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公安黑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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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梁晓平涉嫌故意杀人、韩建华、韩君帅、韩君豪涉嫌故意伤害案罪名定性不准、侦查机关偏
袒韩家人,应引起相关部门注意几个问题
文水公安局亲手炮制冤假错案,颠倒黑白,爆出惊天黑幕。文水的官员李增虎一案多少公安人员落马,这些人记吃不记打,利益熏心,司法腐败胆大包天,将杀人兄手降格处理,受害人反而成杀人犯。
本人梁晓平,生于1982年,文水保贤人村人,多次受同村人韩氏家族霸凌。2020年10月25日,我开着铲车在自家院内用土填坑,韩绍华组织韩建华、韩君帅、韩君豪等数十人来到我家院子里,质问我为什么将他违建的情况向上级部门反映,我还没来得及回答,韩绍华之子等人捡起地上的石头爬到我铲车上砸我,我见状,一边拿起手机报警,一边躲避,他们将我的胞弟当场打死,案发三小时左右刑警队队长宋国彪酒气熏天来到现场,对现场的人做了口供,给韩建华、韩君帅、韩君豪三人定为故意伤害罪,给我梁晓平定为故意杀人罪。公安局简单粗放,给出的理由是韩建华、韩君豪、韩君帅等人使用的凶器是石头和砖块,危险性低,不会将人致死,而是不负责任地将铲车定为致人死亡的的工具,在事实不清漏洞百出的情况下,公安局给出的答复真是闻所未闻,哭笑不得。现在我的弟弟尸骨未寒,而我成为了杀人犯,黑白颠倒,混肴是非。以上内容有拍摄视频为证,如果为人民做主的政府及其相关单位还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此事,我将随时将此视频以及相关文字说明上传至微信公众号、优酷、油管、推特,进行网络维权。
本人涉嫌故意杀人,韩建华、韩君豪、韩君帅涉嫌故意伤人一案,已由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移送至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文水县公安局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就指控我为故意杀人罪,我不予认可,且其指控韩建华、韩君帅、韩君豪涉嫌故意伤害罪,明显是在偏袒韩家人,因此提请相关部门注意以下问题:
1、视频中可以看到,本人驾驶铲车撞上韩建华、韩君帅、梁金林之后,我立即踩刹车将车停住,之后由于我操作失误,忘记摘挡,致使停车之后铲车由于惯性向前行进了一小段距离,之后我挂倒挡将车倒了回去,如果文水县公安局认为是我碾伤我弟弟,那是在这三个阶段的哪一阶段碾到的呢?
2、在我铲车过去之前,韩君帅持砖头、韩建华用拳头已经对我弟弟的头部、脸部以及身体进行了严重打,如果我碾到了我弟弟,那碾到之前我弟弟是什么状态,是否已经被殴打致死?
3、梁晓晨倒地到铲车上来期间他是什么体位?从铲车运动的轨迹结合我弟的体位来看,会碾压到什么部位?
4、我弟肋骨骨折、小脑搓碎、右眉弓三角伤口及其他伤口怎么造成的?若是韩家人殴打造成,是否有致人死亡的可能?
5、鉴定意见本质上也是一种证人证言,未对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相应鉴定,仅凭鉴定意见得出是我碾死我弟弟的结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精神?
二、本案侦查过程中遗漏了多项重要事项:
1、铲车上以及在地面提取的血迹、头发没有做相应的提取笔录,是否按照要求保管也未可知,亦没有进行相应的DNA鉴定;
2、现场勘验笔录缺少见证人的签名;
3、鉴定书显示“2020年10月26日,在我中心尸体解剖室和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任文魁、贺鹏飞共同对梁晓晨尸体进行了解创检验”,然而鉴定书的签字部分只体现石翠英、王瑞东,没有任文魁、贺鹏飞的签字,也没有二人的鉴定人资格证书 ;
4、鉴定意见书(鉴定卷P58)显示“2020年11月24日,吕梁市公安局邀请山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专家共同对梁晓晨死亡案进行了会诊”,邀请了几位专家?哪些专家?每位专家的意见是什么?鉴定书并没有体现,也没有相应的授权或手续。
5、鉴定书系结合现场分析得出的结论,现场开始勘验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5日13时50分,此时距梁晓晨死亡时间已过去近2个小时,期间现场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已遭到破坏。梁晓晨死亡时的体位,他死亡时所处的位置和方向能否被铲车礙压,如果被碾压,按照铲车的行动轨迹会碾压什么部位?铲车当时行进速度是多少?这些既没有记录也没有进行相应的侦查实验。
三、文水县公安局在有意的偏袒韩家人,韩建华、韩君帅、韩君豪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定性不
准,应认定他们为故意杀人罪并对他们进行严惩。
1、韩建华、韩君帅、韩君豪有故意杀人的动机。
韩家人在韩吉明的带领下多次来我家辱骂我和家人,而且用砖砸我家的人和车,还多次扬言要把梁家的头都砸下来扔了,而且案发当天从围观人拍的视频可以明确听见他们一直喊“砸死他、砸死他……”
(1)案发当天,韩家人主动来我家闹事。
韩吉明率先来到我家施工的地方闹事,我开着铲车一直躲着他,与此同时我让我弟接村长来处理纠纷,我爸去邻居家报警。谁料他们善不罢休,过了7分钟左右,韩吉明的孙子韩君豪也来到我家施工的地方,并堵住我的铲车,在我刹车不及时挨到他时,他就要跳上我的铲车打我,我从铲车下来后一直想躲他和韩吉明,随后他拿砖头和韩吉明一直追着我打,没过两分钟韩吉明的孙子韩君帅也来了,他们三个人一起打我,拽住我的衣服蒙住我的头不停的拿砖头砸我胸部、腰部等要害部位。
(2)、在我受伤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他们仍然继续对我施暴。在我的腰和肋骨被打断后,他们还要继续打我,我不得不躲上铲车。我躲在铲车上,他们没有停止攻击继续拿砖头砸我,把铲车的玻璃都砸碎了,我不得不开着铲车躲,他们还不停的说要砸死我。
(3)、我弟和韩建华素不相识,但他一来就打倒我弟并和韩君帅一起多次打击我弟头部、胸部等要害部位,从此看见他们不仅有杀人的故意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然而,文水县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中却指控他们为故意伤害罪,加之之前因他们闹事我们一直报警却得不到解决的情况来看,文水县公安局在有意的偏袒韩家人。
四、认为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控我故意杀人罪这一罪名有误,本人梁晓平应当成立正当防卫。
1、本案的起因是韩家对我家举报其违法占地积怨已久的蓄意报复,在此次事故发生之前,韩家经常性的来到我家以及我家的土场闹事,并对我家人进行辱骂、恐吓。因此,对于又一次前来闹事的韩家人,本人具有防卫的意图。
2020年5月10日左右,韩少华在其宅基地上违法占地,超出了审批范围,占用了公共道路,直接影响到我家的通行。我家与其协商未果,多次向村委会村长梁金柱、镇长杨延鹏、镇土地部门任建平、镇派出所所长双应钰,县政府王峰、县教育局、县土地局寻求帮助,韩家却无视警告,一二再再而三的上门闹事。同年5月15日,韩少华带领韩吉明、韩建华、韩英华、韩冠华来到我弟弟梁晓晨家中进行辱骂、恐吓,并表示要将我的车砸了,我弟弟想要用手机拍下视频作为证据,却被韩英华殴打并把手机砸碎,韩吉明将我的头部砸伤,我的母亲王瑞仙受到惊吓住院。我家随即报警,但韩家依旧不依不饶,并在5月17日、5月27日、6月7日、6月中旬、8月14日、8月25日、10月21日对我家人员进行辱骂和恐吓,期间也曾砸过我家停在院外的大车,往我家院子里扔垃圾,并且当政府部门拆除韩少华家的违建时,对拆除部门进行阻挠,多次扬言要把我家的头都砸下来扔了。以上均有报警记录、举报记录以及视频监控为证。
我家多次通过报警的方式想要解决双方矛盾,但警察的回复基本上以“韩吉明年龄太大”、“先处理土地纠纷”等理由搪塞,且土地纠纷也从未解决,韩家也因此更为猖狂。韩家对我家的骚扰和恐吓严重影响了我家的正常生活,我家一直寻求合法的救济途径,避免与韩家发生正面冲突,反观韩家轻视法纪、恣意横行,此次事件更是韩家一手挑起,导致了我们家的悲剧。由于韩家对我家的多次骚扰,让我的家人看到韩家人本能的进入自卫状态。从韩吉明擅闯他人土场、无缘无故向我铲车上扑、韩君豪一来便对着我进行辱骂、韩君帅一下车就冲过来、韩建华直接冲向我弟弟将其打倒等种种迹象表明,上述韩家人对我及我的家人有着比以往更强烈的伤害的故意,对于来势汹汹的韩家人,本人始终保持保护自家人安全的心态:第一时间要求我弟弟去找村主任解决纠纷,并在铲车上报警、让我的妻子也报警。
2、本人驾驶铲车铲倒韩建华、韩君帅并非有杀人的故意,仅有在对方对我弟弟进行不法侵害时的正当防卫意图。
(1)、客观方面上,从铲车的机动性较差、现场土地的并不平整性、铲车发动的距离有限、时速较低以及铲车前斗的形状、本人驾驶的短暂性来看,难以危及他人生命,韩建华与韩君帅受到的分别为轻伤和轻微伤,且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韩建华与韩君帅造成人身损害的,本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从主观方面上看,本人一开始爬上铲车是为了躲避韩吉明、韩君豪的攻击,并没有驾驶铲车伤害他人的意图。当我的弟弟梁晓晨往路边躲跑时,韩建华从西边赶来将我弟弟打倒并对其进行殴打,韩君帅、韩君豪也随即赶来,韩建华、韩君帅拿着砖头对着我弟弟的脑后都重砸,我看到自己弟弟被二人围殴,在自己被打的已经无法动弹的情况下,救弟心切,情急之下才发动的铲车,并在撞倒人后停住车不动而对方还在攻击,躲避攻击才不得已倒车,如果我有杀人的故意,完全可以在撞到之后继续向前。由此可见,本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使弟弟梁晓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五、文水县公安局对特本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态度消极。
辩护律师向公安局递交手续材料时,办案人员起初置之不理,消极接待,且几次三番劝说本人更换律师,主动提出为本人介绍其他律师。该一系列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山西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第九条“对律师依法提交的证据、文书等案件有关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予以接待”;第七条“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权,应当尊重律师依法接受委托代理的权利,不得干预当事人聘请律师,不得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指定、介绍、推荐律师,不得要求当事人更换律师”。
公安局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并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根据《刑事诉论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文水县公安局并未听取本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损害了辩护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
综上,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尤其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是每一个刑事案件最重要,且尤为关键的过程,情节、细节构成证据,而证据决定案件的性质,在本案中以上情节,不仅决定梁晓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决定韩建华、韩君帅、韩君豪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恳请相关部门予以注意。
希望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给本人一个公平合理地答复,否则榆次乌金山胡文海大冤案将会在文水重演,文水公安局将会成为网络热点。
反映人:麻红艳、梁晓平
2021年 2 月 4 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