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出“眼花”男法官,连云港现“荒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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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院针对你院作出的(2020)苏07民终2150号荒唐、枉法裁定,发帖人有话要说,也要质问你院。
第一,荒唐认定,贻笑大方。
发帖人究竟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
你院可知道,你院的裁定纯属“瞎不溜眼”的瞎认定、胡乱认定!
明明发帖人一直都是出借人,也是因为出借导致财产受损才提起诉讼。而你院居然把发帖人的出借神操作认定成了“借入5。9万元”了,猛然间,就把发帖人出借资金变成借入资金了,就把出借行为转变成了借入行为了,也把出借受损转变成了借入受益了,……。这样的神认定只有你院可以做出这样的“神认定”,你说说,这不是荒唐认定,又是什么?难道还不够贻笑大方吗?你院“伟大”的“神”认定却能将发帖人认定成“借款人”,假如,发帖人要真是借了款,还“死气巴列”非要起诉打官司,这不就“有病”吗?合乎“常理”吗?你院一边肯定了发帖人的诉讼请求,即“赔偿出借款5。9万”,却又突然言之凿凿地认定为发帖人是“借款”,你院到底要怎样认定呢?到底发帖人是“出借”呢?还是“借款”呢?发帖人都让你院裁定“乐”糊涂了!!!你说说,你院到底要怎样???
你说说,你院如此“认定”不是瞎不溜眼的瞎认定、胡乱认定又是什么?难道不够“荒唐”吗???
第二,张冠李戴,肆无忌惮。
谁,才是发帖人起诉书中诉争的对象?连云港中院你睁大眼睛好好瞧一瞧,是贵州银行,而且只有贵州银行一个!没有涉嫌犯罪的武汉乐居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帖人“告”武汉乐居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了吗?其是“案外人”的“角色”。发帖人起诉案外人了吗?你院竟能以案外人涉嫌犯罪为由驳回发帖人对贵州银行的起诉,这种“神裁定”着实令投诉人倍感匪夷!!!。发帖人只能对你院不顾发帖人的“诉讼请求”而肆无忌惮想怎么裁定就怎么裁定报以无奈的“呵呵”了。这就好比是,发帖人明明起诉的是A,而你院却以不相干的B涉嫌犯罪而驳回发帖人对A的起诉。你院怎能如此小儿科般的裁定呢?难道不知道民事裁判的“不告不理”原则吗?难道不明白“超出诉讼请求”裁判是违反法定程序是可以申诉再审的法定情形?你院承办此案的相关人员也是业内“老炮”了,竟能裁定出如此低劣、一文不值、令人喷饭的裁定出来呢?估计,承办此案人员的法学专业课一定是体育老师传授的,否则,怎能泡制出如此低劣、一文不值、贻笑大方的裁定呢?知道嘛,你院的荒唐、枉法裁定(2020)苏07民终2150号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我为群众办实事”都荡然无存!!!你说说,你院的荒唐、枉法认定怎能使发帖人感到的“公平、正义”?倒是彻骨感到无尽的无助与无奈了!!!自你院作出荒唐、枉法裁定后,发帖人曾连续三次前往你院表达“异议”,而你院却根本不予理睬,只派了些四肢发达的法警如如临大敌一样严密守候在发帖人的左右,你说说,你院标榜的“我为群众办实事”究竟在哪里???与你院喊的贼响的“口号”“我为群众办实事”,真没想到你院竟然如此幽默!!!
第三,无法无天,肆意妄为。
连云港中院你睁大眼睛仔细瞧一瞧,发帖人起诉贵州银行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与涉嫌犯罪的案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吗?
根据,早已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以及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这些规定都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可是你院故意将“规定”当“龟腚”而视而不见、我行我素,你院究竟是怎样贯彻执行最高法及法律法规的???真服了你院竟然能将法律当空气,视而不见,这,难道不是你院相关承办人员肆意妄为吗?这样亵渎法律、肆意妄为下去早晚会得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侍候的!拭目以待!!!
还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lt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gt ;的通知》【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实施】128条“【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129条“【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发帖人又要问你院,贵州银行涉嫌犯罪了吗?发帖人起诉涉嫌犯罪的案外人吗?既然,贵州银行没有涉嫌犯罪,那么贵州银行是不是“涉嫌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呢?发帖人诉求贵州银行承担侵权责任是不是“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呢?你院如此裁定,分明是地道的没约束的“瞎裁定”!!!不是“无法无天、肆意妄为”,又是什么???连小学生都能正确理解的表述,而你院那里却“油盐不进”, …………。128条最后述说“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这不就是说的是诸如你院之流作出的枉法裁判吗???难道你院还继续将荒唐、枉法的(2020)苏07民终2150号,如“老太婆跳井 坚决到底”吗?建议,你院应该相关人员准许回家卖红薯,以免又泡制出亵渎法律、令人喷饭裁判出来。记得若干年前三门峡出了个“眼花法官”,现今,连云港中院竟然也能“培养”出如此“荒唐合议庭”!!!人才呀!佩服、罕见!!!
第四,装聋作哑、只字不提。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而你院明知上述规定的存在,也故技重施拿规定当“龟腚”,故意装聋作哑、只字不提,不提发帖人已经预交的“诉讼费”,就这样不了了之,使得发帖人财产损失因得不到你院作出荒唐、枉法的(2020)苏07民终2150号保护而雪上加霜!!!
呜呼,遇到你院的如此“神”裁定,也不知这是发帖人的不幸呢?还是你院的悲哀???
为了以正视听,发帖人专门把荒唐、枉法的(2020)苏07民终2150号从裁判文书网给复制下来并用红色字体标注了显而易见的错误之处以供各位看官更直接了解该裁定“荒唐”之处。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