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八年千万资产化为乌有 蹄笑判决气哭河南法学泰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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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潘永隆,抗美援朝老兵、郑州大学第一任法学院院长、老律师、66年党龄,现年89岁,系原告代理人,现据实反映一个真实的冤假错案。
八年前河南福润德化工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11327100002113。法人丁鸣川,厂址社旗县晋庄镇)起诉社旗县环保局、社旗县供电公司超越职权、违法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停电停产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一千多万元。
诉讼八年,桐柏县法院作出两个判决和一个裁定,大玩文字游戏、扯皮、推诿,法院领导承诺前后不一无诚信,千方百计不正当的袒护被告,致使原告的八年诉讼赔偿为0,判决书判被告行为违法,却不作赔偿处理。
河南福润德化工有限公司(下称福润德公司),是一家社旗县优秀的招商引资企业。2005年由河南省化工研究所到南阳市社旗县晋庄镇实地调查、考察,编制出《福润德公司年产2000吨氯代苯酚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行性报告。2006年5月16日南阳市环保局作出同意上报省局审批。2006年6月5日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论证中心以豫环评估书(2006)047号评估认为福润德公司在社旗县晋庄镇建化工厂选址得当,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可行。
由福润德公司申请,河南省环保厅到实地进行详细调查、考察同时结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对《环评书》进行全面审查,于2006年8月16日以(豫环审(2006)147号)《关于河南福润德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氯代苯酚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批复文件。
由福润德公司申请,省环保厅派人实地考察后,2009年7月9日以(2009)049号《建设项目试生产通知书》批准其试生产,为期三个月的试生产期间,由南阳市环保局派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化工厂的主体工程与配匹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运行;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没有出现环境生产事故;没有出现环境纠纷和群众信访;达到了河南省环保厅批文要求的四个条件,2009年10月8日圆满完成了第一阶段生产即试生产工作顺利结束。
在试生产三个月内福润德公司及时申请,河南省环保厅在2010年12月28日以豫环评联办(2010)39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任务联办单》(简称《联办单》)批准了福润德公司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负荷试车监测生产由南阳市环境监测站承担监测任务。依据《联办单》的要求福润德公司依法向南阳市环境监测站出具委托授权;该监测站环保专家团在2011年3月做出《河南福润德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方案》。至此福润德公司进入第二阶段生产即环保设施验收负荷试车监测生产。
福润德公司依据国务院《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生产技术要求》38号第十六条及《验收监测方案》的具体要求,福润德公司从2011年4月1日开始生产,到2012年2月1日不间断的连续生产十个月,才可能生产出氯代苯酚1666吨以上,才可能达到以上法规、规章要求的达年生产设计能力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环保设施验收负荷试车监测生产的强制性规定。主体工程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正常运行,才具备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才能准确测出各项技术参数和理论数据,所以,福润德公司根据河南省环保厅《联办单》的批准要求,根据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生产技术要求》,执行国家强制性规定开展第二阶段生产即环保设施验收负荷试车监测生产,是完全合法的。
可惜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负荷试车监测生产刚刚开始1个多月,2011年5月3日就被被告社旗县环保局给福润德公司下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其本质内是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责令其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违法的而不停产。又在2011年5月18日给国网河南省社旗县供电公司(下称社旗县供电公司)下达要求其对原告停止供电的文件《关于向河南福润德化工有限公司停止供电的函》,被告社旗县供电公司对原告采取剪断其所有的高压电线的停止供电措施,侵犯了原告的供电线路所有权、线路运行维护管理权及企业经营管理权,长达十年不予供电至今,致使原告企业倒闭至今。
原告福润德公司在企业遭到停电停产后,找被告社旗县供电公司要求恢复供电,其则让原告去找社旗县政府。县政府答复:“谁给你们停的电你们找谁”。无奈,原告逐级信访长达三年、到郑州黄河宾馆找国家巡视组,直到2014年8月,省信访局才告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丁鸣川,说“你上访的问题社旗县信访办已给你圆满解决。”丁鸣川说:“我不知道”。省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拿出社旗县信访办呈报的《河南省社旗县信访人员登记表》让丁鸣川看处理结果一栏写着上访人丁鸣川“同意处理意见息诉罢访”,日期是社旗县信访办2014年2月28日处理结果的内容。此结果丁鸣川根本就不知道,但从这次查询处理结果中才看到2011年5月18日社旗县环保局给社旗县供电公司要求对原告企业停止供电的文件,才知道我们的权利被真正侵犯。
2014年9月,原告拿着社旗县环保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要求对福润德公司停止供电的两个文件作为证据,到南阳市中级法院起诉社旗县环保局、社旗县供电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原告损失80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市中级法院在2015年1月19日经听证后立案,2015年5月6日将此案裁定桐柏县法院管辖。桐柏县法院2015年8月4日开庭审理后,在2017年5月18日作出:“被告社旗县环保局发文要求社旗县供电公司对原告河南福润德化工有限公司停止供电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被告社旗县环保局责令原告停止生产而原告继续生产属违法行为,故停止供电造成的损失不是合法权益,不属赔偿范围”的行政赔偿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第一次违法将社旗县政府,社旗县环保局,社旗县供电公司全部保护,谁也不用赔偿分文钱,原告第一次等来一个大零蛋。
原告对适用法律错误的一审判决不服,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25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2017年12月25日南阳中院依法以(2017)豫13行终219号“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福润德公司期盼发回重审后案件能得到公正裁判,但事与愿违:
2018年12月24日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以(2018)豫1330行初3号作出:“确认社旗县环保局二个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原告要求被告社旗县环保局赔偿经济损失,因原告已提民事诉讼,该请求可另案处理”。同时桐柏法院的主管领导,合议庭的法官亲口说:“这次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下次判决赔偿具体损失,原告第二次拿着大零蛋等待希望!”
社旗县环保局不服上诉到南阳市中级法院,中院2019年5月28日以(2019)豫13行终77号作出维持桐柏县法院的一审判决,社旗县环保局仍不服,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20年7月23日以(2019)豫行申1095号裁定书“社旗县环境保护局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驳回社旗县环境保护局的再审申请”。
晴天霹雳!釜底抽薪!希望最终破灭!!!2019年11月6日桐柏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330民初932号民事裁定:“因为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其过错产生的后果应由社旗县环保局承担,被告社旗县供电公司不是民事赔偿主体,驳回原告福润德公司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的对被告社旗县供电公司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起诉”,最后社旗县环保局和社旗县供电公司谁也不用赔偿分文钱,原告第三次莫名其妙的又等来一个大零蛋,并且找不着赔偿的被告了。
原告对桐柏法院(2018)豫1330民初932号民事裁定不服,上诉到南阳市中级法院,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由南阳市中院行政庭审理的案件戏剧性的转到民庭。中院民一庭不分是非以(2019)豫13民终7849号民事裁定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年11月16日省高院民一庭在没有让原告举证的情况下以(2020)豫民申4774号民事裁:“驳回河南福润德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原告福润德公司合法损失赔偿问题最终以三个大零蛋划上句号并且彻底无望了。
桐柏法院就同一案件出了两个判决一个裁定,三次推诿,损失赔偿始终是3个大零蛋,他们的初心是保护被告不赔偿一分钱,使命是始终牢记大零蛋。
首先是在2017年5月18日的(2015)桐行初第00034号第一个行政赔偿判决书以“社旗县环保局发《停电函》违法,2011年5月3日《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合法,原告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停止生产,但原告继续生产属违法行为,停止供电造成的损失不是合法权益,不属赔偿范围”为由,第一次推诿“不属赔偿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赔偿损失诉讼请求,违法将社旗县政府、社旗县环保局、社旗县供电公司都保护起来,谁也不用赔偿分文钱,原告第一次等来一个大零蛋。
其次是案件发回重审后在2018年12月24日(2018)豫1330行初3号第二个行政赔偿判决书以“确认社旗县环保局《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关于对河南福润德化工有限公司停止供电的函》的二个行政行为违法,原告要求被告社旗县环保局赔偿经济损失,因原告已提起民事诉讼,该请求可另案处理”为由,第二次推诿“该请求可另案处理”驳回原告的赔偿损失诉讼请求,把社旗县环保局行政违法赔偿推给社旗县供电公司民事违法赔偿,违法将社旗县环保局、社旗县供电公司都保护起来,谁也不用赔偿分文钱。原告第二次等来一个大零蛋。
再次是晴天霹雳!釜底抽薪!希望最终破灭!!!2019年11月6日桐柏县法院(2018)豫1330民初932号的最后裁定以“被告社旗县供电公司系依据违法的行政行为配合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原告采取停电措施,造成原告原材料及设备报废企业倒闭,因该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产生的后果应当由社旗县环保局承担。被告社旗县供电公司不是民事赔偿主体”为由,第三次把社旗县供电公司民事违法赔偿又重新推回给社旗县环保局行政违法赔偿,第三次推诿且违法裁定“社旗县供电公司不是民事赔偿主体”,驳回了原告的赔偿损失诉讼请求,更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利,违法将社旗县供电公司、社旗县环保局保护起来。原告第三次等来一个大零蛋。
从桐柏县法院的第一个判决(2015)桐行初字第00034号到第二个判决(2018)豫1330行初3号再到最后的民事裁定(2018)豫1330民初932号“驳回原告起诉”,原告的合法损失赔偿问题在两被告之间推诿扯皮,且大玩文字游戏,行政赔偿推给民事赔偿,民事赔偿再推回给行政赔偿,其本质结果都是一样,都不赔偿原告一分钱,官司打八年,等来等去仅得到桐柏县法院确认社旗县环保局二个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的一纸空文和三个大零蛋并且已驳回原告起诉!!!此案判决结果发生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千古罕见!!!法官忘记了《行政诉讼法》第76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一个是非责任并不难分,案情也不复杂的行政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桐柏县法院逼得原告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山穷水尽。
情况反映人:潘永隆
联系电话:15303821715
15038282103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4-19