查组仍未查出我有民诉法111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和证据。
  (一)、调查组称:“法庭让你退席反复向你做了解释,但是你不认同,拒绝退席,我们认为法庭合议庭既然作了决定,不管你认同不认同,首先你应该服从,你没有服从,所以说你属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此“认为”也就是说法官的解释不管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最高指示,不能讲理,首先你应该服从,否则你就违法,明显的强权霸道。此“认为”没有举出任何法律依据,这就是权力的傲慢。
  (二)、调查组称“你认为行为是在开庭前,不应当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调查组认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并不局限于庭审过程中,包括庭审前,你这些行为导致了庭审不得不延迟,所以调查组认为,你这属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此“认为”也就是说开庭前和开庭后是一样的,那何必开庭时有宣布开庭的程序。众所周知,任何活动在开始前后对纪律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调查组所说庭审不得不延迟,也是法官不能释明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的理由造成。此“认为”也没有举出任何法律依据。
  (三)、调查组称“你认为拘留罚款过重,即使有违规行为,也应当警告。调查组认为:对你的处罚决定是依据民诉法第111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条法庭有裁量权,对你罚款拘留并无不当”。调查组并没有举出处罚我有违反民诉法第111条对号入座的行为,有那些轻重的情节。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我没有被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也没有授权对我进行处罚。
  (四)、调查组称“你认为作出罚款、拘留决定是连续使用,违反了民诉法《解释》184条,从而认为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调查组认为民诉法《解释》183条是这样认为,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你同时拘留罚款属于合并适用,不是你理解的连续适用。连续适用意思是说比方对你拘留了,执行完毕了,又对你罚款,这是你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到位导致的”。
  我们看一下民诉法《解释》183和184条的原文:
  第183 :条:“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至第113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明显可以看出,此法条列举了许多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没有限定在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应该是适用于行为人有多个违法行为时,才可以拘留、罚款合并适用,或称并处。
  第184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明显可以看出,此法条限定在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只有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我就静等他们拿出法条的一个行为,又没有发生新的行为,对我拘留并罚款合法吗?(注:2018年修改的刑诉法为了防止法官处理同类问题时滥用权力,199条修改后明确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就避免了罚款、拘留连续适用)。
  (五)、调查组称“你认为你静坐在代理席没有危险行为,不应当使用警械,不应使用手铐,你认为违反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但条例第8条第2项规定,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这个案件对你实行拘留,所以对你实行手铐并无不当”。
  我们看一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的原文: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很显然,这三项使用警械的条件都是在有危险行为的大前提下才使用的,而不是孤立的使用。不能断章取义的适用法律。
  (六)、调查组称“该案(中院)采用书面审理形式审理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程序上并不违法,并且这个案件经中院合议庭,民事审判大组讨论作出的维持拘留和把3万元改为5000元的决定,从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所以以上6条你认为违法拘留罚款问题我们不予认定。”
  众所周知,法院制造了那么多的冤假错案,哪一个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结案,甚至死刑案不是亡者归来或真凶出现,哪一个是通过“程序”得到昭雪,都是经长期艰辛上访引起有关部门注意才得到解决。法官没有良心了,什么缺德事都能干出来。南阳中级法院复议决定书照样在没有拿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又没有举出我扰乱法庭秩序证据的情况下,昧着良心维持拘留15天的决定,只把罚款3万元改为5000元。
  五、调查组拒不答复控告人反映的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的问题。
  希望上级领导为我申冤。

  受冤人:龚中林 电话:18939212983
  2019年12月6日

  附:对桐柏县法院何志、赵永林法官滥用职权违背事实违背法律,非法拘禁合法公民代理人的控告
  案情简介:
  对桐柏县法院何志、赵永林法官滥用职权违背事实违背法律
  非法拘禁合法公民代理人的控告
  2017年10月9日控告人(以下简称我)根据民诉法第58条及解释第88条规定,受同事单位推荐及符xx的委托,在桐柏县法院为其代理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开庭前我依法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我的代理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庭长赵永林看了手续后,因涉嫌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他故意篡改、践踏法律,说我不是本单位职工不符合代理条件不能代理。我要求他们拿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的法律规定,我当时坐在代理席位置未动,静等他们很长时间也拿不出来,(有法庭的监控录像为证)。习惯了以权压法的赵永林恼羞成怒,又通过院长何志滥用职权对我非法拘禁15日并罚款3万元的双重重罚。我不服申请到南阳中院复议,中院复议决定书同样没有拿出我不符合代理条件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举出桐柏法院所捏造的我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证据,时任南阳中院院长庞景玉丧尽天良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毫无理由维持非法拘禁15天的决定,只是把罚款3万元改为5000元。
  此案发生后我多次向中央、省巡视组写信反映,又多次走访最高法院和河南省高级法院。巡视组曾督办多次,桐柏县法院也明确表示按信访程序立案受理,但至今没有任何人给一个说法。
  控告人:龚中林 电话:18939212983
  2019年4月16日





  对桐柏县法院何志、赵永林法官滥用职权违背事实违背法律
  非法拘禁合法公民代理人的控告
  控告人:龚中林,男,汉族,身份证上是生于1948年12月22日(我实际1946年12月22日出生,现年73岁),大学文化,退休工程师。电话:18939212983
  被控告人:
  1、何志,男,中共党员,任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院长。
  2、赵永林,男,中共党员,任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控告请求:
  1,依据党纪、政纪规定根据所控告事实,对被控告人给予党政纪严肃问责。
  2、依据刑法之规定根据所控告事实,对以上被控告人給予严惩。
  3、责令撤销桐柏县法院2017 10 09日作出(2017)豫1330民初1942号司法拘留、罚款决定书;撤销南阳市中院2017 10 17日作出(2017)豫13司惩复1号复议决定书。
  4、依法赔偿控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名誉侵权、精神损失及因此案引起的上访控告等的各项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被控告人因涉嫌受贿而触犯破坏法律实施罪:
  2017年10月9日控告人(以下简称:我)根据民诉法第58条第三项以及民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在开庭前受同事符xx的委托代理其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我依法向法庭递交了本人身份证件;当事人符xx所在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推荐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当事人属于该单位的证明材料,控告人的代理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庭长赵永林看了我提交的手续后,故意篡改践踏法律说我不是本单位职工不符合代理条件不能代理。剥夺了我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院长何志违法犯罪对我非法拘禁15日并处罚款3万元的双重重罚。我不服依法申请到南阳中级法院,意想得到公平正义的解决,又被中院庞景玉违法犯罪利用特权非法予以维持,只把罚款3万元改为5000元,使我这个73岁守法知识老人从此又走上艰辛维权上访之路。
  二、被控告人因涉嫌受贿而滥用职权、触犯非法拘禁罪:
  我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提出法律规定单位推荐的代理人是公民,并没有规定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并拿出民诉法解释,赵永林看后仍说我不符合条件,我说你只要拿出我不符合条件的法律规定我立马走人。我坐在代理席没有动,静等他们拿出法律规定,他们迟迟拿不出来。这时庭长赵永林给院长汇报后,说院长也是这个意见,我就说是权大还是法大。竟惹怒了习惯以权压法横行霸道老虎屁股摸不得的赵永林庭长大人,因未按他的旨意退出代理席,10:16左右就叫来法警,法警来后我也不愿事态扩大提出可以退出代理席,赵永林却恶狠狠的说现在退出也晚了。然后捏造出在执行本案中以所谓故意扰乱法庭秩序莫须有的罪名给我非法戴上械具手铐亲自送至桐柏县拘留所,对一个七十三岁无辜的知识老人狠下毒手施行顶级最重的拘留15天、罚款3万元的重罚。何志、赵永林行为违反了民诉法第111条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也违反了民诉法解释第184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的规定;又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16条数过并罚的原则“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规定;更违反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规定,我一个实际73岁的知识老人静坐在法庭代理席位置上没动,我理直气壮没有违法,因此没有必要也根本不会出现上述情况。桐柏法院何志对控告人连续适用拘留、罚款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注:法庭的监控录像可证实我没有任何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且同时可证明并没有宣布开庭。桐柏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纯属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其一,事发时没有进入开庭程序,没有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前辩解不等于扰乱法庭秩序,庭外行为不受法庭纪律的约束。其二,被控告人诬陷我耽误了开庭时间两个多小时,实际除了正常准备开庭时间外最多静等他们拿法律规定只有半小时左右,也是因为法官迟迟拿不出法律规定所造成的,不是我的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是违反法庭纪律,根据《法庭规则》第19条规定对拒不退出法庭的也只能先警告后采取强制隔离措施,而不是一下子按照《法庭规则》第20条对严重行为的拘留罚款最重处罚把人一棍子打死。
  三、被控告人因涉嫌受贿而触犯枉法裁判罪 ;
  桐柏县法院院长何志违法犯罪对我诬陷,又在没有任何违法事实和证据证明之下,强行对我司法拘留15日、罚款3万元纯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控告人不服桐柏法院何志的处罚,申请南阳市中院复议,复议决定书却称:“龚中林欲以公民身份代理桐柏县桐柏山农机厂参加民事诉讼,但其并非该单位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没有举出那一条法律规定单位推荐的公民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复议决定书又称:“其虽提交了了《诉讼代理人推荐书》,但该推荐书是作为委托人的桐柏县桐柏山农机厂自己所出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样没有举出这个行为违反了那一条法律规定?这种只用大帽子压人没有实际内容的决定不能服人!也赤裸裸的暴露了被控告人强权霸道的嘴脸。难道单位不能为自己的员工出具推荐书吗?单位推荐公民代理的法定权利可以随意剥夺吗?南阳市中院的复议决定书同样没有拿出我不符合代理条件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举出桐柏法院所捏造的控告人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证据,却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毫无理由维持拘留15天的决定,只是把罚款3万元改为5000元。同样违反了民诉法111条规定。也违反了民诉法解释第184条的规定;更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十六条数过并罚的原则。(以上事实有桐柏县法院拘留、罚款决定书及南阳中院复议决定书和我被法警带走时的照片等附后为证)。
  四、被控告人何志、庞景玉因涉嫌受贿而触犯包庇罪 ;
  庞景玉、何志各自身为院长,又做过政策研究工作又是专业法律学者,明知我的行为符合单位推荐公民代理人的法律规定,为了包庇其下属赵永林的违法犯罪行为,官官相护,事发后根本不调查当事人当时情况,仅凭赵永林一面之词,就对当事人签批进行双重处罚,违反了只有查清事实后才能处理的法律基本原则。而中院庞景玉更为可恶完全丧失天良、失去院长职责、不做任何调查研究、偏听偏信违法犯罪非法予以维持。
  五、被控告人因涉嫌受贿而触犯报复陷害罪 :
  2000年控告人因给桐柏县吴城碱矿担保售碱一案,桐柏法院明知原告他人不具备诉讼的主题资格,却枉法裁判判决原告胜诉,给控告人逼到上访之路,历经四年五次审判,终于在2004年南阳中院再审纠正了错案,因此被控告人对我恨之入骨,给我扣上老上访户这个“光荣”的大帽。由于在四年上访期间学会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一些亲朋好友遇到法律难题就来咨询解决办法,我根据他们实际问题普及法律知识,让他们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走法律程序(如和社区书记徐xx等一道做王x的工作),学法普法本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在促进法制社会的进步做贡献理应受到称赞,可是对善于特权的司法腐败官员来说认为是跟他们过不去,他们最怕老百姓懂法知法,就对控告人疯狂的陷害报复;再者控告人给亲朋好友(如给王x和陈x等)依法代理的案件,不同程度触及了他们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们个别特权者的利益 ,因此他们对我寻机打击报复蓄意已久。
  控告人1966年高中毕业后回乡从事农业十余年,高考恢复后考上师专,从事化学教学6年,1987年被桐柏县引进后改行从事化工生产,2003年申请退休后利用学到的法律知识为亲朋好友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三级法院出庭几十次,基本都解决了纷争,化解了社会矛盾,没有一个法庭说我不符合代理条件,唯有这些懂法不执法、毫无人性、滥用职权心毒手辣成天光想整人于死地的以上被控告人对我打击报复予以构陷。同时,我深知这些年为了人间正义,为了维护亲朋好友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程度不同案件上触及了以上被控告人或其特定人的非法利益、也减少了他们与律师的不正当交往机会,或者断送了他们的受贿财路,故此对我迫害。正是这些人在破坏党的声誉,以权代法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制造多起冤假错案和上访案件,给社会造成极大的不稳定和危害,因此每年政府付出巨大的人力和财力予以维稳。控告人一辈子遵纪守法、清清白白、兢兢业业为党和穷苦百姓服务,却在满头白发的晚年为维护法律的尊严遭到司法腐败分子的残酷迫害。
  六,赵永林的犯罪线索和问题:
  1,赵涉嫌于2002年在执行庭任职时贪污执行款,并和已判刑的庭长王军川同案,王判了赵却无事,不知为何?2,赵在埠江和吴城任庭长时,利用职权大肆对本辖区内的公私企事业每年索要巨额钱款予以挥霍、贪污。3,赵于2007年夏季,在桐柏县城关镇西杨社区段庄组银凤小区(阳光花园东侧十米大道向北西侧第七排东边起第二家座北朝南)建独家院豪宅一栋,且室内装修豪华,耗资巨大,与其妻子小学教师收入,又与赵的家庭工资等合法收入极为不相符。

  控告人: 龚中林
  2018年1月16日
  附件:(有关证据)
  1、桐柏县法院院长何志滥用职权篡改践踏法律、非法拘禁合法公民代理人的证据。
  2、有关公民代理的法律条文。
  3、桐柏法院(2017)豫1330民初1942号司法拘留、罚款决定书。
  4、南阳市中级法院2017 10 17日作出(2017)豫13司惩复1号复议决定书。
  5、桐柏县法院捏造事实残酷迫害合法公民代理人的证据(两张照片)。
  附件1:
  全国首批“审判业务专家”, 鼓吹1300余件案子没错案的桐柏法院院长竟“不懂”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
  桐柏县法院院长何志滥用职权篡改践踏法律、
  非法拘禁合法公民代理人的证据。
  (根据桐柏县法院院长何志接访龚中林及手机短信谈话记录整理)
  2017年11月14日上午龚中林应约桐柏县法院院长何志接访,向他反映法官赵永林滥用职权残酷迫害公民代理人问题,何院长答复说,你不是本单位职工,不符合代理条件,拘留、罚款没有错。我要求他拿出我不符合条件的法律规定,他拿出不知那个人编写的一本早已准备好的划有重点部分线条的书给我看(注:他就是不敢拿最高院发布的民诉法解释),并复制一份給我拿回家学习(注:上述事实在桐柏法院接访室,有监控录像),我看后第二天8时左右,我用短信给何院长回复,全文如下:(以下事实有手机短信记录)
  何院长,你給我提供的那本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的解释不是正规的法律条文,不能适用,也并不能支持你的“单位推荐的公民必须是本单位人员”的观点,发表以下意见:
  你提供的原文:(2)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当事人所在单位为保护其职工合法权益,可以在单位中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被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3)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这里的“社区”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为了维护本社区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也可以推荐本社区的公民代理当事人诉讼。
  一、对以上可以有两种理解:
  1、社区、单位除了可以推荐其他公民外,也可以推荐该单位、该社区的公民。(注:原文中用词是:可以、也可以。也就是说把推荐本单位公民放在后一位而不是首位,只是也可以,不是唯一)。
  2、把公民限制在必须是该单位、该社区的公民才能推荐。这就是你的理解。
  如果按第2种理解,开庭前就应该必须向法庭提交公民代理人属于该单位、该社区的证明材料。
  但是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这里只要求提交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没有要求提交推荐的公民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显然第2种理解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二、由于你提供的解释不严谨,容易造成误解,所以没有形成法律条文,而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项是最高院发布的法律条文,非常严谨。
  三、你提供的解释不能对抗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五项的解释。何院长,听说你是学法律的,请赐教!
  何院长回复:龚老师,民诉法58条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规定的很清楚。首先,要解决的你是否符合本案公民代理的资格问题,其次才是按照民诉法解释88条审查手续。建议你咨询一下律师或者仔细研究法律、司法解释。不要误入歧途。
  龚中林答:关于代理资格问题,我不属于民诉法五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人员,但我属于第(三)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中单位推荐的公民,不知有何不妥?然后按民诉法解释第88条审查相关手续有何不妥?请明示!
  何院长答复:给你复印的材料已经说明。
  龚中林提出:你复印的材料对我提出的问题你没有回答。
  何院长回复:法条的理解与适用,该书的权威性,你懂的。你不能作错误理解。
  龚中林提出:我什么地方错误理解了,请明示!
  何院长至今提不出我什么地方理解错了。
  龚中林问:何院长,你好!我诚恳接受你的指教,怎么不发言了呢?
  何院长回复:很好系统地学思践悟。
  龚中林请求:何院长,请你不要说大而空的话,来点实际的,老百姓不需要系统学习法学理论,只要能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即可。我要求你给我指出我错误理解的对号入座的法律条文你都办不到吗?找不到我的错,就是你们的错,不想承认吗?
  龚中林发短信:怎么不回话呀?无言以对了吗?
  何院长:语塞
  龚中林 联系电话,18939212983
  2017年11月16日

  附件2:有关公民代理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