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埠村党支部书记周晓飞滥用职权、非法销售墓穴,贪污巨额资金
文章目录
关于石埠村党支部书记周晓飞滥用职权、非法销售墓穴,贪污巨额资金的
举报材料
尊敬的领导:
举报人:周兆顺,男,汉族,1948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鞍源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4801051215。联系电话:0577 86472677。(系藤桥镇石埠村村民)。
举报人:周良洪,男,汉族1956年3月12日出生,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鞍源路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603121213。联系电话:15858848112。(系藤桥镇石埠村村民)。
举报人:徐旭洪,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南市中路2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305011213。联系电话:13676796611。(系藤桥镇石埠村村民)。
被举报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石埠村党支部书记:周晓飞。
举报事项
请求领导依法实施纪律监督监察程序,依法严查被举报人滥用职权、非法销售墓穴,贪污巨额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事实。请求:依法查明事实,依法追究被举报人非法销售墓穴、贪污巨额资金行为的党纪责任及刑事责任;追回被举报人非法贪污的资金款项;维护村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鹿城区民政局《关于同意建设藤桥镇石埠村新马鞍山公益性公墓的批复》温鹿民(2018)14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藤桥
镇石埠村新马鞍山公益性公墓安葬对象:仅限于藤桥镇石埠村死亡人口以及藤桥镇内死亡人口和藤桥镇辖区私坟拆迁安置,本村使用多余部分的墓穴由藤桥镇统一安排使用。并明确的注明:严禁村两委及公墓建设单位对外经营销售墓穴。
根据该批复,公墓管理或经营单位为藤桥镇人民政府,被举报人周晓飞不是经营或管理公墓单位责任人,周晓飞擅自违反温鹿民(2018)14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5月起,非法将仅限于藤桥镇石埠村死亡人口以及藤桥镇内死亡人口和藤桥镇辖区私坟拆迁安置的墓穴以29600元穴—11万元穴的价格出售给非藤桥镇辖区人口(后附部分证据证明),从中非法获取近二千万元的利益(村财务收入无该项账目)归其个人。
石埠村死亡人口及村民无法购买该墓穴,相悖与该公益性公墓安葬对象的规定。被举报人独断专行、以权谋私,非法处置公益性财物,非法占有集体财物,以违反了《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相悖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浙民事【2005】201号文件性质。
被举报人周晓飞非法处置石埠村新马鞍山公益性公墓穴,而且非法从中获利的行为,已具备了滥用职权、职务贪污的主体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促使行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特此请求领导依法本着“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有错必纠;严明法纪、惩前毖后”的执政宗旨,依法予以严查督办为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第四条、《刑法》等之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追回该公墓资金,追究被举报人职务贪污的刑事责任及党纪责任!以维护石埠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周兆顺、周良洪、
徐旭洪
附:部分售出墓穴名单为证
年 月 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