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权是否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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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名词,但是其实很多人对此是不求甚解的。那么,到底什么是肖像权?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面部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其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理解了肖像权的概念,很自然地就能理解何为肖像权侵权。肖像权侵权就是指行为人侵犯自然人面部肖像的行为。具体而言,肖像权侵权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必须存在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二、行为人具有过错;三、行为人无违法阻却事由。
至于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是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则出现了分歧。具体阐述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规定?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 ;民法通则gt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很明显,在《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肖像权侵权应当是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
然而,在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中,仅在第一百一十条笼统地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没有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提法,实质上否认了“以营利为目的”是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2019年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明确废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内容。在《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第四章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很明显在逐步地突破肖像权侵权中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
二、司法实践中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肖像权侵权最有名的案例应该是2005年的“刘翔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刘翔案)。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属于非营利机构,使用刘翔跨栏形象的图片属于合理使用,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判处原告刘翔败诉。
然而,在二审中,二审法院认为精品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受到商业化侵害,构成肖像权侵权。因而判处《精品指南》报社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驳回了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也无所适从,对肖像权侵权是否要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
综合法律的发展及判例的情况,我认为肖像权侵权应当突破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肖像权人的维权。这意味着,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人都可随意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咱们可以想象一个场景,假使有人将你的肖像上传至互联网上恶搞,给你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你却因该行为无营利目的而不能维护你的肖像权,这合理吗?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