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辜被打残 盐城司法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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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辜被打残 盐城司法不作为
——江苏盐城重现现代《窦鹅冤》
因受害人被诬陷贪污、刑讯逼供、揪斗示众造成严重精神分裂症,单位纠正冤假错案后,只恢复公职、不赔偿损失,江苏省盐城市司法机关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作为的腐败举报。
举报人:蒋少华,男,汉族,身份证号:320926196410030013,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建业南路159幢204室。受害人系举报人母亲江祥云,女,汉族,本市大丰区电信公司退休职工。受害人1959年毕业于盐城邮电学校,分配大丰县邮电局从事电报翻译发报工作,同年10月调任邮政报刊发行班出纳员后,该班班长许某多次性侵受害人未果,于是利用工作之便虚开报刊订单3000余元诬陷其贪污。1960年11月20日,单位对受害人私设公堂、刑讯逼供,威逼受害家人代交“脏款”2000余元。26日,单位以“人脏俱获”草率将受害人押送大丰县委“口子”万人大会场批斗示众,会议宣布,开除其团籍和公职并押送回乡,致使受害人因年少无法承受打击,当场精神失常。案发1961年初,该局连续发生许多单位从未订阅的报刊被退回,从此,许某捏造事实诬陷江祥云贪污冤案真相大白。1962年,单位对其冤假错案百般抵赖,称“江交代态度不端正”、“另有56元下落不明仍属贪污”等无中生有,“但因退赃表现较好”,故“撤销开除改退学处理”而使涉案人员逃脱追责。然而,受害人因迫害住精神病院无数次,家庭背黑锅债台高筑。 1981年,受害人理应彻底平反,但单位仍以其“贪污”罪名和“处理偏重”欺下瞒上,故只恢复公职,不退还“退赃款”;对因冤案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受害人不服,坚持维权,单位强行将其关进精神病院,无数次采用医学临床已经禁用的“电休克”让受害人逐步失去记忆,使其维权无法实现。
2017年,举报人偶然发现受害人深藏已久的单位“开除”和“撤销开除”江祥云的原始文件,方知母亲冤案铁证如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2018年3月,举报人持之证据多次与电信公司诉求无果。2018年7月,受害人经鉴定为“精神二级残疾”;然而企业、信访、行政、司法相互推诿。2019年12月10日和12日,举报人依法上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接待司官方一致认为应属司法机关受案范围,分别转交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法院依法办案,2020年,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仍然作出“属落实政策范畴、不支持监督决定”。因落实政策机构不存在,如今全面依法治国,任何公民不经依法判决不得认定有罪;该“决定”违抗党中央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所以无效。
综上所述,大丰电信公司无中生有迫害受害人“有罪”、拒绝赔偿,已造成受害人及其家庭深重灾难。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上级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处司法机关不作为,保障依法治国的真正实施。
举报人: 蒋 少 华
电 话:18352042671
二0二0年四月五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