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官海行政起诉状(荆门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
文章目录
起诉状
原告:吴官海,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1日,户籍: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三组,现住址:十年无家可归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圣华名城一楼,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电话18075767485
被告:荆门市人民政府,住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53号,法人代表荆门市人民政府市长孙兵,电话15907262277。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被告未履行保护原告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认定其行政不作为。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向被告申请保护其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一申请其尽早能有个安居之所;二申请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三申请处理官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四、申请市政府督促掇刀区履行完2010年9月17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原告用特快专递1137234294978寄给被告,被告秘书郭敏于2020年7月23日09:23:07代收。至今近四个月被告拒绝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更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不予答复。
《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人民政府不带头依法行政。根据《宪法》《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官海
2020年11月18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