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个别法官的戾气及司法腐败成为破坏司法公正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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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在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拘留的案外人林永流过程中,厦门市第一医院徐彤医师在被拘留人林永流未能亲自到医院就诊的情况下,未经亲自诊查、调查而违规出具了关于林永流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作出 “建议住院治疗” 的处理意见,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闽0203司惩14号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2厦门市第一医院肿瘤内科主任张映红的丈夫厦门市第一医院放疗科前主任侯毅因收受设备回扣20万元于2008年7月被逮捕,同年9月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案例3 厦门市纪检机关对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林某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林某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2008年7月8日,林某被逮捕。2008年9月23日,厦门市湖里检察院指控林某犯受贿罪,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受贿11万,被判5年6个月。
令人不解的是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受贿11万 被判5年6个月,而张映红的丈夫侯毅因收受设备回扣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只是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受贿越多,判刑越轻,真是可笑!其中是否存在司法腐败和行贿受贿呢?????????
20万元是索贿罪犯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被实名举报一次索贿的数额。他索贿过多少次只有他自己清楚。对索贿罪犯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的审判是对贪腐者极大利好。不会是贪污了更多,把那多出的部分给了法官吧。这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准绳”。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有什么立功表现,判的如此之轻,请相关部门解释一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我国的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使得司法部门对外难以保持中立地位,对内不能很好地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执法、办案是唯上不唯法,导致同一类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如案例2及3,都是厦门市,只是不同的行政区同一类案件出现相差悬殊的夸张的奇葩判决结果。
案例1申诉人徐彤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客观准确,提出的医疗处理意见符合诊疗常规、符合患者疾病治疗的需要,申诉人在主观上也绝无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恶意。两审法院认定申诉人通过违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行为来阻碍法官执行职务,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从2012年起至2019年3月期间,林永流因食管癌前后19次到申诉人所在科室接受住院治疗,其中18次的主诊医生都是徐彤医师。申诉人之所以开具了这份疾病诊断证明书,主要基于申诉人对林永流疾病的深度了解,并无利益驱动的情形。更为重要的是,申诉人在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时,根本不知道林永流被一审法院拘留的事实,申诉人在主观上绝对没有要阻碍法官执法的恶意。法院对徐彤医师施以处罚系将在执行工作不顺利时迁怒于徐彤医师,是公权力的滥用。两审法院依据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另外福建省高院对徐彤医师的申诉不予书面裁决,有不作为之嫌。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不能适用于本案,两审法院依据该条款对申诉人处以罚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行为人基于主观恶意实施相关行为时,法院才能适用该条款给予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提出的审判指导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仅限于行为人在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直接施加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官执法等。但是在本案中,在一审法院法官执法时,申诉人与法官无接触、无沟通、更无冲突,又如何将妨害行为施加于法官?承上所述,在申诉人既无主观恶意,又未向法官施加妨害行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诉人处以罚款,这是对法律的扩大适用,申诉人恳请再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
从政策层面来看,在国家大力支持并推动互联网医疗的大背景下,特别要提及的是,在本次新冠疫情发生后,国家再次强调要大力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优势。可以想见的是,在互联网医疗情境下,医患之间互不见面,这会是常态。而今,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没有见到患者就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行为构成违法,并对申诉人处以高额罚款,一审法院的这一做法,无疑背离了国家当前的政策,并将对我国的“互联网加医疗健康”进程造成阻碍。在一审法院对申诉人的罚款决定被公布后,已有为数不少的医务人员开始回避互联网诊疗工作,而这无疑给广大的患者带来了不便。同时,一审法院的这一纸罚款决定,必将对厦门市乃至全国医疗界的互联网诊疗发展进程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徐彤医师不能理解是为什么法官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索贿20万元贪腐罪犯也只是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不同类的案件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出现相同的判决结果,这无疑构成了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判案例的奇葩结果,对思明区法院法官的办案执法水平严重质疑。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存在廉政风险点,可能构成滋生腐败的源泉。作为公民,要有社会责任感,要为社会做贡献。我希望动用一切合法手段与思明区法院执法不公做坚决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因为是全国首例,对全国的医务人员有示范作用,影响深远。我要为社会做贡献,不能让个别法官的戾气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主流。周强强调在审判制度、内部制约、外部权利监督、舆论监督上,社会监督力度不够,社会舆论监督上,都缺少有力的措施,权力运行还缺乏有效地制约和监督。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以最坚决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消除害群之马。滥用公权力及枉法裁判是否已成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某些法官执法的常态。恳请相关部门查明事实,维护司法执法公平公正。
徐彤 2020。11。14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