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节选)

  一、前言
  骗子的套路就是这样:给你讲一部分的事实,但在关键的地方偷换概念(构陷和造假)。
  三、称其为二个影子公司的原因
  1、 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的办公地址、高管、职员全部人间蒸发(找不到),十多年来不从事任何生产、经营、盈利。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能找到人,但只有四人,十多年来不从事任何生产、经营、盈利(不具备公司存续的起码条件),四人的工资据其法定代表人胡循忠当面跟我说:由本系统某单位接济。 以上二个影子公司连招牌都不敢挂,办公地址多次变更。其拖欠职工社保费、待岗工资、内退工资、银行贷款,截留职工改制安置费,引发绵延信访与反维权(处心积虑地报复),至今胶着。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3、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我已请求上级责令省工商局收缴其正、副本营业执照,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四、我称另二个公司为空壳公司和骗子公司的原因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空壳公司和骗子公司的原因如下:
  1、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lt ;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gt ;投诉书的回复》(以下简称“省工商回复”)中写:“综上所述,以上四家公司都是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作为母体分立和新设立登记的,相互之间存在连带投资关系,”而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从未曾是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省工商回复”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
  3、据《公司法》第199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虚假出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一栏中,股东只有认缴额,没有实缴额(空白未填)。根据《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二条第(五)项,真实出资才能成为合法的股东,只认缴不出资纯属诈骗。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查获的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
  5、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6、41条,新公司与老企业名称非常近似,应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但当事单位和省工商局(现称省市场监督局)均死磕、玩赖、拒绝纠正。
  6、2019年7月26日及近日,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新公司、老企业多年未公示其企业年报,有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9、13、16、17条。

  五、二个影子公司的神操作及其诡话
  1、信访号为36002021010507014276931的省长信箱信访件,省国资委受理后,于今年2月24日向江西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上传了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个影子公司)的诡话,请看清他们的套路:第一个公司采用第二个公司的二封信作为回复的依据,第二个公司的二封信中的主张中本有多份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但第二个公司却心虚没提供,因为这些裁判全部无法生效,而且,绝大部分裁判文书已被证实是伪造的。
  2、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的印章是红色的,左手食指按住Ctrl键,鼠标箭头放置印章内,右手食指向上滚动鼠标的滚轮,印章随之放大,果然很清楚地看见“西”、“建”、“集团”四字的笔画不对,该公章明确又是伪造的。真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二个影子公司视造假如家常便饭,毫无畏惧心理。
  3、省国资委没对以上影子公司的诡话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而本信访件“已办结”,纯属敷衍塞责。

  六、二个影子公司的主张
  黄剑平1989年冒用罗建平之名进入江西省一建公司工作,直到2004年5月才发现黄剑平是冒充罗建平进入省一建工作的。省一建于2008年11月解除与“罗建平”(即黄剑平)的劳动关系,并按当时改制政策对其足额支付了“买断工龄”费用(生活困难补助费)。所以,黄剑平与省一建自2008年11月就已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了,就根本不存在补缴社保费和支付内退生活费一说,买断工龄后也不可能再办理内部退养(“进笼子”)手续。(备注:前面二句话隐含我个人利益方面的基本诉求。)

  七、我的反驳意见简述
  1、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2、根据《劳动合同书》、《 年度缴费工资(工资总额)汇总花名册(一)》、《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面记载的劳动者的身份证号码均为360121680101055 ,这是我黄剑平的15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同名同姓的人多了去,但身份证号码是唯一的,身份证号码是鉴别本公民与其他公民的唯一法定符号,二个影子公司以偏概全,指责我以罗建平(别人)的名义在省一建公司工作,与事实不符,纯属诬陷。
  3、(1)、《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 】的第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退一万步,假如该判决生效,以上第一条判决也因语法错误和法理错误无法理解和执行。因为:1、我的工作证上的用人单位是另一个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2、《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概念和提法,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提法。解除劳动关系是一个病句。3、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五年期限的、签订日期为1996年10月20日、约定终止时间为2001年10月19日、编号为2184的《劳动合同书》,其第2页上面写:参加工作时间:1989年10月。即:在其于2008年11月12日提出解除时,合同早于7年前已经履行完毕,而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是解除不掉的。而且,该合同的此前形成了一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形成了三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4、该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第一、三条判决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列。5、三个审判员均未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在判决书上手写签名。6、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符合萝卜公章的特征,且内有一个繁体字),详见下文。
  (2)、《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 】的第三条判决如下:“三、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剑平生活困难补助费14529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应理解为救济、同情、施舍或无偿赠予。
  “生活困难补助费”与坊间传说的买断工龄费不能划上等号,因为国家从未正式发文承认买断工龄合法。
  根据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对象及接收对象为我黄剑平、送达人为蔡力践(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帅志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部部长)、熊跃保(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写:“黄剑平:你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10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4、5、6项原因,决定从2008年12月1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书中写:“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此可见,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发生严重亏损并扭亏无望,需要大批裁员。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和未成年人的职工不得下岗。(备注:我一家四口,妻子钟华金无工作,女儿1994年12月21日出生,截至2008年12月十四岁,我妻子和女儿属城市户口,我父亲1936年9月1日出生,截至2008年12月七十二岁,在国家财政没破产的情况下,在国企没有向法院申请破产清偿债务以达到合法赖账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盈亏和债务由国家兜底负责到底,具体由对应的各级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唯一股东)负责兜底清偿,如国企申请破产,根据《公司法》,国资委以认缴额为限负责赔偿,所以,我本属不能被裁员下岗的职工,相反,我家本应得到国家的人文关怀和人权照顾。)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1月12日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2年前签订的(1996年10月20日)、编号为2184的、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七年前(2001年10月19日)已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是解除不掉的,因为劳动合同只能在合约期内依法解除,因为它已履行完毕,而且,该合同的此前形成了一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形成了三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签订二个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依法不可解除。
  退一万步,就算用人单位故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强蛮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根据我的工作证,我的用人单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5、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影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空壳公司),这三个公司在名称上近似但明确有差别。
  6、根据我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获的信息证明: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没有登记在册的传承或变更关系。所以,在无授权、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互相代表。即: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染指、介入、参与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纯属违法行为(寻衅滋事)。

  九、与二个法官面谈的详细经过
  3、拖欠社保费及报复陷害维权者
  我说:“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江西建工系统为了赖账(拒缴职工社保),打垮职工零星的、自觉地维权行为,费尽心机地使用各种违法的、令人不齿的构陷行为。”
  备注一: 江西建工系统还拖欠职工待岗工资、内部退养工资、截留职工的改制安置费。
  备注二: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省一建公司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中写:“四、省一建公司2008年6月底在册职工2735人(含劳保212人,内退326人,40生活费290人),离退休1549人,抚恤208人。公司为2735名在册职工缴纳社保,离退休人员不缴纳而是领取社保,公司无义务为抚恤人员缴纳社保。省一建公司因亏损从94年至今,每年未足额缴纳社保。截至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4072万元。”
  那么,我到底属于劳保人员、内退人员还是40生活费人员?
  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写给公司工会的《关于解除黄剑平以罗建平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通知》(见附件)中写:“2004年5月公司为其办理因病劳保手续,现系我司劳保人员。”
  但是,加盖有对应业务科室公章的南昌市人社局社保中心打印的我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缴费清单上面有如下文字:“个人编号:213672
  姓名:黄剑平 单位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 单位编号:6010386”。
  请注意:(含劳保212人,内退326人,40生活费290人),说明劳保和内退是二个不同的类别,那么,我到底属于劳保人员还是内退人员?这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挖的坑之一,弄清了这个问题,才能揭开谜底,看清坑内到底有什么。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留守人员陈敬先说过:劳保生活费只有精神病人才能享受,这不是埋汰人吗?非怪总有风言风语传入我耳中,我猜想我的档案中可能真有这种伪造的、埋汰人的东西。我是以“肾小球肾炎”申请病退,没有以精神病为由申请病退。如此污名化,导致我求职、觅偶、生活、生存均倍增困难、压力和歧视,可谓多少辛酸多少泪,青春事业家庭全被废!而且,他们还接连下套,容我下文详述。
  备注:吃劳保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公司经理李三颜主动跟我说的,他说:你去医院弄一份有病的证明,我给你办理吃劳保。以上事实有如下二份书证可证明:
  1、第一份书证为《南昌市第三医院住院门诊证明书》【NO 0056685】(见附件)
  姓名:罗建平(手写) 性别:男(手写) 年龄:36岁
  服务单位或住址:(空白未填)
  诊断:慢性肾小球肾炎
  意见:(空白未填)
  医师:xxx(手写、为避免给人家招惹是非,在此特隐匿其真实姓名) 2004年5月8日
  加盖的公章为:南昌市第三医院医务科
  以上证明书的原件我给了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公司书记谭毛三,所以,我手头只有复印件。此证明书证明我提交的是慢性肾小球肾炎的疾病,没有提交是精神病的证明书。

  陈胜华一再用自己的智能手机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三个省一建公司的相关信息,陈胜华说:“能查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但查不到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任何信息,怎么办?”
  好办,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唯一、全资股东是省国资委,我们找省国资委讨要说法就好了。
  我说:“你作为审判长没有参加开庭,代理审判员陈一萍也没有参加开庭,代理审判员朱文辉一人主持开庭,书记员刘敏莉和对方二个诉讼参与人(陈静和张晓华),这五个人均可以作证。在楼上三楼或四楼的一个大房间开的庭。我当时心里就嘀咕:怎么一个人主持开庭?犹犹豫豫的,又没提。(对方也没提出意见,说不定正是对方的布局。)(开庭笔录中可能有记载)”
  陈胜华说:“应该参加了开庭吧,我不记得了!”
  我说:“没参加,参加了我能说你们没参加,你们是法官,你们是法院,我敢编排(诽谤)你们吗?你们二人可能连合议都没参加,您现在调案卷过来,我们共同看一下(考证一下)。”
  陈胜华说:“不能调案卷。”一个民事案卷,有啥不能调的?
  陈胜华说:“你原先找过我一次。”我说:“是的,大概是2014年或2015年,你当时在行政审判庭,(你当时的态度很恶劣,你当时也是说不记得,不肯调案卷。)(我当时也找过陈一萍,她的态度更恶劣,而且高声地尖叫,我害怕别人误会我非礼她了,吓得赶紧走了。)”
  备注:我当时不懂法,现在想起来了,开庭前,书记员只拿了部分对方提交的证据给我,朱文辉一人主持的开庭没有组织双方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二条: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请注意:判决书第7页中罗列了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全部的证据都采信(被告非法取得的证据及其妄自得出的结论本应排除出证据行列)。判决书通篇没有关于质证、每一份证据是否采信及其理由的表述,结合二个审判员不参加开庭、加盖假公章、三个审判员只署名不签名、超出原告的请求事项进行判决、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以偏概全、判词中有语法错误和法理错误,我判定被告与合议庭(或朱文辉)进行过事前、事中、事后的串通(策划、布局、推演、算计)。
  我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三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蔡力践,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主任熊跃保,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部部长帅志强)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擅自调查取证、并挟裹居委会私设公堂、制作口供,且对南昌农药厂的罗建平以众欺寡、以众逼供,如此取得的非法证据本应排除出证据行列。”

  4、担心与不信任
  我说:“请看《假裁判文书遭媒体多次曝光,相关法院、纪监委、政法委全装瞎》的第3页,我在最下方手写了以下文字:请求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出具一份关于(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因存在一系列错误和缺陷而无效的裁定书给我。”
  我进一步解释说:“我不请求贵院重审,因为我担心再次出现假裁判文书,我对法院已经完全失去了信任。裁定无效的裁定书给我后,我会自己去找省国资委协商(该委应该有政策法规处、法务部或法律顾问之类。)。”坚持交涉和博弈,应该会有结果,怎么着也比与法院干耗强。

  备注:本材料的附件3是《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104民初1241号】。该裁定书存在的问题详见本材料的第4页。该裁定书的审判长正是杨邑利(原民事庭庭长,现立案庭庭长),该裁定书以重复起诉的幌子驳回我的起诉,我申请支付令的措施就这样被他们化解了,我被他们戏耍了一圈又回到了起点。

  十、且看阴谋家是如何欺骗工会的(以类似伎俩欺骗社保机构)
  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写给公司工会的《关于解除黄剑平以罗建平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通知》(见附件)中写:
  2008年7月我司收到省建工集团信访办转来罗建平的上访材料,公司非常重视,组织了有关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
  现已查明,在我司工作的罗建平其真实身份为黄剑平,1968年1月1日出生,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人,身份证号是360121196801010599,户口落在向塘镇剑霞村。而真实的罗建平系1969年10月30日出生,现在南昌农药厂工作(已下岗),身份证号360104196910301997。
  1986年黄剑平初中毕业,报考中专未被录取,他想报考技校,但由于当时的政策规定农村户口的人员不能报考技校。为了达到目的,黄剑平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拿到了报了名而不准备去考技校真实罗建平的报名材料,篡改和伪造报考资料,用不合法的手段,以罗建平的名义进入省建工技校,毕业后又以罗建平的名义分配来我公司工作。
  综上所述,在我司工作的罗建平,其真实身份是黄剑平,黄剑平采用非法手段冒用他人之名进入技校,并且分配来我司工作,以罗建平的名义与我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他长期隐瞒真实身份和事实真相,拒不向组织交待真情,在事情暴露后,黄剑平拒不认错,态度十分恶劣,甚至要求企业为他更名为罗建平的无理要求。
  因黄剑平的合同主体严重不符,其无法享受到公司为其办理的各种社保、医保等待遇,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我司将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我的反驳意见如下,阴谋家自以为编织得很缜密,其实破绽、漏洞很多:
  1、我没跟他们说过我想报考技校,凭什么说我想报考技校?
  2、真罗建平为什么报了名而没有去参加考试?
  3、我通过什么人、什么渠道、什么方式拿到了真罗建平的报名资料?
  4、我怎么知道真罗建平不会去参加考试?两人都去考试碰了面怎么办?
  5、罗既然报了名,准考证应该掌握在罗手中,那我如何能混进考场并对号入座?
  6、我当时充其量是一个小青年,懵懵懂懂,完全还是一个小男孩,智商、阅历、经验、人脉、资源等方面都不足以预谋如此大的事情,《江西省技工学校考生报名登记卡》中的家庭详细住址一栏是这样填写的:江西省南昌县染织厂,请问:假如是我篡改和伪造报考材料,我为什么不填自家的住址?录取通知书寄给了别人,我岂不白忙乎了?这解释不通啊!
  7、我篡改和伪造了哪份报考资料?
  8、谁把报了名而没有去考技校真罗建平的报名资料给了我?他又如何得知真罗建平报了名而不会去参加考技校的考试?他图什么?有这个人吗?有口供吗?此人在哪个单位高就?什么职务?与我何种关系?为何甘冒风险帮我?
  9、综合这些问题的结论是:万分之一的可能性都没有。阴谋家们胡编瞎造到底有没有一点点依据或线索?
  10、一个没有权力资源、没有人脉资源可供资助的农村苦孩子,涉世不深,阅历不够,如何能策划这么大的事情?而且这个事情的走向和结果是不可控制的,谁会去策划并运作这样一件事情?
  11、以上这份通知(或称这封信),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关于罗建平同志真实身份问题的调查报告》(见附件)而摘抄的,蔡力践(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纪委书记)、帅志强(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人事部部长)、熊跃保(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主任)在该报告的落款处分别手写签名。
  我曾催促蔡力践早点写出调查报告,蔡说:“必须等领导定调”。领导定调后,三人开始挖空心思地构陷。报告定稿后,他们没有给我看(即:没征求我的意见),进入诉讼程序我才拿到部分材料(含该报告的复印件),关键案情没有展开论述和论证,而是一笔带过,匆忙下结论,这些迹象符合构陷的作案特征,即:他们三人摆开的架式和目的就是为了构陷,不是出于过失(看走了眼)。
  我曾经想在文章中写他们“人面兽心、丧尽天良、蝎蛇心肠、一肚子坏水”,因为他们如此下死手整人,让我心有余悸,恐惧不已,但转念一想,不能气晕了头,如此用词涉嫌人身攻击,大忌,换位思考,即:站在他们的立场和角度看问题,他们的报复和陷害是有原因的,根据落款时间为2008年10月14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省一建公司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见附件):“省一建公司因亏损从94年至今,每年未足额缴纳社保。截至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计4072万元。”这其中,包括拖欠我的社保费。恰恰是这封举报信,戳到了他们的痛处,他们把我恨得牙根发痒,以致费尽心机地报复。
  12、“甚至要求企业为他更名为罗建平的无理要求。”我从没提出过这个要求!阴谋家们却能这么无中生有地编造出来,很邪门!
  13、“以罗建平的名义与我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黄剑平的合同主体严重不符”
  根据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仲裁委和法院提交的《劳动合同书》、《 年度缴费工资(工资总额)汇总花名册(一)》、《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面记载的劳动者的身份证号码均为360121680101055 ,这是我黄剑平的15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同名同姓的人多了去,但身份证号码是唯一的,身份证号码是鉴别本公民与其他公民的唯一法定符号,指责我以罗建平(别人)的名义在省一建公司工作,纯属以偏概全,与事实不符,纯属诬陷。
  14、“其无法享受到公司为其办理的各种社保、医保等待遇,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经过一段艰苦卓绝地申诉,2009年4月23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现称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并应我的书面请求,对参保姓名通过《职工基本情况更改通知单》(见附件)由罗建平更改为黄剑平。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落款公章为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专用章的《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见附件)中,对以上事情进行了解释和回复。
  根据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见附件)第11、12页,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我领取了24个月(二年)的失业保险救济金。我多次持医保卡到药店刷卡购药,医保卡中现有资 千五百余元。所以,我能享受到公司为我办理的各种社保、医保等待遇。
  综上,骗子的套路就是这样:给你讲一部分的事实,但在关键的地方偷换概念(构陷和造假)。

  十二、 本章进一步揭露阴谋家玩构陷的套路有多深
  以下是处于发表状态的《生存权属最基本的人权,而我的生存权需要据理力争!(二篇)》第五、六、七、八章的内容:
  五)、费尽心机地构陷
  我写作、至今处于发表状态的《猛料:此三人在lt ;调查报告gt ;中肆无忌惮地构陷!(等四篇)》一文中写:
  下面着重论述《关于罗建平同志真实身份问题的调查报告》(本文的附件11),蔡力践(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纪委书记)、帅志强(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人事部部长)、熊跃保(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主任)在该报告的落款处分别手写签名,这三位同志脑洞大开、胡编瞎造、费劲心机和手段进行构陷,比如,该报告中写:
  1986年,罗建平(黄剑平)初中毕业,报考中专未被录取,他想报考技校,但当时政策规定农村户口的人员不能报考技校,为了能报考技校,罗建平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拿到了报了名而没有去考技校真罗建平的报名资料,通过向塘二中篡改和伪造报考材料,用不合法的手段,通过合法程序,顺利的以罗建平的名誉进入了省建工技校,1989年技校毕业后,又再次以罗建平的名誉分配来我公司工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我司工作的罗建平其真实身份是黄剑平。其系采用非法手段冒用他人之名进入技校,从而进入我司,在我司又长期隐瞒真实身份和事实真相,拒不向组织交代实情,其错误性质是恶劣的,其冒他人之名进入我司的行为纯属欺诈。
  三人自以为编织得很缜密,其实破绽、漏洞很多。1、我曾催促蔡力践早点写出调查报告,蔡说:“必须等领导定调”。2、领导定调后,三人开始挖空心思地构陷。3、我没跟他们说过我想报考技校,凭什么说我想报考技校?4、真罗建平为什么报了名而没有去参加考试?5、我通过什么人、什么渠道、什么方式拿到了真罗建平的报名资料?6、我怎么知道真罗建平不会去参加考试?两人都去考试碰了面怎么办?7、罗既然报了名,准考证应该掌握在罗手中,那我如何能混进考场并对号入座?8、我当时充其量是一个小青年,懵懵懂懂,完全还是一个小男孩,智商、阅历、经验、人脉、资源等方面都不足以预谋如此大的事情,《江西省技工学校考生报名登记卡》中的家庭详细住址一栏是这样填写的:江西省南昌县染织厂,请问:假如是我篡改和伪造报考材料,我为什么不填自家的住址?录取通知书寄给了别人,我岂不白忙乎了?这解释不通啊!9、假如罗建平和其母亲吴荷秀真不认识我,我怎么知道罗建平的父母与陈茂勇的父母的关系很不好?10、“关于干崽的事根本是没有的事”,真相是这样的:罗建平的父亲曾单独对我说认我为义子,他也就这么说说而已。从头到尾,本文中所陈述的事情都是真的,没有半句假话,就这么大的事情,我没有必要说假话,以上以下的事情细节,也不是写小说,随便编一编,就能滴水不漏、天衣无缝、顺理成章!原先之所以没有将事情的经过写得足够详尽,是因为我是一个很传统、很厚道、很善良的人,我不想给相关师生增添麻烦。11、“罗建平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拿到了报了名而没有去考技校真罗建平的报名资料,通过向塘二中篡改和伪造报考材料”,请问:采用什么不正当的方式?谁把报了名而没有去考技校真罗建平的报名资料给了我?他又如何得知真罗建平报了名而不会去参加考技校的考试?综合这些问题的结论是:万分之一的可能性都没有。还有,他图什么?有这个人吗?有口供吗?此人在哪个单位高就?什么职务?与我何种关系?为何甘冒风险帮我?上文已经说过:报考时我只提供了我的照片,其他任何报考事项我均未参与,如何“通过向塘二中篡改和伪造报考材料”?你们胡编瞎造到底有没有一点点依据或线索?
  一个没有权力资源、没有人脉资源可供资助的农村苦孩子,涉世不深,阅历不够,如何能策划这么大的事情?如何能拿到别人的报名材料,篡改和伪造报考资料?
  报告定稿后,他们没有给我看(即:没征求我的意见),进入诉讼程序我才拿到报告的复印件,关键案情没有展开论述和论证,而是一笔带过,匆忙下结论,这些迹象符合构陷的作案特征,即:他们三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构陷,不是出于过失(看走了眼)。
  我曾经想在文章中写他们“人面兽心、丧尽天良、蝎蛇心肠、一肚子坏水”,因为他们如此下死手整人,让我心有余悸,恐惧不已,但转念一想,不能气晕了头,如此用词涉嫌人身攻击,大忌,换位思考,即:站在他们的立场和角度看问题,他们的报复和陷害是有原因的,根据落款时间为2008年10月14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省一建公司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省一建公司因亏损从94年至今,每年未足额缴纳社保。截至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计4072万元。”这其中,包括拖欠我的社保费。恰恰是这封举报信,戳到了他们的痛处,他们把我恨得牙根发痒,以致费尽心机地报复。
  我在“百度一下”中输入“诈骗罪”,页面弹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我自己劳动并凭劳动获取报酬和其他待遇,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备诈骗罪的要件。退一万步,如构成刑事案件,根据《刑法》第87条,早已过了追诉期。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罗列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没有冒名读书、冒名工作的行为,法不明文不为罪,法不明文即自由,所以,这二种行为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3、假如我构成民事侵权,也过了二年的追诉期。4、假如构成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裁决或判决,用人单位私自调查、取证并作出结论,如此证据应纳入非法证据、剔除出证据行列,不得参与质证,不得采信。综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三人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擅自调查取证、并挟裹居委会私设公堂、制作口供,且对南昌农药厂的罗建平以众欺寡、以众逼供。(备注:南昌县莲塘镇莲南居民委员会极有可能不是罗建平所属的居委会,因为根据罗建平的身份证的复印件(附件12),其上面记载的住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600号34栋24户,身份证号码为360104196910301997。即:应该是南昌市青云谱区的某个居委会,不可能是南昌县的某个居委会。即:他们找了一个非辖区居委会的公章做伪证。即:加盖真居委会公章、罗建平亲笔写的“承认当年借户口簿给陈茂勇,承诺不会就此事纠缠”的字据被隐藏了。)
  多年以后,当我将以上问题当面向蔡力践同志提出时,他说:“你父亲。”我是一个孝子,我母亲英年早逝,我父亲养大我们兄弟三人很艰难,我不愿让他担心,告诉任何人都无所裨益,所以,我的家人全都毫不知情,何况,我父亲斗大的字不认识几个,以他的智商、学识、资源根本不足以策划这么大的事情,就算策划成功了,也不知道以后的走向会如何?谁会去策划一件自己不能控制结果的事情?退一万步,你们说是我父亲策划的,你们有什么证据,哪怕一点点线索?他老人家到死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六)、事情的真相和详情
  我写作、至今处于发表状态的《猛料:此三人在lt ;调查报告gt ;中肆无忌惮地构陷!(等四篇)》一文中写:
  1986年我返回向塘二中念初三,我的成绩拔尖。同学陈茂勇想考技校,但他学习成绩很一般,于是他找了二个人陪考,陪考者坐前后桌,方便把考题的正确答案悄悄传给他。陪考者之一便是我。
  本报告附件8为《江西省技工学校考生报名登记卡》,在该表中填空之人,正是报名之人,其应该是陈茂勇、或其家长、或其老师、或是罗建平,绝对不是我(现在从字迹上也可以验证),我只提供了照片,而这张照片,正贴在该表格的右上角。
  本报告附件9、10分别为《江西省技工学校新生体格检查表》、《江西省技工学校新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表》。在此特别提醒读者:第一份表格与后二份表格的填表时间相隔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正是考试、批卷和张榜时间。搞清了这一情况,有利于您对全文的理解,否则,您会始终拎不清。
  当年(86年),全国人民都没有身份证,更没有身份证号,只有户口簿。陈茂勇和罗建平均是南昌县染织厂的子弟,其父母之间的关系很不好,但二个小孩(指陈茂勇和罗建平)的关系很铁(指很好),罗建平偷了家中的户口簿交给陈茂勇,陈茂勇据此给罗建平报名考技校。
  成绩公布后,我代考的罗建平的分数远远领先于录取线,我经打听找到罗建平的家并将这一情况告诉了他的家人,罗建平及其父母的心思于是活泛了起来,他们想让罗建平去读技校,但他们必须迈过一个坎:填志愿、体检。因为报考存根材料上的相片、笔迹都是我的。
  罗建平和其姐夫骑自行车找到我家,请我去填志愿、体检。
  根据笔迹可确定,《江西省技工学校新生体格检查表》中的准考证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民族、籍贯、通讯处、原毕业学校等栏目均是我亲笔所填。
  《江西省技工学校新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表》是我写好底稿,找到向塘二中的一位老师(我送了几十元钱给他),他在“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一栏中抄写了一遍,拿去校党支部加盖了公章,其他栏目是我回家后亲笔填写的。
  请注意:这二份表格上面丝毫没有篡改和伪造的痕迹。
  对以上事实和真相,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手写签名为蔡力践、帅志强、熊跃保的《关于罗建平同志真实身份问题的调查报告》中如此歪曲和捏造:为了能报考技校,罗建平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拿到了报了名而没有去考技校真罗建平的报名资料,通过向塘二中篡改和伪造报考材料,
  注意:报告定稿后,他们没征求我的意见,以上关键案情没展开论述和论证,一笔带过,匆忙下结论,这些迹象符合构陷的作案特征。好了,继续:
  我拿到技校录取通知书后,发现三个志愿技校均未录取,录取的竟然是“江西省建筑工程技工技校”。去当一名建筑工人,罗建平肯定不愿意。为了不浪费,我自己便去就读了。
  文章写到此处,需要补叙以下二个情况:
  1、85年我复读初三,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列,获得过奖金,中考填志愿时,我嫌当老师吃粉笔灰,没填中师而填了中专,恰逢自那一年开始,凡第一志愿未填中师者,一律不予录取,而我的中考成绩上了中师录取线,但距中专录取线差3分。这是我人生之中做出的第一个错误决定。紧接着我又做出了第二个错误决定:我嫌复读初三太枯燥,去读了高一,临近考期才返回读初三,很多课程已经忘记了,导致这一年没考取中师和中专。
  2、85年我母亲因病英年早逝,我家筹不足彩礼钱,我哥的婚事一直面临告吹的威胁,为了造成我已经考取中专的假象,促成我哥完婚,我决定自己去读技校,但我心里很苦,没法跟任何人倾述。其实,我没打算一直读下去并读完,我当时的想法是:如再复读初三太枯燥,不如读技校兼自习初三课程,再去参加中考,哪知我自律能力不足,花费太多的时间用在文学创作上,加之初三的课本和复习资料严重缺失,中考成绩自然很差,只好继续读技校,任凭命运之手推着我往前走。
  所以,读技校不是我的预谋,不符合我的理想,我一次又一次想放弃,心中苦闷,难于言表,但始终没下决心。
  我的家人对这一切都毫不知情,直到现在我都没有向他们告之以详情,我没有勇气和颜面告知他们这一切,他们至今至多知道一点零星、零散、零碎的信息和线索。我对所有的亲戚、同学、故人全部采取了自闭和逃避的态度,理由同上。参加工作后,我更恐归,害怕乡亲问这问那。
  我在罗建平家住了十多天,其母吴荷秀还说过:我与罗建平的相貌有些像。罗建平的家与陈茂勇的家均在横岗(南昌县染织厂)。罗建平的父母与陈茂勇的父母的关系很不好,但两个小男孩的关系特别好,是罗建平偷取家里的户口簿交给陈茂勇拿去报考的(当时尚未实行身份证制度,全国人民都没有身份证,身份证制度是88年以后才推行的),这一切都是罗建平的姐夫告诉我的。
  我拿到技校录取通知书后,自己便去读技校了,原因有四:1、建筑技校,未来的工作环境太差,估计罗建平不会去读。2、我母亲刚刚英年病逝,同村人黄本德赶到向塘二中报丧,我俩赶到村口时天已经黑了,远远的,就听到我弟弟的哭声,那哭声撕心裂肺、惨绝人寰,丧母的悲恸与阴影让我性情郁闷、孤独,不太愿意与人沟通、交流,凡事自作主张,乾纲独断。这件事情从头到尾我的家人都不知情,他们以为我考出去了,我父亲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斗大的字不识几个,智商、阅历、经验、人脉、资源等方面都不足以预谋如此大的事情。3、我哥娶妻需要一大笔彩礼钱,也许我考出去了,女方会稍加通融。4、我并没有打算读到毕业,准备中途悄悄出去参加中考,力争考取中专。但是,事与愿违,由于课本和复习资料缺乏,自学得也不够勤勉和全面,连考三年,越考越差,捱到技校毕业,只能顺势参加工作,走一步算一步,前途迷茫,内心无比压抑和悲苦!这本来是一个催人泪下的悲情故事,完全没有预谋。
  假如我捡到一百元现金,在失主盼不来的情况下,揣进口袋里,没人会谴责我,有人甚至会祝贺我。
  假如我偷了别人一百元现金揣进口袋里,人人都会谴责我。
  同样的道理,我陪考(代考),拿到通知书顺势去读技校,然后顺势响应分配去参加工作,一切的一切水到渠成,顺天应人,顺其自然,大家都会认为没有什么不对,这就是命运的杰作。
  但是,如果我或我父亲进行了策划或预谋,这就破坏了机会、制度甚至法规,这叫忤逆,这叫逆袭,这叫抗命,自然天怨人怒,群情激愤。
  所以,他们费尽心机和手段地构陷,彻底破坏了天然生态,将善良和厚道的人们带进了沟里。
  一个悲情故事,他们三人非要将其捏造成有预谋地欺诈故事!故事的内涵决定了故事的感情走向,前者的困境让人悲悯,后者的奸诈让人反感!

  七)、罚当其罪
  罚当其罪。如果我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我愿意领受。如果我符合法定赦免的条件(指过了追诉期),我解放了。我自86年读技校起就以罗建平这一姓名读书、生活,不是第一次在省一建公司使用罗建平这一姓名,而且,省一建的所有相关文书(比如:附件14《劳动合同书》、附件15《 年度缴费工资(工资总额)汇总花名册(一)》、附件5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面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均为360121680101055 ,这是我黄剑平的15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其对应的18位数的身份证号码为360121196801010599,同名同姓的人多了去,但身份证号码是唯一的,身份证号码是鉴别本公民与其他公民的唯一法定符号,姓名不是鉴别本公民与其他公民的唯一法定符号,姓名只有结合身份证号码才能辅助鉴别本公民与其他公民,所以,我认为,我在省一建公司一直在使用自己的名义进行工作,不存在欺诈或欺骗。罗建平未在省建技工学校读书,未在省一建公司工作,保存在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的罗建平的档案,实际是我黄剑平的,由于历史特殊原因,夹杂了极少数罗建平的个人信息,档案中记载的全部是我在技校和省一建的信息(与我的履历完全吻合),没当兵和农药厂的信息(与罗建平的履历完全龃龉)。
  (备注:有人指责我以罗建平(别人)的名义在省一建公司工作,与事实不符,纯属诬陷。罗建平的身份证号码为360104196910301997,简历为:86年11月13日当兵入伍,四年后退伍分配到南昌农药厂工作,08年至今下岗。)
  (小结:1、《江西省技工学校考生报名登记卡》上面张贴的是我青年时的照片,《江西省技工学校考生报名登记卡》的“现在学校或工作单位”一栏填写的是我当时就读的中学,即“南昌县向塘第二中学”。2、参加体检的人是我,《江西省技工学校新生体格检查表》中的所有栏目(五官科、外科、内科、化验检查、胸部放射线检查、其他检查),其记载的都是我的体检结果。《江西省技工学校新生体格检查表》上面张贴的是我青年时的照片,籍贯、通讯处、原毕业学校三个栏目填写的是我的信息,通讯处一栏内填入了如下文字:“江西省南昌县向塘乡剑下村团结小组”。3、在技校读书三年的人是我,《江西省建筑工程技工学校学生(员)卡片》第二面上面张贴的是我青年时的照片,个人主要经历一栏填写的是我的个人履历,《江西省建筑工程技工学校学生(员)卡片》第三面上面记载着我6个学期各个课程的考试成绩(含实习成绩)。)
  综上,我热烈欢迎帅志强或其他人士向公安机关、劳动部门、信访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举报我,其大门都是敞开的,其不会袒护我,也不会听你的一面之词,随着香港局势日趋走向稳定,我国将重新放松言论管制,你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发表文章举报我。作为地球村的一位村民,全球的礼教和法统是互通的,开放的,你可以向国际组织(比如联合国内部组织、各国驻华大使馆)举报我和我国相关国家机关,这是你的自由,这种自由,只要不涉及国家军事秘密和国家级别的其他秘密,就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不要动不动就上纲上线给人戴高帽子。

  八)、招工表
  当年没有招工表,也没有招生表,愿意读技校的,报名参加全国技校统一考试,考试成绩总分没有上录取分数线的淘汰掉,上了录取分数线的,填自愿(有第一、二、三志愿,即中意的三所技校),三所技校依次择优录取,三所技校都没录取的,其他技校选择性录取,毕业后,由技校分配、指定工作单位,学员持技校开具的介绍信到介绍信上指定的单位报到上班。所以,整个过程中,既没有招工表,也没有招生表,不知哪位高人杜撰出“招工表”!

  十三、喊话
  1、没有必要鱼死网破,我真诚地期望与我的仇家们(含省建工系统)停止斗争和博弈,相逢一笑泯恩仇,在我国各级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和各级信访办的调处下,逐一实现和解,为和谐社会增添佳话。
  2、我已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晚年凄凉,生无可恋,死无可惧,宿命在天。
  3、我至少有四路仇家,每一路都嚣张跋扈,斗争结果堪忧, 但事在人为,成败在天。
  4、不尽之言,详见《悲惨:我因反腐受尽了碾压、污名化羞辱、被打(第十三稿)》,该文现保存在南昌县向塘镇社会事务局民政所。
  5、我的档案保存在江西省技术工人咨询交流服务中心。
  6、天下大同,法统相通,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是一致的,我呼吁全球人民为我的坚持、勇敢、正义而点赞,对以上恶行予以谴责,假如我被人灭了,我应该会流芳百世。
  7、综上,请求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对以上罗列的恶人恶事进行调查、处理、回复。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8979195245、hao13027241181at 163。com、
  2021年4月29日

  证据(附件):
  附件1:《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仲案字【2009】第243、311号)。
  附件2:《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 】。
  证明事项:退一万步,假如该判决生效,第一条判决也因一系列地错误和缺陷无法理解和执行。
  附件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附件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送达凭证》。
  证明事项:用人单位不断灌输并强化解除劳动关系的概念,混淆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用人单位的套路太深,几乎把所有人都蒙骗过关。
  附件5:我的工作证。
  附件6:《支付令异议申请书》。
  附件7:《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104民督1号 】。
  附件8: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lt ;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gt ;投诉书的回复》。
  附件9:《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104民初1241号}。
  附件10和附件11:2019年8月8日和9日,省国资委综合处饶副处长在其办公室向我送达了《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黄剑平信访事宜的回复函》(以下简称第二封回复函)(见本文附件)和“关于《省信访局网上信访转办函》的回复”(以下简称第一封回复函)(见本文附件)。
  附件12: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附件13、14、15、16:南昌市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2011年11月22日、2012年11月12日出具的四份缴费清单,上面有如下文字:“个人编号:213672,姓名:黄剑平身份证号码:360121196801010599 单位编号:6010386 单位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
  附件17、18:2016年,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市青云谱法院提交了二份加盖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公章、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清单,其上有如下文字:“ 单位编号:6010386 单位名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 个人编号:213672 姓名:黄剑平 ”, 身份证号码为360121196801010599。”
  证明事项:根据以上二组证据,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互相矛盾的书证:我的社保编制到底录属以上二个省一建公司之中的哪一个?二个省一建公司为什么共用一个单位社保编号6010386?
  附件19: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省一建公司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
  附件20: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落款签名为蔡力践(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纪委书记)、帅志强(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人事部部长)、熊跃保(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关于罗建平同志真实身份问题的调查报告》。
  附件21: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写给公司工会的《关于解除黄剑平以罗建平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通知》。
  附件22:工会回信。
  附件23 :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写给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的《关于解除罗建平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通知》(赣一建司发【2008】51号)。
  附件24:《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
  附件25:《答辩状》。
  附件26: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五年期限的、签订日期为1996年10月20日、约定终止时间为2001年10月19日、编号为2184的《劳动合同书》。其第2页上面写:参加工作时间:1989年10月。
  附件27:《 年度缴费工资(工资总额)汇总花名册(一)》、
  附件 28:《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附件29:落款时间为2009、3、30,落款公章为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的《证明》。
  附件30:罗建平身份证的复印件。
  附件31:我(黄剑平)身份证的复印件。
  附件32:用人单位利用逼供方法制作的罗建平口供。
  附件33:用人单位利用逼供方法制作的罗建平母亲的口供。
  附件34:《江西省技工学校考生报名登记卡》。
  附件35:《江西省技工学校新生体格检查表》。
  附件36:《江西省技工学校新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表》。
  附件37: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假《营业执照》,因为其登记机关一栏加盖的是其自己的公章。
  附件38:落款时间为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
  附件39: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三位同志签发的《职工基本情况更改通知单》。
  附件40: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落款公章为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专用章的《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
  附件41:《南昌市第三医院住院门诊证明书》。
  附件42: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公司书记谭毛三书写的《承诺书》。
  附件43:“关于印发《部分员工内部退养和待岗分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一建司字(1998)第04号】。根据该文件,内退和待岗分流不需要身体疾病为前提条件。
  附件44:《关于我司存续企业管理的离岗退养职工及抚恤人员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通知》”【赣一建司发(2010)第03号】。
  证明事项:省一建公司以此通知为契机,对离岗退养职工及抚恤人员开展全面、重新审查,并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停发其生活费。
  附件45:落款时间为2004 8 4、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的《证明》。
  附件46: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