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件中,还有一种是谁势力大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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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引发广泛关注。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突出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并明确指出,要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实践中,“人死为大”的观念在社会上仍然根深蒂固。电梯劝阻吸烟猝死、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等事件之所以会成为诉讼案件,明显是受到这一观念的影响;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在处理时之所以出现偏差甚至严重失当,也与此有关。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
然而在现实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远比想象中要繁杂的多。最近,一个叫郭彩丽的网民,以实名举报的方式反映了一期防卫事件,就特别典型:
从当事人描述的情况看,整个事件来看,涉及到村长贿选、打击报复、滥用职权、打人致伤等门题。这里其它问题先不说,就正当防卫这一个环节来讲,我们从中也看出基层在执法过程中的乱象与端倪。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概括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下面,我就结合郭彩丽反映的事情经过,对照“十个准确”逐条梳理一下:
◇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从当事人反映的情况看,起因是郭先富拿棍子打王爱花,且王爱花年已七旬,智力有限,毫无还手之力。作为王爱花儿子的郭广丽,看到母亲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在语言制止无用的情况下,才拿起棍子实行防卫。
◇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从正当防卫的条件上看,郭广丽因劳动致伤,是听到母亲喊救命时才跑出院子,看到郭先富夫妇正拿着棍子在打母亲王爱花。从时间条件上看,无疑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从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看,郭先富无疑属不法侵害人,郭广丽防卫对象完全没有过。
◇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照这一条,郭广丽完全是为阻止母亲王爱花不再遭受不法侵害,从意图上也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从郭彩丽反映的事件经过看,行为人郭广丽也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区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的要素,七旬老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在语言阻止无效的条件下,激情之下,才拿起棍子打了郭先富,并且就一下之后选择了报警。
◇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做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从郭彩丽反映的情况看,郭先富被认定为轻伤。但郭彩丽不认可郭广丽造成郭先富轻伤的说法,姑且笔者假设造成郭先富成立,郭广丽的行为也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关于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第八、第九、第十条,笔者就不想在此浪费大家的时间了。为便于大家全面了解情况,笔者只把有关条件附后。
◇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最高法院研究室姜启波主任也讲到: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
那么问题来了,按笔者的知识结构,对于法律研究的并不多,只是如小学生般的看“图”对照,也能分清是非因原,而作为执法机构,就是不学习、不研究,看图说话的本领也是有的。
既然这么简单的问题,非要把郭广丽实施逮捕,不得不让人有所想象。
从郭彩丽反映的情况看,关键的人物是有个在长子县法院当副院长的郭先锋。对郭广丽执行了逮捕,而另一位行为人郭先富至今还逍遥法外。
之所以笔者会产生想象,从郭彩丽反映的情况看还有个细节:王爱花被打之后,曾入住长子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发现王爱花多处软组织受伤,而且有脑梗且血压高压达200多。王爱花家属提出进一步进行检查,而医院方回答是必须先出院后,再办理看内科的手续才可检查。王爱花也家属从中看出了倪端,就对医生讲,如果坚决让出院,就用手机录音,在此情况下,王爱花才得以治疗。
这些怪象背后到底有多少权利和利益之交,笔者真的搞不明白。但有法不依、滥用权利之嫌还是让人确信的。
所以,笔者不得不说,在对待正当防卫时,不仅要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错误倾向,更要防止谁“势力”大谁有理的问题。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