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下属二级局甘肃省建设执法监督管理局局长以及建设厅党组不认真调查公章的真伪,导致被甘肃人高黄河等人欺骗,用伪造我公司的公章出具的假委托书、假授权委托书,自导自演,最后处罚无辜的陕西民营企业,做出的处罚决定书给民营企业在2018年全年造成千万元的经济损失,现实名向国家监察委,中央纪委、甘肃省监察委、纪委实名举报,

  内容附下:我企业派律师多次前往甘肃省建设厅找相关领导和办公室包括甘肃省建设厅纪委组和执法监督局局长,都答应会研究很快在中国诚信删除此条处罚决定书,但是事实上一直拖延时间,中国诚信网客服和相关负责人都说要让找甘肃省建设厅,为啥我公司多次去找都是推脱、让等,高黄河伪造的公章,伪造的身份证又不是我公司授权高黄河伪造,为啥处罚我公司,中国法律规定,谁杀人,枪毙谁,没有杀人的人,法律会枪毙无犯罪的人吗。

  起诉状

  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68号5号楼10402室。联系电话:13649202264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城乡和住房建省厅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甘肃省城乡和住房建省厅厅长苏海明:联系电话: 0931846583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撤销甘建罚决【2018】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后删除该处罚在信用中国对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张贴。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每天2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20日,被告在一次投标中发现信用中国行政处罚处张贴的一条处罚条例(甘建罚决【2018】第1号),致使原告公司无法正常投标,后经被告辗转多次才予了解到有人假借原告的名义参与投标活动中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造假被处罚,并且伪造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明处理此事, 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明上面加盖的原告公司公章及法人高海军私章,我公司项目经理杨松身份证系伪造,原告毫不知情,原告公司从未收到被告的电话及书面文书,被告不问青红皂白便将原告公司在信用中国中张贴行政处罚,致使原告在经营过程中造成很大的经营困难及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8年11月01日,原告委派工作人员兰州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已立案,(详见受案回执)。

  综上,陈天明伪造公章是事实存在。这个行为是他个人行为。

  所以,此次投标与我公司没有关系。而且存在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地印章犯罪的行为。

  现在建设厅做出的甘建罚决【2018】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在信用中国网上的公示,致使我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根据国家《侵权责任法》规定:第十五条 ,责令立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