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文昌公证处文书伪造的热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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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昌公证处文书伪造的热闻
引起社会热议、媒体关注和网民的反响
《海南特区报》《凤凰资讯》《新浪新闻》《网易新闻》《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海南国际商务报《中国房地产报》等多家媒体对文昌公证处文书伪造高度关注和广大网民网友强烈的反响!
据报道:2015年1月文昌原国有企业烟花炮竹厂厂长黄远清(原人大代表)串通文昌公证处符永新、林黎明等人在文昌鹏远酒店要求华都公司王禄雄为他们做公证“还款协议”。(原王禄雄曾经向黄远清借过高利贷)王禄雄配合黄远清等人共作出五份“还款协议书”其中有四份“还款协议书”未付款,然后符永新根据还款协议书出具五份具有强制效力的公证文书,涉及金额共8879。85万元。(实付王禄雄1793。56万元),这五份“公证书”分别是以海南金瑞隆公司陈宝名义涉及金额是5581。85万元(实付1793。56万元)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其他四份公证书未付款的公证书分别是:以海南励昌烟花炮竹销售有限公司陈宝名义涉及金额是1436万元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其他三份未产生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失去法定执行效力已作废)分别是以当事人王纪军、罗明章、云大章涉及金额共1862万元。(已报案)以上五份公证文书没有一份是用黄远清名字,可见黄远清的经济诈骗策划得 非常漂亮!符永新公证员可以说是一个“法盲”!
各位网民、网友、媒体记者:我们大家都知道依法治国是我们中华民族亿万民众的共同愿望!而文昌公证处文书伪造我们决不能容忍!严惩于法,给受害人一个说法,给广大网民网友一个说法。
面对涉嫌诈骗几千万元的“公证书”公证员符永新是怎样的配合诈骗分子的?王禄雄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丝毫没有疑问,向法院提出异议,复议法院置之不理,就连行业里手的海南司法厅也没有疑问?所以才能让黄远清(人大代表)顺风顺水长驱直入!
海南司法厅对伪造的公证文书,专门调查组人员难逃法律追责
2018年受害人王禄雄向海南司法厅举报文昌公证处公证员符永新、林黎明等人伪造公证文书一案。海南司法厅成立专门调查组大约三个月后作出《答复函》说“公证申请符合法律受理条件,办证程序合法”为什么?
受害人向海南司法厅提供的证据有“公证谈话笔录”“委托付款确认函”“关于委托付款确认函记载时间的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海南公平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上任何一条证据都能证明公证书的伪法违规伪造的嫌疑。可海南司法厅为什么说办证程序合法呢?理由是什么?
为此受害人王禄雄对海南司法厅专门调查组提出以下五点质问:
一、《谈话笔录》是出具公证文书初始源头材料的法律依据,以此法律依据出具公证书。可文昌公证处出具的29号具有强制效力债权文书《谈话笔录》是黄远清和公证员符永新伪造的。
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5日下午4点,黄远清和符永新等人要求王禄雄到文昌鹏运酒店做了一份《谈话笔录》,王禄雄是答应配合做了一份《谈话笔录》但现在这份《谈话笔录》的内容不是原来的那份的内容。(已被偷梁换柱)原来那份并没有记录22份“委托付款确认函”还有“银行汇款单”,王禄雄本人从来没见过,按照合法的程序黄远清提供的材料,公证员应当交给王禄雄本人质证,对证是否真实性、合法性并且公证员还要一丝不苟严格审核银行凭证是否王禄雄本人的和银行的流水单是否和委托付款确认函的金额是否相符,22份委托付款确认函的总金额是4192。56万元银行凭证的流水单金额是4199。45万元不相符,敢问司法厅专门调查组的各位领导公证申请符合法律受理条件吗?办证程序合法吗?王禄雄去过公证处公证申请吗?并且这份《谈话笔录》上面写的是“本处”。
二、公证材料中22份委托付款确认函说明是华都公司王禄雄委托金瑞隆公司向对方付款。请各位网友、网民、媒体记者大家注意:22份《委托付款确认函》上标记得总金额是:4192。56万元,而其附有相对应的“银行汇款回单”却是4199。45万元,说明金瑞隆公司向对方多支付了6。89万元。(这么好心吗?)还有10份《委托付款确认函》转付给唐孝如、陈光强、罗长海罗明章、雷光瑞这五人和王禄雄互不相识。确认函付款的金额是:964。8万元而相对应“银行汇款回单”却是981。69万元,又多支付了16。89万元,真好心!还有更有意思的是:华都公司和金瑞隆公司签订《文昌商业步行街工程施工项目投资合同书》时间是2014年7月26日后才付款,而委托付款确认函竟然产生在2014年2月18日,有这个可能吗?因此22份的委托付款确认函上盖的“印章”“签名”都是黄远清和符永新共同伪造的。敢问海南司法厅专门调查组的各位领导,这样的公证材料能出具强制文书吗?程序合法吗?你们侦查了吗?
三、《关于委托付款确认函记载时间的情况说明
》这份“情况说明”是符永新和黄远清(原人大代表)等人在2015年9月4日才制作的,然后要求王禄雄到海口美华荷泰酒店盖章(手机拍照留底)。从这份“情况说明”我们可以看出22份委托付款确认函的真面目,因为符永新和黄远清心知肚明22份委托付款确认函的印章、签名都是他们伪造的 ,生怕有朝一日王禄雄对公证文书有异议,所以就想出这个对策用来对付今后证明22份委托付款确认函的真实性。但万万没想到被王禄雄拍照留底。黄远清(人大代表)和符永新真是用心良苦啊!他们尾巴终于露出来了!
可见符永新要求王禄雄到文昌鹏运酒店做公证已经是违法违规了,文书已被法院执行了为什么又再一次到海口美华荷泰酒店要求王禄雄做“情况说明”他的犯罪行为真是罪上加罪。请问海南司法厅的各位领导这样出具文书程序还合法吗?你们查了吗?
四、银行转账凭证 :2014年7月26日华都公司王禄雄和金瑞隆公司签订《文昌商业步行街工程项目投资合同》后,黄远清才向王禄雄付款,而银行的凭证却出现在2014年2月18日、3月25日等等多张的银行凭证是签订合同前已经委托付款给别人的银行凭证。符永新可以说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盲”,才能出具这样的文书,程序还合法吗?也从没有交给王禄雄来质证、对证是否真实性。敢问海南司法厅的各位领导你们是否和符永新一样对债权数额没有丝毫疑问?还是银行凭证出了差错?这些银行的凭证都是从公证处里调出来的啊!
五、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书证实文昌公证处出具29号公证文书的“谈话笔录”手印非王禄雄本人所留。可以说明公证文书是伪造的,并且对以上(一)至(四)条的论述更加说明公证文书出具的违法、违规。海南司法厅各位调查组领导,只要你们一点点的侦查都能找出公证文书的违法违规伪造的证据。可是你们不但不对符永新的问责调查,反而包庇包容他们的犯罪行为。你们怎么也能变成猫鼠一家狼蛇一窝,敢问你们居心何在?是幕后有高官指控你们这样办?还是你们有难言之隐收到人家的好处?可以说肯定有原因?你们拿“海南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得出的结论和海南司法厅鉴定的结论互相矛盾,那么你们为什么不找有权威的机构再鉴定?把案子作了结。你们从何处得到“公安厅的鉴定”?是否亲身见过?是否到过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核对,质证真实性、合法性?王禄雄也只是听说文昌公安局讲省公安厅作出鉴定但从未见过鉴定书结果。
由于文书伪造文昌步行街安置房被法院查封停工已有五年,该楼房的“脚手架”、“塔吊”“升降机”等工程设备烂成废铁损失惨重。文昌工信局每个月给拆迁的职工垫资租房费就十多万元,每年一百多万元,已有五年。海南司法厅你们知道吗?倘若继续下去这笔费用由谁来买单?符永新和黄远清?法院?还是司法厅?王禄雄已失去两个多亿元资产又有谁来买单?你司法厅难逃法律追责?
海南司法厅如果你及时阻止或纠正公证文书错误,这个案子也不会落到今天这个局面!
2019年2月海南司法厅再次受理公证文书一案,可至今还是没有结果,我们希望司法厅受理公证文书一案,要以法律依据说话,不要以官僚权力决定!最后我们期待你们一个明确的说法。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